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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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 江 省 人事 厅2008年12月23日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省
2、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招考聘用 第一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就近、就地原则,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选聘对象为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本地生源为主。选聘的具体条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我国西部计划和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活动期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可任选生源地或本省服务地的一个岗位报考,可简化选聘程序,直接通过考核方式予以聘用。具体程序为,报考岗位所在地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
3、在选聘计划内,会同县级团委组织进行考核提出拟选聘人选,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及团委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团省委审定。聘用后,其志愿服务期视作在村(社区)工作年限。 第三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应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程序实施。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海岛等条件相对艰苦的地区,可视情简化选聘程序。 第四条 选聘工作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也可由市统一组织,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一般在每年57月份集中安排一次,也可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选聘次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不得自行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 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管
4、理,由所在乡镇(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各市统一提供合同样本。劳动合同一般3年一签,实行3个月试用期。合同期满,经所在乡镇(街道)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同意,报请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可继续聘任。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所在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可以安排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居)委会主任助理、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村(社区)团支部书记、妇委会主任、文书等职务。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规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 第七条 乡镇(街道)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确保高校毕业生有职可履、有事可做、有章可
5、循、有责可究。村(社区)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参与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投身基层组织建设、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开展为民便民服务,并努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定期组织培训。 县(市、区)要对新选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统一组织上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每年对在岗高校毕业生组织一次以上专题培训或知识更新培训。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周。
6、 第十条 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党在农村和社区的方针政策、“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基层工作实务等,要注意加强农村实用技能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要结合实际,创新方法,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考察观摩、实地培训、巡回演讲、挂职锻炼、典型示范等形式,充分利用党校、高等院校、社会中介培训机构、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等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建立联系帮带高校毕业生制度。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要有乡镇(街道)领导联系帮带。要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基层干部,与高校毕业生结成帮扶对子,开展谈心交心,传授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确定
7、一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种养殖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工业企业等作为高校毕业生的培训或实训基地。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十四条 各地要对高校毕业生放手使用,压担锻炼,让他们列席村(社区)重要会议,参与村(社区)事务管理和重大活动。 第十五条 各地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岗位在村(社区)、工作在村(社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派到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示范村和示范社区等进行短期实践锻炼。乡镇(街道)及其他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长期借用高校毕业生。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在村(社区)之间开展轮
8、岗交流,调整工作岗位,促进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 各地要按照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党政干部培养链的要求,加强培养使用,对在村(社区)工作2年以上,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推荐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积极做好优秀高校毕业生的党员发展工作,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 第十八条 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使他们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中实现素质的提升和精神的升华。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要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和工作实际
9、的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程序一般为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和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使用、奖励、续聘以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选表彰制度,省、市和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高校毕业生评选活动,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 形成正常退出机制,各地要规范劳动合同,明确解聘的条件,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安心基层工作、实际工作能力差、群众认可度低的高校毕业生要依照合同规定及时予以解聘。合同期未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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