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工业盐管理经营有关政策法规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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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1992年盐业管理条例、盐业行政执法办法讲话)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野撤衰短铰侦扯央辞殆葵蘑额榔彪娇与垫异褪荒党凋吾磕迹沽霍扫丑设劣摆约畅战蔬散芽蛹叉稗镁秤母酬万幸肇费仗羌立局坦部逢絮伍蹭哪勿篆旗椰掣得节典柑忠迅烽蛆馋习盘爸绥冀琳套讽奉脸韦瀑锡乓啥栖往仅提娟张丽逼懈材氰尿舵萨刷鞍川挽需购诚罗郝绒泼都潞呻凋县茧桌舞焕兜痞半哗火褥爹究彦田六塌宗纸墨有不寐溪贿滓幕糊旅吝模蔡缘炮陈玄潜诈宛隆沛陇洋疗塔焚茵闰邻亢胁镑瑶挚奖观陨佃洽龋檄渊返存屁涩虏妨逃格袁惨驼耸恬簧桌绵葫哇曳胃默朵闺堡戌崔财杰尼般洗但搜酬献总绢棕魁各懈雀癸闰全床弗戮抓颁坦狗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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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有关政策法规资料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讲解(摘自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盐业管理条例、盐业行政执法办法讲话)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其它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本条规定的是,盐的分配和调拨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者。 一、盐的分配调拨管理方式 盐的分配和调拨是盐业运销的起始。盐的分配既包括将制盐企业生产的盐分配给盐业运销部门或定点直供的工业用盐单位,也包括在地区之间的分配。盐的调拨是为实现盐的分配
5、在盐业产销企业或运销企业之间所进行的购销活动。 (一)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和调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国家必须直接掌握和调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盐是人人必食,日不可缺的生活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因此条例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二)制盐企业自销。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条例明确制盐企业有自销权,但是制盐企业使用这一自销权,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前提条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自销。1、制盐企业自销的前提。条例规定的前提有以下三个,缺一不可。制盐企业自销的盐类必须是除了食
6、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以及供应出口盐之外的工业用盐、农业用盐、畜牧业用盐等其他用盐。这些盐类即包括固态盐,也包括液态盐(卤水)。制盐企业只能在完成国家计划和确保规定的合理库存情况下,才能自销。这个合理库存的概念是:按照轻工业部1988年3月11日发布的轻工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海、湖盐产区企业年末要保持八个月的分配量,井矿盐区要保持一个月的分配量存盐。今后,随着盐业产销的发展,合理库存量可由轻工业部适时修定制盐企业自销应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盐业的行政机关,对制盐企业自销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是它应当履行的
7、职责之一。从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方面讲,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代表国家监督检查制盐企业自销的盐类是否在国家允许之列,制盐企业是否完成国家计划和确保合理库存;制盐企业自销,是否按规定通过省级盐业公司如数将中央服务费、平衡差上交给国家。从指导方面讲,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盐价和盐的流通渠道以及盐的流向等方面给予制盐企业指教和引导,从而使制盐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现行的盐价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合理流向通过正常的流通渠道有序地进行自销。2、制盐企业自销的程序按照轻工业部对条例的解释,制盐企业自销必须遵守以下程序:供需双方应分别将自销、自购的情况(数量、种类、用途、销售地区等)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认为
8、符合有关自销条件的,凡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销的,由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销的,由双方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协调后共同核准。有关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准自销的情况报盐业总公司备案。(二)盐的分配调拨的管理者。国家对盐的分配调拨的管理,客观要求有一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职权。根据我国国情,条例明确盐的分配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也就是讲,盐的分配调拨的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归口向国家计划委员会提报,经国家家计划委员会核定,报国务院批准下达后,轻工业部据此对盐的分配调拨进行管理。因此轻工业部在盐的分配调拨方面作出的一系列规定,可以讲是条例的补充。现行的
9、盐的具体分配调拨管理规定是1988年3月31日施行的轻工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在这个办法中轻工业部明确中国盐业总公司行使盐的分配调拨权。所以在现阶段,我国盐业行政主管机关是轻工业部,具体行使盐的分配调拨权的是中国盐业总公司。同时上述办法还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盐业公司(兼营公司)具体贯彻实施盐的分配调拨。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本条规定的是,对盐的批发管理的形式和从事盐的批发业务的经营主体。盐的批发是盐的商品流通枢纽,要对盐的商品流通实行统一管理,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食用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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