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石油仓储有限公司三项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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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荣利石油仓储三项制度汇编2 市直 公布日期:-10-24 16:55:45 阅读:523 起源: 字体:[大 中 小] 一、 安全生产确保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品油经营活动,含有易燃易爆生产特点。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降低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立即得到经济赔偿,快速恢复生产,根据国家同意,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确保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施油库内部财产保险。 第二条 安保基金是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 安保基金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企业财务负责。 第四条 安保基金计提依据是企机关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 第五条 缴纳安保基金范围 1.固定资产和存货。 2.基础建设项目中引进成套设备。 3.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还未报转固定资产。 已向社会保险资产不应再计提安保基金。 第六条 安保基金提取标准及操作措施。安保基金缴纳单位根据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账面平均余额2‰提取。 1.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6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扣除第七条各款制度扣除额)为基数,每十二个月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十二个月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账面数和上年7~12月每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1‰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账面数和本年1~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1‰提取。 2.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在还未正式投产、国家验收(即固定资产未转账)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待摊销费用以后85%作为基数,根据基数2‰提取,参考第一款制度操作。 3.基础建设项目中引进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2‰提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考第一款制度操作。 第七条 安保基金计提期限、每十二个月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计提。 第八条 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安保基金收入,计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 安保基金由企业按制度开支范围和百分比使用: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方法;20%用于安全教育培训;20%用于预防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优异单位和个人奖励。 未完成企业安全考评指标不应提取20%奖励,并将这部分奖励全部用于增补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方法支出。 企业年末安保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企业统筹使用安保基金开支范围和百分比 1.自然灾难及事故损失赔偿费。用于对遭受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赔偿。 2.隐患治理补助费。用于油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3.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 (1)安全技术装备补助费。用于企业配置安全装备。 (2)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用于安全技术产品项目开发。 4.安全科研补助费。用于油库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 5.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于油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安全优异奖励费。用于油库对安全生产优异班组和个人奖励。 7.工作经费。用于安全隐患评定、安全评价和相关业务开展。 以上支出项目,每十二个月前三项支出累计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90%;每十二个月工作经费支出不超出当年安保基金收缴额5‰;其它各项支出在确保以上百分比前提下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为了管好、用好安保基金,建立安保基金分类使用台帐、具体固定资产缴纳台账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保基金每十二个月1月、7月按本措施第六条制度提取,按月分摊进成本。 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装备系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预防事故扩大,和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设备、设施、器材等;安全附件系指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所配置安全装置。 第二条 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实施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管理方法。 第三条 在新改扩建工程设计时,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主动采取技术优异、性能可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不得选择未经判定、带有试用性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 第五条、在防爆场所选择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取得国家指定防爆检验机构发放防爆许可证,并应达成安装、使用场所防爆等级要求 第六条、建立完整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档案,制订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第七条、认真落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使用相关制度,实施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严禁私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 第八条、根据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制度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许可挪作她用; 第九条、定时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进行专题检验,确保完好; 第十条、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时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升职员使用安全装备能力; 第十一条、对完工资料不全或未达成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 油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油库系指郎坊市荣利石油仓储收发和储存成品油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条 石油库关键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一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关键职责 第三条 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岗位)关键职责 第四条 建立班组兼职安全员关键职责。 第五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验、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实施《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安全检验制度》、《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和《事故管理制度》。 第六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显著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严禁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收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相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推行检验、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严禁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七条 石油库职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八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制度,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预防产生火花安全方法; 3.多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静电接地部位,罐车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九条 巡回检验 1.严格实施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人员担任; 3.应制订责任明确巡检制度,具体内容包含: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统计和交接班统计。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相关要求; 2.清扫车辆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内作业。清罐作业根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劳动保护用具。高空作业根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成国家标准;产生噪音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方法,噪声小于国家标准。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一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实施《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二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关键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使用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和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要求。 第三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实施《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方法。 第四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要求,并按制度定时进行检测标定。 第五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出0.15m高草坪;防火堤和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六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应低于爆炸下限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时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小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第四章 设 备 管 理 第一条 石油库应依据“谁使用、谁维护”标准,实施“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关键包含建造完工资料、检验汇报、技术参数、修理统计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统计和定时检修计划等。 第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地上油罐,应采取浮顶或内浮顶油罐。 4.按制度进行储罐检验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许可偏差小于设计高度1%(最大程度不超出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通畅,扶梯牢靠,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通畅。 7.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状态要正确,避免误操作,预防物料超高、外溢。 第五条 泵 1.严格实施泵操作规程,定时检验运行情况,发觉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日常维护和保养,做好泵运行统计; 3.新安装泵和经过大修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步骤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防护罩。 第六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管道,应按国家相关制度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实施国家相关标准; 3.加强管道日常维护保养、定时检验,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步骤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步骤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正确无误; 6.管道应按制度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十二个月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验一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开关应有显著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七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维修,按相关制度实施。 第五章 电 气 装 置 第一条 设置和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通常见电区域电气设备,应符合长久安全运行要求; 2.严禁任何一级电压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线路,应采取符合防火防爆要求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线路应采取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水位改变余量; 4.架空线路电杆杆基或线路中心线和危险区域边缘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含移动式电气装置)应实施《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二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统计;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时巡视(每七天最少巡视两次); 3.自备发电机每七天最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十二个月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验终端头渗漏情况并立即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操作应按制度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制度程序实施,严禁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忽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严禁强行试送电。 第三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时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相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停电设备周围有其它带电设备或裸露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方法; 4.在爆炸危险区内,严禁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相关安全制度。 第四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部署图,建立台账; 3.石油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十二个月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统计。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一样导电性能材质制成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和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表面,不许可存在不接地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 防 管 理 第一条 石油库应认真实施《中国消防法》和集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达标制度》,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专职消防和义务消防相结合标准,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设置专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相关制度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时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并定时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制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显著、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灭火器应立即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报警装置应采取防爆型,确保立即、正确报警; 4.按相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抵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需要。 第四条 制订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步骤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五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严寒地域应有防冻方法; 2.系统开启后,冷却水抵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小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六个月冲洗一次; 4.定时巡检消火栓,每三个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显著,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天天盘车,每七天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显著,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专用箱内,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验,清除锈渣,预防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六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开启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全部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小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室内,每十二个月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3.空气泡沫百分比混合器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多种泡沫喷射装备应常常擦拭,加润滑油,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洁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时润滑,每七天启闭一次。 第七条 消防系统关键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百分比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3.当管道较多,和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对应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 卸 作 业 第一条 装卸作业是指油库铁路、公路油品收发作业。 第二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验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立即安放铁鞋,预防溜车; 3.认真查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实。检验车船技术情况和铅封情况。立即采样、化验、计量,发觉问题应查明原因,按相关制度处理。 第四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根据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工具,严守岗位,预防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严禁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 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 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 min以上; 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6.油罐汽车接地线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拆除应在装卸完成,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和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验。遵照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标准; 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制度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联锁方法。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小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1.储罐储液不得超出安全高度,应有预防超装方法; 12.当采取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需让它们保持良好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验,阻止“三违”作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连续发展道路,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廊坊市荣利石油仓储油库。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 第四条 油库职业卫生工作实施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负担责任。 第五条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员享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油库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订计划,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等。 第七条 油库应按国家相关制度,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员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第八条 油库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标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足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中提出相关提议和方法,企业应同时建立对应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完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相关制度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整改直至达标,不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条 建立健全油库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应抢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连续改善。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汇报集团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正确提供相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油库在和职员签定劳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制度,职员有权拒签劳动协议,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协议。 第十二条 油库全部职员全部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具责任和义务,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立即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汇报,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危害身体健康行为应提出批评、阻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第十三条 油库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验,和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验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职业。 第十四条 油库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制度建立健全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国家制度保留期限妥善保留。档案内容应包含职员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对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 体检中若发觉群体反应,并和接触有毒有害原因相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防治方法。 第十六条 油库应严格实施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立即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足考虑和照料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尤其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发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有毒作业。 第十七条 油库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和评价考评制度。定时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职员公布。 第十八条 油库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管理,对易产生泄漏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时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降低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严禁、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油库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抢救治方法。 第二十条 油库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检验监督,凡不按制度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疗和判定工作由油库统一管理。职业病诊疗和判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疗、判定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油库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管理,实施职业病病人登记汇报管理制度,发觉职业病病人时,要按相关制度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企业安全环境保护局等汇报。 第二十三条 油库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定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四条 油库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久雇用劳务工职业卫生管理 劳动保护用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对劳动保护用具规范、统一制作和管理,做好职员劳动保护工作,愈加好地展现企业形象和职员风采,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具管理关键包含订购、发放、贮备和着装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工作服订购协议及费用结算。 第四条、油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用具招标工作,确定含有生产资质厂家。负责服装加工进度及质量情况跟踪,并依据协议对发觉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 劳动保护用具管理人员,应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实施相关法律和制度,工作中应恪尽职守,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 、劳动保护用具由油库根据企业相关要求,统一制度、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第七条 、职员着装应依据不一样季节着不一样服式。 第八条、 工作服更新期限:夏装十二个月(首次着装为两套,含工作帽)、春秋装二年、工作帽十二个月、冬装四年。 第九条、 油库安全管理部门和招标确定厂家签定供货协议,并对厂家产品质量、面料、颜色、款式、结算价格、到货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全部统一订购劳动保护用具一律采取货到经验收后付款结算方法。。 第十一条、 油库应有专员负责工劳动保护用具贮备管理,建有工作服贮备帐簿,并定时盘点、定时报表。 安全检验制度 第一条 安全检验关键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原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原因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方法。 第二条 安全检验关键包含安全管理检验和现场安全检验两部分。 安全管理检验关键内容: 1.检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统计、安委会工作会议记要(录)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等; 3.检验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格教育是否达成要求;检验职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和特殊作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现场安全检验关键内容: 1.根据工艺、设备、储运、电气、仪表、消防、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标准、规范、制度等,检验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检验企业各级机构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验职员是否认真实施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 3.检验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步骤各项安全生产确保方法是否落实。 第三条 安全检验应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企业相关制度进行。 第四条 安全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法定监督、检测检验和政府部门组织安全督查,内部检验是企业内部依据生产情况开展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 第五条 内部检验关键有综合性检验、日常检验和专题检验等形式。 1.综合性检验 综合性安全检验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关键,各专业共同参与全方面检验,企业对油库最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检验或抽查一次;油库最少每个月组织一次。 2.日常检验 日常检验包含班组、岗位职员交接班检验和班中巡回检验,和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常常性检验。各岗位应严格推行日常检验制度,尤其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危险点源进行关键检验和巡查,发觉问题和隐患,立即汇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统计。 3. 专题检验 专题安全检验包含季节性检验、节日前检验和专业性安全检验。 季节性检验是依据各季节特点开展专题检验。春季安全大检验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关键;夏季安全大检验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洪防汛为关键;秋季安全大检验以防火、防冻保温为关键;冬季安全大检验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关键。 节日前检验关键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验,尤其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关键检验。 专业性检验关键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专业检验,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完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专题安全检验。 第六条 油库应认真对待多种形式安全检验,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验关系,坚持综合检验、日常检验和专题检验相结合标准,做到安全检验制度化、标准化、常常化。 第七条 对法定检测检验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主动配合,认真落实法规要求。根据规范标准定时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部门组织督查,油库应将检验情况立即向企业汇报。 第八条 开展安全检验,应成立由企业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参与安全检验组织,提出明确目标和计划。参与检验人员应有对应知识和经验,熟悉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安全检验应依据充足、内容具体,必需时编制安全检验表,根据安全检验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验活动。 第十条 安全检验应认真填写检验统计,做好安全检验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隐患和问题,检验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安全检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定。 第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临时不能整改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方法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实施。 第十二条 对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标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油库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项目”)。 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够界定为隐患项目: 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不符合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制度要求隐患。 2.可能直接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隐患。 4.企业下达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隐患。 5.预防可能造成灾难扩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新投产项目,从项目验收后三年内发觉问题,标准上不作为隐患项目。 7.经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能处理问题,不得列入。 第五条 隐患项目决议程序包含隐患评定、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1.隐患评定应由企业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含有实际工作经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定小组或企业认可有资质评价机构,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评定整改意见或评价汇报。 2.隐患评定内容应包含现实状况分析、存在关键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 3.经评定确定隐患应编报隐患项目可研汇报,关键内容包含:不一样治理方案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4.隐患项目标审批应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议程序及管理措施制度程序实施。 第六条 经由上述程序确定隐患项目,由安全管理机构提出年度隐患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以企业文件下达。 第七条 隐患项目标实施按以下要求进行: 1.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油库应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措施组织实施。 2.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时召开隐患治理项目专题会,施工部门确保施工进度,财务部门确保资金到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年度计划。 3.油库对隐患项目标管理,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起源、定项目责任人、定整改期限)。油库关键领导对隐患项目标实施负关键责任,油库分管领导对隐患项目整改方案负责。 4.不能立即整改隐患,油库应采取切实有效安全方法加以监护。 5、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油库应按月上报企业隐患治理计划隐患项目标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5日前报安全环境保护局,当年12月5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完成情况预报表。 6.企业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油库不得私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她用。 第八条 隐患项目标验收考评 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完工验收,由企业组织或委托专职机构组织验收。 3.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生产、设备部门应制订对应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4.企业隐患项目完成情况,列入企业对企业年底安全评选、考评兑现内容。未能按时完成治理将被扣分,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优异评选措施 第一条 安全生产优异评选是为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优异班组和个人,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员奋发进取,自觉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优异班组评选是以油库为单位参与评选;每十二个月11月底直属油库上报企业报表中核定职员均可参与优异个人评选。 第三条 优异班组评选基础条件 优异班组评选实施记分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评选记分,得分为90分及以上者,含有评选资格。 1.事故管理(50分) 事故指标控制在企业下达考评指标内,年事故死亡率每达成0.01‰,扣1分;年事故重伤率每达成0.01‰,扣0.5分。 2.安全基础管理(20分) (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人员配置符合要求,满分为5分; (2)安全台账等基础资料齐全,满分为5分; (3)安全教育满分为6分。三级安全教育每降低1%,扣0.2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每降低1%,扣0.5分;领导干部没有参与班组安全活动,扣1分;班组安全活动达不到要求扣1分; (4)多种报表上报立即,满分4分。每漏报1次扣0.2分,迟报1次扣0.1。 3.隐患项目治理(10分) 隐患项目按计划完成整改、防范方法落实得10分。 (1)企业级隐患整改完不成计划每项扣3分; (2)油库级事故隐患整改完不成计划每项扣1分;不按制度报整改计划扣5分; (3)重大隐患整改前无防范方法,每一项扣2分。 4.职业卫生管理(10分) 认真落实实施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得10分。 (1)职业有害原因监测,按《石油石化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岗位检测率达100%,合格率达85%,每降低1%,扣1分; (2)职业性健康检验每十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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