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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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措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相关印发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措施通知及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管理工作。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
2、起重机械实施立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包含产权立案(登记)、安装(拆卸)通知和使用登记。产权立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案( 登记)。安装(拆卸)通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含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通知手续。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统一采取宁波市建
3、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 登记)、使用登记,根据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施一机一号编号制度。第七条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如实提交相关立案登记资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产权立案(登记)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立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协议、发票或对应有效凭证;(七)型
4、式检测汇报;(八)其它依法应提供资料。全部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留存。第九条 使用年限超出以下标准建筑起重机械如需继续使用,每十二个月还应提供由含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汇报。(一)塔式起重机整机年限应符合以下要求:1、400kN.m以下(不含400kN.m),使用年限不应超出6年;2、400kN.m630kN.m(不含630kN.m),使用年限不应超出;3、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使用年限不应超出;4、1250kN.m(含1250kN.m)以上,使用年限不应超出。(二)施工升降机(包含人货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
5、机)整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要求:1、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出5年;2、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出8年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按本要求提交立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该对符合立案条件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见附件三)。第十一条 外地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应持本细则第八条要求资料和产权立案(登记)证实到本单位在甬首次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甬登记。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立案(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严禁使用;(二)超出安全技
6、术标准和制造厂要求使用年限;(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四)使用年限超出第九条要求且未经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措施第十二条情形之一,产权单位应该立即采取解体等销毁方法给予报废,并向设备立案机关办理立案(登记)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该持产权立案(登记)证实到原立案机关办理产权立案注销手续,产权立案机关应该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证实。原产权单位应该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在根据第八条、第十一条要求办理产权立案(登记)时,还应提供产权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合格汇报。第三章 安
7、装拆卸通知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手续前,应该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表(见附件四);(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安装单位拟派驻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签署安装(拆卸)协议及安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书;(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8、(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其它资料。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该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齐全有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该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第四章 使用登记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需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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