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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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规标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 【颁布单位】司法部 【发文字号】部第122号 【颁布时间】-4-8 【失效时间】 【法规起源】 【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中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已经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部长 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法律服务秩序,依据中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2、法)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全部违法行为,应该给行政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措施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该遵照公正、公开标准;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该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和指导,发觉行政处罚违法、不妥,应该立即责令纠正。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应该依法给行政处
3、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违法行为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要求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又在其它律师事务所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承接业务,或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承接业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要求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作虚假承诺等方法承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法承揽业务;(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合适宣传或诋毁
4、其它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法承揽业务;(四)在律师事务所住因另外设置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要求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和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同时为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和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身份承接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案件;
5、(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仍在担任仲裁员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接本人原任职或现任职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第八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以其它方法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接诉讼法律事务,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要求“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违法行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要求律师“拒绝推行法律援助义务”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二)接收指派后,懈怠推行或私自停止推行法律援助职责。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要求
6、律师“私自接收委托、收取费用,接收委托人财物或其它利益”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收委托要求或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收委托,承接法律事务;(二)违反收费管理要求,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它费用、财物或获取其它利益;(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接收受援人财物或其它利益。第十一条 律师接收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与诉讼或仲裁,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要求违法行为:(一)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二)委托人有意隐瞒和案件相关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材
7、料;(三)委托人不推行委托协议约定义务;(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五)其它依法能够拒绝辩护、代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要求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违法行为:(一)采取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和她人争议财物、权益;(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她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第十三条 律师未经委托人或其它当事人授权或同意,在承接案件过程中或结束后,私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委托人或其它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不愿泄露情况和信息,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要求“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8、”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要求律师“违反要求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或以其它不正当方法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行为:(一)在承接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标,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其它相关工作人员;(二)利用和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其它相关工作人员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宣传或诋毁相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法,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要求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它相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
9、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违法行为:(一)利用承接案件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举行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法行贿;(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法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它工作人员行贿;(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其它物品等方法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它工作人员行贿;(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标,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它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要求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
10、关实施检验、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二)在参与律师执业年度考评、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材料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材料。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要求律师“有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利诱她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正当取得证据”违法行为:(一)有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指使、威胁、利诱她人提供虚假证据;(二)指示或帮助委托人或她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
11、,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正当取证,或阻止她人向案件承接机关或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要求律师“接收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它利益,和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违法行为:(一)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信息或证据材料;(二)和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正当行使权利;(三)接收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它利益,有意延误、懈怠或不依法推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要求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
12、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违法行为:(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言论;(二)阻止委托人或其它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三)煽动、教唆她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拒绝在相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要求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处理争议”违法行为:(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示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3、依法推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判决实施;(二)利用媒体或其它方法,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要求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她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违法行为:(一)在承接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输危害国家安全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标活动。第二十二条 律师违反保密义务要求,有意或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国家秘密,属于律师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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