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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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选聘 社区 工作 高校毕业生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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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 江 省 人事 厅 2008年12月23日 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 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考聘用 第一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就近、就地原则,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选聘对象为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本地生源为主。选聘的具体条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我国西部计划和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活动期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可任选生源地或本省服务地的一个岗位报考,可简化选聘程序,直接通过考核方式予以聘用。具体程序为,报考岗位所在地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在选聘计划内,会同县级团委组织进行考核提出拟选聘人选,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及团委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团省委审定。聘用后,其志愿服务期视作在村(社区)工作年限。 第三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应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程序实施。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海岛等条件相对艰苦的地区,可视情简化选聘程序。 第四条 选聘工作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也可由市统一组织,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一般在每年5—7月份集中安排一次,也可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选聘次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不得自行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 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各市统一提供合同样本。劳动合同一般3年一签,实行3个月试用期。合同期满,经所在乡镇(街道)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同意,报请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可继续聘任。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所在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可以安排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居)委会主任助理、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村(社区)团支部书记、妇委会主任、文书等职务。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规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 第七条 乡镇(街道)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确保高校毕业生有职可履、有事可做、有章可循、有责可究。村(社区)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参与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投身基层组织建设、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开展为民便民服务,并努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定期组织培训。 县(市、区)要对新选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统一组织上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每年对在岗高校毕业生组织一次以上专题培训或知识更新培训。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十条 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党在农村和社区的方针政策、“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基层工作实务等,要注意加强农村实用技能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要结合实际,创新方法,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考察观摩、实地培训、巡回演讲、挂职锻炼、典型示范等形式,充分利用党校、高等院校、社会中介培训机构、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等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建立联系帮带高校毕业生制度。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要有乡镇(街道)领导联系帮带。要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基层干部,与高校毕业生结成帮扶对子,开展谈心交心,传授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确定一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种养殖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工业企业等作为高校毕业生的培训或实训基地。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十四条 各地要对高校毕业生放手使用,压担锻炼,让他们列席村(社区)重要会议,参与村(社区)事务管理和重大活动。 第十五条 各地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岗位在村(社区)、工作在村(社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派到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示范村和示范社区等进行短期实践锻炼。乡镇(街道)及其他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长期借用高校毕业生。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在村(社区)之间开展轮岗交流,调整工作岗位,促进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 各地要按照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党政干部培养链的要求,加强培养使用,对在村(社区)工作2年以上,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推荐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积极做好优秀高校毕业生的党员发展工作,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 第十八条 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使他们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中实现素质的提升和精神的升华。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要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和工作实际的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程序一般为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和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使用、奖励、续聘以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选表彰制度,省、市和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高校毕业生评选活动,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形成正常退出机制,各地要规范劳动合同,明确解聘的条件,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安心基层工作、实际工作能力差、群众认可度低的高校毕业生要依照合同规定及时予以解聘。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各地可根据合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提前解除合同。在村和社区工作时间累计未满规定年限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定期活动交流制度,注重发挥高校毕业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引导和管理,关心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安全。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高校毕业生提供“热线电话”,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在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县(市、区)要建立台账制度,组织填写《在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汇编《在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名册》,并把《在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名册》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条 聘用期间,在村工作大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年总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总收入应高于这一标准。在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年总收入原则上按社区同类工作人员标准确定。此前已经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总收入高于这一标准的,维持不变。试用期间的薪酬,由各地另行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薪酬要逐月按时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年终奖金,并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各地要建立体现高校毕业生年资和工作业绩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具体标准、额度和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聘用期间,乡镇(街道)应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统一为其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落户在所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社区)。 第三十条 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村(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今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聘用期间,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法定的休假。 第三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主要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负担,其中设区市由市、区和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市也应对县(市、区)进行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门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七章 成长发展 第三十二条 从2009年开始,全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主要从选聘到村(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选聘到村(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省、市级机关公务员时实行加分,凡报考衢州、丽水、舟山市级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省级和其他设区的市级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 各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选聘到村(社区)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高校毕业生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三支一扶”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实行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基层自主创业,到当地农村经济组织、企业工作,或承包当地的农业经济、科技项目,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农业产业示范园和农民合作社,或合作创办其他企业。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研究制定技术支持、项目立项、资金投入、工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扶持等方面提供服务。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学习掌握各项农村实用技术、技能,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创业创新带头人。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由组织、人事、农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农业、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和社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在村和社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有关组织协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人事部门要抓好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抓好选拔、管理、考核、人事代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教育部门要落实好次年可享受研究生考试加分政策的人员名单。农办、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农业、团委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院校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纳入毕业生就业规划,重点做好宣传发动、就业指导和培训等工作。同时,要跟踪本校毕业生在村和社区的成长和发展情况,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有关政策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7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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