建筑施工合同样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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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条件 1、通常要求 1.1定义 a.业主: b.设计师: c.监理师: d.业主方:指业主或设计师或监理师 e.承包商:依据本协议文件承包实施本项目标单位 f.材料供给商:在本承包范围内,业主确定为本项目提供物资、材料、设备等服务项目标单位。 g.独立专题承包单位:指和业主直接签署协议从事专题工程施工单位。这些专题工程是和本项目相关或组成本项目标辅助部分,可能会随时到现场实施。 1.2工程概况 a.工程名称: b.工程地点: c.建筑面积:-------m2 d.建筑用途: 1.3协议文件法律依据 本协议适适用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文件优先次序: a.协议签约书 d.签约前往来函件及补充文件 g.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h.技术规范 i.协议施工图纸及变更 j.工程量清单 双方签署“协议签约书”后,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 1.5 本协议文件各组成部分应可相互阐释,标准上是一致。业主认为承包商已全方面审查了协议文件,并得到认可。假如承包商发觉协议文件各部分之间有歧异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指明歧异事项,而业主须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指示出协议文件中歧异哪一部分应被采取,但这类指示不一样于业关键求变更,承包商无权提出相关工期和费用上任何索赔或赔偿。 1.6 承包商已经认真视察了工程现场,熟悉了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情况,和作贮存和施工用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起卸方位,取得了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工期资料。承包商已充足认识到多种不利原因,承包商了解工地上会有其它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和施工现场,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影响,亦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法和时间可能影响或限制,承包商确定本协议所约定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标准,已包含上述原因等对工期、价款影响。前述原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承包商确保在上述工期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并含有国家要求交付使用条件房屋完工交付甲方。承包商任何因忽略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所以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承包协议签署后承包商不会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而向业主作出额外付款或延长完工期限索赔。 2.业主权限 2.1对于承包商在施工阶段一切违反协议文件条款和国家相关要求行为,业主方有权就该行为相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承包商在接获业关键求纠正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仍未遵照实施时,则业主方有权直接聘用其它承包人实施该书面通知所需任何工作,由此聘用而产生全部费用,业主可作为债务向承包商索还或在依据协议文件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而无需承包商同意,并支付给实施者。 2.2承包商在收到业主发出书面通知时,承包商应立即确定并遵从。同时,能够要求业主书面指出通知中相关事项条文依据,承包商认为业主总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业主总代表提出修改通知书面汇报,业主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汇报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实施原通知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在紧急情况下,业主总代表要求承包商立即实施通知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业主总代表决定仍继续实施通知,承包商应予实施。因通知错误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由业主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2.3 业主全部通知,必需以书面形式发出,加盖公章或业主总代表签字(包含增加价款、费用或延长工期或给承包商赔偿、赔偿事宜,必需加盖业主公章方为有效),任何口述通知不应立即生效。但如业主总代表迫于时间紧急,而先发出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承包商应于业主总代表发出口头通知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业主总代表在承包商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予回复,视为口头通知已被确定。 2.4 业主应负责工作以下: a. 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资料;只作为承包商之参考,资料正确性业主不予负担。 b. 负责办理应由业主负责施工所需多种证件、同意和临时用地、占道申报同意手续。 c. 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确保三通一平。 d. 组织承包商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e. 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工作,具体由承包商负责。 2.5 业主享受全部工程完工前提前使用权利。 业主保留当全部工程完成之前进入可使用工程部分权利。下列情况均不视为业主已接收工程或承包商已交付,并不应视为违反任何协议条件,承包商不应为业主行使该项权利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完工期限,并应该负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要求或协议约定要求责任.使用时造成建筑物破坏,承包商不负任何责任。 (1)甲方在签发完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 (2)经甲方许可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2.6 业主方及其施工代表有监督承包商施工过程权利,有权随时检验承包商施工。 2.7 业主方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2.8 在任何合理时间内,业主方代表均应有权进入工程现场,和承包商为本工程设置加工棚、仓库或其它地方。业主有权组织用户到工程现场参观,承包商应主动配合并确保用户安全(因不服从承包商现场安全指挥除外)。 2.9 承包商逾期推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业主认为完工日显著地变得不能遵守,业主可要求对本工程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承包商须无偿地对剩下工作无延误地遵从业主指示。 3.承包商职责 3.1通常义务 (1)根据并依据本协议条件、完成施工协议图纸(含修改图纸、变更单等)和工程量清单和本协议所说明或提及工程手续、施工及保修,同时全方面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协调管理,在各方面令业主满意,并应在各方面达成国家验收规范及协议约定质量标准。 (2)对属于本工程而非本协议文件承包范围项目,业主在另行支付合理费用基础上,承包商须接收该工程项目标承包。 (3)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需认真审图,对设计中出现错、漏、不合理及专业图纸之间矛盾情况,必需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7日前向业主及监理方书面汇报,并依据业主指令实施。为避免可能出现上下水、强弱电、暖通等项目管网部署时相互矛盾,承包商应该在施工前作好上述各专业工程联合技术交底,并现场放样,经业主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因为承包商审图不细或忽略,未发觉设计错、漏、不合理及专业图纸之间矛盾或虽发觉但未推行设计变更手续继续施工造成工程返工及修补、工程量增加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等,由承包商负责。 (4)承包商所承包工程必需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对其对应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师设计 要求和业主使用要求。 (5)承包商对本工程实施协调管理和总进度控制。全方面负责整个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施工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等施工管理工作,立即向业主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统计报表和工程施工汇报,其中月度工程计划及统计报表在每个月25日前提交,并作为结算进度款前提条件之一。 (6)承包商承包范围内已完工工程在交付业主之前,承包商须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不管是否承包商原因,均由承包商先给予修复,承包商在修复后可自行向造成损坏方追偿。另外,承包商有责任保护甲方分包独立专题工程成品。甲方分包单位所施工完成部位应和主体承包商有明确交接手续,主体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进行交接,交接后成品保护,因保护不善而造成丢失、破坏等损失由主体承包商负责,费用含在主体承包商配合费内。 (7)按工程需要维修施工需用照明、围墙和警卫等并负担人工费用。除厂区大门及业主仓库警卫由业主方负责外,其它地方警卫由承包商负责。如承包商未推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负担责任及发生费用。 (8)承包商必需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及邻近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保护工作;基坑降排水工作。 (9)承包商必需在收到全部施工图纸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交三套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其中二套为书面,一套为包含全部内容以光盘形式电子版本),并立即按甲方、监理意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呈报一切技术联络单及施工方案,由承包商负担责任,业主、监理同意,不会减轻或免去承包商责任。 (10)开工前,承包商须依据惠州市相关要求和要求报批全部应由承包商办理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损失由承包商负责。任何所以造成业主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罚款,承包商均应赔偿。 (11)承包商必需严格实施业主各项工程管理要求,另外还包含施工过程中下发相关工程管理要求。 (12)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该遵守相关灰尘、噪音(包含夜间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并负担因违反相关要求罚款。如因施工而引发周围居民异议,由承包商负责处理,且不得影响工期,处理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13)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在相关节点(如防白蚁,防雷验收等)提前10天通知业关键办事项。 (14)应提供计划、报表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所提供施工图纸和经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在每个月25日向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递交下一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本月度已完成工程量进度统计报表和安全事故汇报,每七天要有周计划进度表。 (15)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完工资料聚集、整理工作,并组织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16)接收发包方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监督和检验,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实施,所以产生损坏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17)往来文件承包方必需无条件签收,如对签收文件内容有异议,则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书面提出,不然视为承包方同意,并无条件实施。 (18)承包方对工程例会或工程专题会议上提出决议、要求如有异议,须在会上提出并协商处理,不然视为承包方同意,会后须无条件实施,不得在会议纪要签收后提出,不然承包方将负担由此造成一切后果。 (19)特殊情况下,对于发包方或监理指令(含口头指令),包含工程变更、技术方案、施工方法等,承包方应先实施后商讨价格方法(这类方法产生时,价格确定方法按本协议5.9款实施)。 (20)承包商必需为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提供便利条件,提供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一切具体资料,并派人参与计量。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计量,由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结果仍然有效,经签字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1)负担施工安全、保卫、防盗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责任和要求:由承包商全权负责上述责任范围为项目所在地块范围发包方全部围护等及承包方生活区、施工区等,承包方负担上述相关内容全部费用。 (22)己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特殊要求及费用负担:完工验收前,成品保护及各分包单位成品保护由本协议承包方总负责管理,费用由承包方、各分包商各自负担。 (2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及垃圾处理要求:承包方必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施工,确保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同时要求承包方必需严格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要求》所要求内容,所发生费用由承包方负责。若承包方违反该项要求,所引发一切罚款等费用由承包方支付,包含由此造成对发包方罚款金额。 (24)双方约定承包商应做其它工作: ①自行处理或应发包方要求处理因工程施工而发生和周围居民或各相关部门矛盾,因承包商原因,由此而产生任何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②保护好施工现场内承包方接收发包方财产和施工现场内全部设备、材料,如这些财产发生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承包方负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③配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④承包方在进场前和施工开始前,有责任仔细研究施工图纸、技术说明等,并对其中显著违反规范疏漏、缺失和错误,要求发包方及设计单位做出对应更正,以避免造成工程缺点和返工损失。 (25)和其它专业承包商配合:承包商必需和业主聘用其它专业承包商(以下简称其它承包商)紧密联络,主动配合,如因协调不够而造成损失或费用,业主将不予负担.,具体联络和配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提供适宜存放区域,供存放送至工地地材料: ②提供临时供电、供水接口及卫生设施、设备; ③提供现有可使用垂直.水平运输或其它装运设备和脚手架. 负责对其它承包商完成已经业主会同监理对其它承包商验收工程内容进行必需保护。 门窗工程灌浆、抹灰等。 承包商应配合业主安排业主指定其它分包商住宿。 (26)承包方必需以书面形式明确驻工地管理人员名单(见附名单表) 不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发包方及监理方提议撤换人员除外。 (27)农民工工资发放后,承包方每个月提供农民工资单表格复印件给发包方存档,以保障民工正当权益和社会安定。如承包方未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发包方将在支付工程款时按20%百分比扣留,由发包方统一支付给承包方相关主管部门(承包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实同意支付给承包方除外)。如因承包商原所以出现农民工到相关部门索讨结欠工资,承包商应全权全责处理,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处以1~2万元/次罚款,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该事件处理完成。 (2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需在使用、开挖任何现有设施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报,由监理单位会同业主、基础设施承包商共同深入检验现场商议,并做好文字、图片等形式原始纪录,经总监书面同意后方可占用开挖,如以上行为对现有设施造成损坏,均由承包商自费修复。 (29)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发送发包方全部相关工程施工现场任何意见及通知,属承包商责任范围内,承包方应负责处理,并负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30)除业主原因外,因承包商施工引发全部政府性罚款全部有承包方负担,并负责消除由此对发包方全部不良影响。重大事件业主将依据招标文件及协议对承包商处以违约金。 (31)业主将已经有现场临施交付后,承包方将全方面接管,业主只负责原临施安装单位协调工作,其它均由承包方负担一切责任。对于现场已经有临时设施在承包方进场后由承包方负责维护,预防大风、暴雨或施工等原因造成损坏。任何临时设施责任在交付后均由承包商负担,不管是否因为原搭建造成,承包人有义务在接收后消除隐患。 (32)承包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工后,遇有争议、矛盾,承包方应委托项目责任人或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不得超出3人)在双方约定地点协商处理。承包方应加强对职员管理、教育,承包方职员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发包方办公、生活、经营场所,干扰发包方正常办公、生活。不然,视情节轻重,承包方同意给业主2~5万元经济赔偿,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对于造成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33)本工程缺点责任期内,承包方必需委派专员负责处理因施工造成缺点修复事宜。 (34)监理是业主代表,承包方必需接收监理监督检验工作并要主动配合,对监理提出问题有异议,要立即同业主、监理沟通处理,不得不作为或乱作为。 (35)严格控制材料浪费,做到工地没有些人为浪费废弃钢材,砌块,混凝土等 (36)承包方不得对业主方人员行贿,若发觉,业主有权取消协议,并处以50万元罚款。 4.工程内容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1)总平面图中厂房1#、2#,研发中心楼,宿舍1#、2#,饭堂等工程施工包工,具体施工内容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以图纸为准含工程变更部分,工程变更造成工作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及费用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实施): a.施工图全部全部主体、主体隶属建筑(化粪池,屋顶建筑物等)土建,水电安装施工(含防雷),一次性内外装修(依施工图所标示) b.施工图中建筑物四面散水,隔热,防水等工程 c.施工所需机械,仪器,操作工具,模板,方条,龙门架,内外钢脚手架,安全网,铁钉铁线等(含建筑主体关键材料以外附材附料)。 d.施工中使用主道路采取设计图纸道路,由业主负责;从主道到施工场地零时道路由承包方负责。钢筋加工场由承包方负责 e.建筑施工中临时用水用电安装--安装人工及材料由承包方负责。 f. 双方协商其它工程。 (2).对业主指定下列项目工程(包含但不限于)进行协调管理并提供配合(下列配合项目不一定会发生,但如发生,承包商应予无条件做好配合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 (一)、单体内配合项目: l、内装修工程 2、建筑物不锈钢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基础承台以下工程 3、通风、空调工程 4、消防(水、电)系统; 5、电梯安装工程: (二)、单体外配合项目: 1、室外水电管网工程 2、室外景观环境工程; 3、智能化系统工程(图纸范围中预埋管线由承包商施工) 4、煤气内、外系统工程; 5、道路,围墙,门卫室,配电房,地下消防水池,污水处理池(按标准水池报价)等建筑施工; 6、有线电视工程,泛光照明工程; 7、场地平整,施工中土石方清运; (三)、其它零星工程。 承包商应给各指定分包单位、指定供给商及独立专题承包单位提供现场上对应配合、协调,包含(且不限于)现场堆放材料;水电供给(费用由分包负责);提供及验测全部基准点:多种临时设施使用;现场消防及安全设施;完成其它甲方分包机电安装工程管线穿越楼板、墙体堵洞修补和填缝;现场保安及其它所需工作等,方便全部分包人施工进度能在承包协议指定完工期(或本协议要求取得延长久)内完成工程协议。承包商将负责帮助业主协调、监督各分包人工程施工。 5.承包金额及工期 本协议总承包金额为人民币: (¥ ), 总金额以双方确定面积及单价(以下表)而来,不得变更。完工日期为最终完工日期。 建设工期及造价表 建筑名称 完工日期 面积(平方米) 单价(元/平方米) 金额(元) 厂房1#,2# 1#:-07-30 2#:-07-30 52450 250 250 宿舍1#,2# -07-30 18496 280 饭堂 -07-30 7944 250 研发中心 -07-30 8455 280 总价(元) 5.1协议金额应被确定为己达成协议文件所说明和要求工程质量和数量要求(不含税)。 5.2承包金额所对应工程内容及数量是以图纸(含已经有变更但工作量没增加部分)所描述全部内容为准,应以完成图纸约定要求全部工程内容总金额。 5.3协议单价及费率等不会因人工、机械及辅助材料费用、税率及政府收费等升降而调整,亦不会因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而调整,除已约定外。 5.4全部数量,其正确性已经双方确定无误。若按设计图纸(含已经有变更)施工所发生实际工程数量和原本投标数量有所增减,则数量不再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内容也不会调整,工期亦不会调整。全部工程内容,其完整性已经双方确定无误,若按设计图纸(含已经有变更)施工发生清单中没有项目内容,结算时不再增加工程造价,其工程费用被认为已含在其它工程内容中。 5.5本工程范围内全部工程必需使用全新模板进场,周转使用,模板套数应确保施工工期需求。 若工期受到影响,承包商应负全部责任。 5.6协议金额包含承包商为按时完成工期所做一切赶工方法而发生费用。 5.7施工方案任何内容均应列入总价中(如穿墙螺栓、多层钢筋支架、垫铁、砼垫块、马凳筋等),结算不再调整。 5.8工程承包金额以业主最终审核工程结算为准。其中:工程完工结算时,所增加或降低工程量,已经有相同子目按报价结算,无相同子目标按双方协商价结算。 5.9. 安全保险、工人工资确保金包工部分(金额:---)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负担工人工资确保金从其前期工程款中按20%比率扣除,扣足为止,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政府退回业主相关工人工资确保金后30天内返还),材料二次运输费、垂直运输费、设备进退场费等已在总价中包含,混凝土泵送费,材料检测费、工程验收费由业主负责. 6.工程现场监督和管理 6.1承包商须派遣含有资格工程现场总代表和管理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方面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和协调各工种、各分包单位纠纷。全部业主向该总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均应被确定为已发给了承包商。 6.2另要求: a.承包商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送交业主方,业主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为业主收到该文件,但并不视为业主认可或接收文件内容。如业主方在要求期限内不作回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实施。 b.承包方按业主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业主代表联络情况下,可采取确保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送交汇报。责任在业主,由业主负担所发生经济支出,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商负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7.1 本工程协议图纸系被确定符合国家规范施工图要求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 7.2 业主应依据施工进度及协议要求,立即向承包商无偿提供其承包内容施工图八套(先期四套,完工验收后再发四套用来制作完工图),使其能根据协议文件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 7.3 承包商须严格根据施工图所显示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全部因对施工图误解或疏忽引致施工错误而造成损失,返工等,其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负担,且不得所以延长完工期限。 7.4 承包商应有义务立即向业主书面提出就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疏漏缺点或尺寸、标高不符或和工程实际尺寸有差异等意见;若该类意见属实,报请业主及设计师确定后,承包商应按业主书面指示进行施工。 7.5 承包商在按业主提供施工图纸和协议文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时,若发觉业主所提供资料不足,比如施工中所需非标准节点图,承包商必需立即书面指明资料不足情况,并提交给业主,以供审核。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只有当接获了业主或设计师书面意见后,才视作其为可进行施工最终指示。如业关键求,承包商负责施工图深化设计,则对应设计文件也需设计师签字认可。承包商未书面指明资料不足,视为资料无问题,责任由承包商负担。 8.临时设施 8.1现场所需生产用水、电接驳点由业主负责提供至红线范围内,红线范围内建筑施工中用水用电、生活用电用水费用及材料由承包商负责。 8.2照明及电力 8.2.1.承包商临时用电方案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并经业主及监理确定。 8.2.2.承包商应无条件为业主发包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提供临时用电接驳点,分包商按承包商要求自行接管线。 8.2.3.承包商应维护夜间现场照明及楼内临时照明,以确保分包单位正常施工需要及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8.2.5.对业主提供电源及设施有维护及保修义务,不能因临时停电等原所以要求工程延期。 8.2.6.承包商对业主提供供电设备、材料有看管义务,直至交还至业主指定位置、经业主验收接收为止,承包商对所发生损毁、丢失有赔偿责任。 8.3 临时道路 承包商须修筑一切必需临时道路及走道,达成有充足通道抵达工地或在工地内,并在本协议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场地及工程至业主满意。 临时道路及走道部署须经业主同意。业主可发出相关部署和修筑临时道路指示,承包商须遵以后等指示而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8.4 临时工棚料棚 承包商负责临时加工棚、料棚搭设,但其搭设方为和面积范围必需事先取得业主认可,确保达成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8.5 五牌一图 承包商须在工地大门处挂设五牌一图及必需施工警示标识,除业主同意外,工地及围栏不得有其它通告,工程完工后须恢复原貌。 8.6 消防及安全设备 承包商将负责在施工期间提供必需消防设备及设施,并遵守惠州市大亚湾区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要求、规范和施工安全用电要求。承包商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灭火器和防火标志并负担管理工作,对违反各项要求而引发一切后果负担全部责任。 8.7 卫生设施 业主许可承包商在工地现场设置临时卫生设施,同时遵守惠州市大亚湾区城建等相关部门排水、排污要求。承包商必需保持卫生设施清洁,在工程结束后立即给予清理,不得影响工程交付。 8.8 办公及生活设施 承包商帮助业主在承包工程红线范围内搭设临建办公及住所,依据需要提供合理方案,业主提供板房,人工及其它辅材由承包商提供。 8.9 临时排水及环境保护设备 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临时排水方案并取得业主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商必需提供全部为了从工程现场排除积水和预防径流溢到周围土地所造成损失,铺设可能需要临时渠道及临时排水工程。 承包商亦须遵照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要求,而且进行核安装预防方法。 8.10 消除积水 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消除基坑及施工现场积水方案并取得业主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商须提供足够抽水设备以保持全部工程挖土区干燥及清除从雨水、地下水或其它水源流入挖土方全部积水。在协议施工期间,工地均不可积聚水分。全部抽水作业必需用电动水泵进行。如因为承包商方法不妥造成基坑大量进水引发工程损失,责任由承包商负担。 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要求在基坑周围修筑挡水土坎等防洪方法,并疏导基坑周围雨水,使之不排向基坑。 8.11 其它临时工程 提供全部其它施工、生活所必需但未有此尤其提醒临时工程。 8.12 垃圾处理 为了保持工地及其周围环境常常清洁,施工期间所产生废料须每隔七天搬离工地,清理垃圾(包含变更产生垃圾)费用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在撤场前,应该清理好工地、清除并运走全部承包商设备、剩下材料、残物、垃圾和业主认为不再需要临时工程设施,达成业主满意为止,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情况。 承包商如未按本协议要求清洁、清理工地,业主有权委托她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由承包商负担,业主可在应付承包商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9.保险 9.1 承包商对本项目向保险企业投保其属下工人工伤赔偿等所需保险 9.2 承包商在进场施工时须将投保项目标保险单据交给业主审阅。若承包商未对上述内容进行投保,则业主有权在给承包商应付款项中扣除对应保险费用,由业主代为投保,但此非业主之义务,也不能被认为承包商减轻或免去责任。未投保期问若发生意外,全部由此引致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商自行负担,业主将对此不作任何考虑。 9. 3 上述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协议总价中。 10.施工人员及基础设施 10.1施工人员 a.承包商在现场提供和下列工程施工和工程维修相关人员,该等人员需含有: (I)含有资深技术和经验技术员,和有能力进行工程合适管理责任人、工队长和施工技术员。 (II)合适和立即地进行工程施工和维修所需熟练、半熟练和非技能劳动工人。 (Ⅲ)持有相关部门要求应有正当证件人员。 b.业主可发出指令要求从工程内解聘承包商所聘用任何不称职人员。费用由承包商负责。 c.对任何被解聘或离职人员,承包商必需立即重新聘用有对应资历人员填补其空缺。 10.2施工机械 a.承包商应为合适地进行工程施工,提供所需一切施工机械,和全部其它机械设备、工具、器材、梯子、棚架、工作平台、油布等,并保持其良好操作情况。 b.全部施工机械维修应在正常工作以外进行。为确保工程不受任何一部机械抛锚而中止,承包商应提供足够多种类型后备施工机械。 10.3脚手架和临时支撑 a.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及符合业主方要求脚手架。在不再需要时拆去脚手架并修复受影响地方。 b.承包商不能够把窗户作为脚手架支撑。 c.架设并维修合适安全梯和跳板使业主、工程监理和业主授权人士能够绝对安全根本检验工程各个部分。 d.提供一切所需支撑等,以用于支持进行中工程或现有建筑物。全部支撑须由承包商设计交业主方及相关单位认可。在整个工程中承包商须对上述设施安全负责,业主方认可不会免去承包商责任。 11.材料及样板 11.1 材料供给 本工程主材、设备业主提供,包含多种装饰性材料(如石材、装饰面砖、外墙涂料等)和水电安装主材(如电缆电线、电箱等),承包商应提前向业主提供主材规格及数量,供业主采购时参考。 11.2 材料试验、复测 承包商应遵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材料试验合格后才可使用,若试验结果被认定不合格材料,均不得用于本工程任何部分,且需立即搬离施工现场。(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业主方负责更换材料,对应费用由业主方负担)。 11.3 材料或货物保管 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全部还未用于工程材料和货物,除非业主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私自外运。若承包人确有充足理由须外运者,则业主和承包商经过协商处理。 而该类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材料和货物由承包商保管,并对其损失或损坏负责。 11.4 物料全部权:施工现场一切能够回收利用材料(不包含周转性材料)其全部权归业主全部。 11.5 甲供材料实施业主《甲供材料管理要求》。 11.6 材料、设备进场 全部材料设备,承包商应该在业主处填单领取并保留单据。对不良材料需开局退料单。 12.关键机电设备 12.1 承包商需对业主关键机电设备给予保护。 13.施工进度计划表 13.1施工进度计划表和汇报 a.承包商应在签约后两星期内提交一份显示预期施工次序、施工阶段;供给商材料及施工机械送抵现场日期:施工工序和移交区域次序:和她为该每一进度阶段估量时间具体进度计划,供业主方审批。 b.假如在协议期间出现业主方认为有需要修订经同意计划工序尤其情况时,则承包商应按业主方需要对应修订其计划。 c.当承包商工作或材料供给有可能出现延误时,需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及于七天内将所以而修订施工进度表提交给业主方,施工进度方案应具体列出措施追赶进度以确保完工期不受影响。假如承包商未能作出上述行动,则相关延长施工时间要求将不获考虑。 d.承包商须每七天向业主方提交一份汇报,具体说明工程总进度、需要资料及要求延长工期等。工期延长要求必需在事件发生后七日内申请,过期无效。 e.承包商还须按月提供工程进度照片。 f.假如在协议期间业主方认为有需要修订经同意计划工序,则承包商应按业主方需要对应地修订其进度计划。 13.2 周汇报要有些人数、工种;运到施工现场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和设备,和全天气候情况等内容。 14.操作工艺、测试和检验 业主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开启已覆盖工程任何部位,方便检验,也可要求对任何材料或货物(不管是否己用于本工程内)进行测试,若: a.开启或试验结果表明,操作工艺和本协议文件要求不符合,则全部开启或测试费用(包含修复费用)应由承包商负责支付,并不得顺延工期。若符合,则全部开启或测试费用(包含修复费用)应由业主负责支付,并认可承包商所以而引发工期顺延。 15.专利权许可使用费和专利权 在承包商承包范围内,全部专利权许可使用费或因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而需支付金额应由承包商负担;而且承包商也应负担其被认为侵犯相关物品、工艺和发明任何专利权所引发诉讼费、损害赔偿费和其它费用。假如承包商遵照业主专门指示而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时,其不应负担相关侵犯专利责任,而且上述全部费用应由业主负责支付。 16.变更 16.1本“变更”一词系已被确定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 16.2设计师可代表业主书面发出变更要求,也可书面同意承包商作出任何合理变更:而设计师书面指示或书面同意变更,不应使本协议作废。但设计师任何书面指示或书面同意变更,必需经业主书面确定后发出。承包商只有当接获了业主书面确定意见,才视作其方可进行施工最终指示。 16.3在施工中业主对原设计若有重大变更,应在该项目实施最少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承包商按业主书面通知进行变更。 16.4承包商应该按业主设计变更指示进行下列变更: a. 增减协议中约定工程项目: b. 更改相关工程材料性质、质量、规格: C. 更改相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d. 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e. 改变相关工程施工时间和次序。 因上述变更造成经济支出和承包商返工损失,由业主负担。最终确定工程项目变更价值,经业主加盖公章确定,尽可能达成公平合理。 16.5若业主有要求,承包商应在接获业主书面要求后七天内,对全部变更价值提交一份具体预算。 16.6全部双方已确定变更价值预算,及为此而签署协议书均应作为协议文件补充条款归入原协议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或使其作废。 . 16.7由关键设计变更引发而实际证实是必需工期延缓,业主和承包商必需在公平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合理一致,业主应就该需增加工期日历天数作出书面确定。 16.8承包商全部变更价值,必需按协议文件要求计算规则及收费标准计算。 16.9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协议已经有价格计算、变更价款: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能够参考此价格计算、变更价款;协议中没有适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双方协商处理。 17.工程完工及缺点保修责任 17.1承包商应在工程实际完工前十天通知业主方,方便业主方作好工程完工验收准备;并在工程实际完工日向业主方提交工程完工汇报及全部资料。业主及相关质检部门认为工程验收己合格达成协议约定质量标准,则工程完工之日以承包商发出工程完工汇报之日为准,同时业主应以书面加以确定。 17.2业主及相关部门在工程完工验收时发觉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协议文件要求或因承包商原所以出现任何缺点,应在上述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书面作出说明;而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书面指示后合理期限内,自费修复全部缺点,缺点修复完工后,承包商应另行提交工程完工汇报,业主及相关部门再行验收认为合格后,则工程完工日以承包商发出缺点修复完工汇报日为准,同时业主应书面加以确定。 17.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或部位须甩项完工时,业主和承包商应签订甩项完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17.4本工程缺点保修期为中国国务院第279号令所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最低保修年限,如具体分部分项工程该条例未明确最低保修年限,则为两年。在工程缺点保修期内任何时间,业主均可书面指示要求修复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协议要求而出现任何缺点,并应将该书面指示在不迟于本协议要求缺点保修期届满后十五天内送交承包商。而承包商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二天内到场开始自费修复任何缺点。待缺点修复后,承包商应就此向业主发出修复完工汇报,该汇报发出日应被作为缺点修复完工日期。如承包商未按业主所指定期限开始修复(接到通知后二天内),则业主有权另行聘用她人完成修复其所指全部缺点,所以而需支付费用,业主可从届期应付予承包商缺点保修确保金款内扣除,支付予实施者。若聘用她人修复所需费用大于届期应付予承包商缺点保修确保金款额,则业主可将其大于部分金额作为债务向承包商索取。但因承包商以外原因造成返修经济支出,由责任方负担。双方另行签署《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协议附件,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7.5 保修期从业主方完工验收合格符合协议要求且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 17.6 本工程缺点保修金为工程总价5%。 17.7 业主应在保修期届满后结算缺点保修金,将剩下保修金额无息退还予承包商。 具体约定以下:本工程质量确保金在工程完工结算后,按相关要求留存审价经过工程完工结算价5%价款作为质量保留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十二个月零两个月内,按工程完工结算价3%并结合各自责任给予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两年零两个月内,按工程完工结算价2%并结合各自责任给予结算。 17.8 业主如愿意要求承包商负担建筑物长久保修业务,则在本工程完工交付保修期满后可签署长久保修协议,承包商负责建筑物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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