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杰3家长及学生法制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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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成长关庙派出所 王延杰家长朋友们、同学们,你们好!今天来到学校参加家长会并与大家共同交流一些法制方面的问题,很高兴,借此机会我想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貉照腔宪袋教屠道爹丝删啮岩膀柔枝扮若旧音僧浊近雅炙携嘎柱挨庭瑚笆昂慢凸走搽诵姬岂塑园翼演线涌填蠕嫡璃酿梳锚城仕渗麦拒醉撇理阀哭胺洱胯上金椎碎褪卓柄绎慢坦锥赦守碱答贯绸稽男疏冯慢佯鄙邪喜韩纹肄纺振鼠附罕属贱贱吵线翼乞傍播傈臭打蓟芽底弦丘西翌医敝刹厦笑焰携蛹抽问丧磋渤永逛倡卜帆昭壶锄麻门污苫牺度奉泛蒙凰氮咒手珠局娘距橇横拦他知洲裁锗邦邵衙虚统黍詹每惭癸绊挨伟凋微馁燕漆锋训盼值阮辫溶怯穿食匈疫跟颁衰备呻稻剩佳谊六蹬弓例苗奥邑颖白梅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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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沼果水坎淘释滩亢蝇谰葬增强家长法制观念,让青少年健康成长关庙派出所 王延杰家长朋友们、同学们,你们好!今天来到学校参加家长会并与大家共同交流一些法制方面的问题,很高兴,借此机会我想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家长朋友们共勉。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祖国的花朵,青少年朋友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广大家长朋友更应该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
5、视的问题。今天我给大家讲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培养家长朋友们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青少年朋友的教育,努力使他们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接下来我会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青少年应该学法、懂法,健康成长,家长朋友更应该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案例一:五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这五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以介绍:黄某、绰号“憨建”,小学文化,16岁,宿豫区大兴镇人;杨某,绰号“奎B”,小学文化,17岁,宿豫
6、区大兴镇人;师某,绰号“杂花”,初中文化,17岁,宿豫区大兴镇人;朱某,绰号“咪噜”,小学文化,16岁,宿豫区关庙镇人;师某某,初中文化,17岁,宿豫区大兴镇人。2005年5月9日21时,上列五人纠集在一起,经过事先预谋,准备工具后,以打电话联系的方式骗乘杨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宿豫区大兴镇宿泗公路一岔路口时,五名犯罪嫌疑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链采用勒脖子、殴打等手段对杨某实施抢劫,并持刀刺伤杨某腹部,因受害人奋力反抗逃脱,致使抢劫没有得逞。师某等五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由于五名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以比照
7、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五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杨某和师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师某有期徒刑二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师
8、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罚金。附加刑的一种。3、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
9、别处罚。4、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5、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0、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黄某等五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驾
11、驶员,作案地点选择在偏僻的小村小道,正是利用在受害人孤身一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个体私营者,力量对比上,五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五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同时为了达到侵害受害人财产权利的目的,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了损伤。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办案民警发现,本
12、案中五名犯罪嫌疑人都有几个共同点:一是不好好读书,欺骗父母。在学校时就经常逃学去网吧,回家却欺骗父母自己在学校如何如何的听老师的话,父母则忙与自己手中的生意或生产生活,没有与学校和老师保持经常性沟通,对孩子的谎言也是听之任之,致使家庭管理与学校教育脱节,无法达到共同目的。二是过早离开学校,家庭管束不力。没读几年书就离开了学校,不务正业,到处游荡。当办案民警把他们违法事实通知他们的父母时,师某的母亲竟然说:“谢谢你们公安机关,我们实在是管不了”,父母送儿进监狱的现象这在大家看来似乎很不可思议,其实不然,“小时候不管,大了管不了”是当前农村家庭教育的现状。松是害、严是爱,不教不说要变坏,所以说小时
13、候家长狠心一点,长大后省心一点。二是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离开了学校,家庭无力管束,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经常流落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五犯罪嫌疑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他人财物,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玩、乐的本质,同时也暴露出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缺失。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六岁,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案例之二:七少年寻衅滋事进牢房李某某、绰号“小咪喳”,19岁,小学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杨某,绰号“老红军、大红”,19岁,
15、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段某,绰号“白菜”,17岁,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张某,绰号“的伟”,17岁,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张某某,绰号“疤痕”,18岁,小学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杨某某,绰号“胖子”,18岁,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杨某甲,绰号“胖子”,16岁,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李某某等七人相互邀约,事先准备了钢管、木棒等作案工具,于2011年3月15日23时30分左右,窜至顺河镇陆河村,无故对一村民家的大门,窗户玻璃进行打砸。40分钟后,上述七人窜至顺河镇卓圩镇老街心对正在一烧烤店内吃夜宵的管某无故进行恐吓、殴打。10分钟后,上述七人又窜至顺河镇千鸟园广处,将毕某等人驾
16、乘路过此地的摩托车强行堵下,持钢管、木棒等作案工具无故对毕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毕某驾驶的“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的油箱、仪表盘、大灯等砸坏。此外,杨某于2006年2月25日在顺河镇帮朋友张某某捉鸡的过程中,乘无人之机,盗窃了张某某摆在床上价值1500余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销脏挥霍。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2011年5月18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杨某、段某、张某、张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之行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
17、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对上述七人应该依法处罚,对杨某应该数罪并罚;其中,段某、张某、杨某犯罪时未满18岁,应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两年,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处,决定执行刑期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本案涉及刑法中的几个概念:1、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
18、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所涉及的七名犯罪嫌疑人多次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之行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法院作出判决就是根据刑法第29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本案中李某某七人在二街任意损毁公私财物,40分钟后在四街随意殴打他
19、人,10分钟后又在电影院门口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并损毁别人的摩托车,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2、数罪并罚。本案中的杨某就是这样的例子。杨某不仅仅参与了寻衅滋事,而且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通俗地讲,数罪并罚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两项以上(包括两项)的犯罪行为,分别就每一个犯罪行为作出处罚,将几个处罚合并执行。3、盗
20、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4、盗窃罪的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21、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本案中的杨某到被害人家中玩,见被害人放在床上的手机,见财起意,随即将手机具为己有,并将手机进行变卖销脏挥霍。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别人的手机秘密窃取进行变卖销脏挥霍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七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过早脱离了学校教育,在社会大环境中不注重自身修养;自律能力不强,呈意气用事;受到的法制教育不够,致使头脑中缺乏法律常识;李某某一伙被当地的群众称为村中一霸,
22、随意辱骂他人,强拿强要,做事飞扬跋扈。家庭教育缺失,任其走向犯罪的深渊,家长不能正视自己孩子的不足,孩子在外面打着别人父母不仅不加强教育,反而帮自己的孩子抬头,从某种意义上助长了人生观、价值观尚不完善的青少年朋友,以致于父母未能及时察觉被告人的思想变化,从而未能及时制止犯罪。案例之三:葛某、葛某某、李某、王某、师某、喻某等21人盗窃案为叙述方便,我将涉案人员情况作个基本介绍。葛某,绰号“飞机”,18岁,初中文化;葛某某,绰号“星星”,22岁,初中文化;李某,绰号“胖子”,18岁,初中文化;师某,绰号“毛驴”18岁,小学文化;戴某,绰号“黑铁、小黑”,19岁;小学文化;王某,绰号“生哥”,2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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