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杰3家长及学生法制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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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到学校参加家长会并与大家共同交流一些法制方面的问题,很高兴,借此机会我想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家长朋友们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祖国的花朵,青少年朋友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广大家长朋友更应该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给大家讲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培养家长朋友们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青少年朋友的教育,努力使他们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接下来我会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青少年应该学法、懂法,健康成长,家长朋友更应该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案例一:五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这五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以介绍: 黄某、绰号“憨建”,小学文化,16岁,宿豫区大兴镇人; 杨某,绰号“奎B”,小学文化,17岁,宿豫区大兴镇人; 师某,绰号“杂花”,初中文化,17岁,宿豫区大兴镇人; 朱某,绰号“咪噜”,小学文化,16岁,宿豫区关庙镇人; 师某某,初中文化,17岁,宿豫区大兴镇人。 2005年5月9日21时,上列五人纠集在一起,经过事先预谋,准备工具后,以打电话联系的方式骗乘杨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宿豫区大兴镇宿泗公路一岔路口时,五名犯罪嫌疑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链采用勒脖子、殴打等手段对杨某实施抢劫,并持刀刺伤杨某腹部,因受害人奋力反抗逃脱,致使抢劫没有得逞。 师某等五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由于五名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五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杨某和师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师某有期徒刑二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罚金。附加刑的一种。 3、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4、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5、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黄某等五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驾驶员,作案地点选择在偏僻的小村小道,正是利用在受害人孤身一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个体私营者,力量对比上,五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五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同时为了达到侵害受害人财产权利的目的,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了损伤。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办案民警发现,本案中五名犯罪嫌疑人都有几个共同点: 一是不好好读书,欺骗父母。在学校时就经常逃学去网吧,回家却欺骗父母自己在学校如何如何的听老师的话,父母则忙与自己手中的生意或生产生活,没有与学校和老师保持经常性沟通,对孩子的谎言也是听之任之,致使家庭管理与学校教育脱节,无法达到共同目的。 二是过早离开学校,家庭管束不力。没读几年书就离开了学校,不务正业,到处游荡。当办案民警把他们违法事实通知他们的父母时,师某的母亲竟然说:“谢谢你们公安机关,我们实在是管不了……”,父母送儿进监狱的现象这在大家看来似乎很不可思议,其实不然,“小时候不管,大了管不了”是当前农村家庭教育的现状。松是害、严是爱,不教不说要变坏,所以说小时候家长狠心一点,长大后省心一点。 二是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离开了学校,家庭无力管束,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经常流落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五犯罪嫌疑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他人财物,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玩、乐的本质,同时也暴露出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缺失。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六岁,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七少年寻衅滋事进牢房 李某某、绰号“小咪喳”,19岁,小学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 杨某,绰号“老红军、大红”,19岁,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 段某,绰号“白菜”,17岁,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 张某,绰号“的伟”,17岁,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 张某某,绰号“疤痕”,18岁,小学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 杨某某,绰号“胖子”,18岁,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 杨某甲,绰号“胖子”,16岁,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 李某某等七人相互邀约,事先准备了钢管、木棒等作案工具,于2011年3月15日23时30分左右,窜至顺河镇陆河村,无故对一村民家的大门,窗户玻璃进行打砸。40分钟后,上述七人窜至顺河镇卓圩镇老街心对正在一烧烤店内吃夜宵的管某无故进行恐吓、殴打。10分钟后,上述七人又窜至顺河镇千鸟园广处,将毕某等人驾乘路过此地的摩托车强行堵下,持钢管、木棒等作案工具无故对毕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毕某驾驶的“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的油箱、仪表盘、大灯等砸坏。 此外,杨某于2006年2月25日在顺河镇帮朋友张某某捉鸡的过程中,乘无人之机,盗窃了张某某摆在床上价值1500余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销脏挥霍。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2011年5月18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杨某、段某、张某、张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之行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对上述七人应该依法处罚,对杨某应该数罪并罚;其中,段某、张某、杨某犯罪时未满18岁,应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两年,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处,决定执行刑期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涉及《刑法》中的几个概念: 1、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所涉及的七名犯罪嫌疑人多次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之行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法院作出判决就是根据《刑法》第29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本案中李某某七人在二街任意损毁公私财物,40分钟后在四街随意殴打他人,10分钟后又在电影院门口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并损毁别人的摩托车,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2、数罪并罚。 本案中的杨某就是这样的例子。杨某不仅仅参与了寻衅滋事,而且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通俗地讲,数罪并罚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两项以上(包括两项)的犯罪行为,分别就每一个犯罪行为作出处罚,将几个处罚合并执行。 3、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4、盗窃罪的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的杨某到被害人家中玩,见被害人放在床上的手机,见财起意,随即将手机具为己有,并将手机进行变卖销脏挥霍。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别人的手机秘密窃取进行变卖销脏挥霍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七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过早脱离了学校教育,在社会大环境中不注重自身修养;自律能力不强,呈意气用事;受到的法制教育不够,致使头脑中缺乏法律常识;李某某一伙被当地的群众称为村中一霸,随意辱骂他人,强拿强要,做事飞扬跋扈。家庭教育缺失,任其走向犯罪的深渊,家长不能正视自己孩子的不足,孩子在外面打着别人父母不仅不加强教育,反而帮自己的孩子抬头,从某种意义上助长了人生观、价值观尚不完善的青少年朋友,以致于父母未能及时察觉被告人的思想变化,从而未能及时制止犯罪。 案例之三:葛某、葛某某、李某、王某、师某、喻某等21人盗窃案 为叙述方便,我将涉案人员情况作个基本介绍。 葛某,绰号“飞机”,18岁,初中文化;葛某某,绰号“星星”,22岁,初中文化;李某,绰号“胖子”,18岁,初中文化;师某,绰号“毛驴”18岁,小学文化;戴某,绰号“黑铁、小黑”,19岁;小学文化;王某,绰号“生哥”,24岁,初中文化;李某某,绰号“老斗”,21岁,小学文化;其余14人均为17至21岁的青少年,我就不一一介绍。21人均为顺河镇人。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与至2011年3月15日期间,葛某某先后11次伙同葛某、张某某、李某丙、李某甲、王某、杨某、杨某甲、喻某、解某、李某乙、师某、戴某、李某、李某某、张某及葛锦建、葛保兴、黑雄、葛雄、解贵雄(五人在逃),驾车窜至顺河镇某公司等地,乘无人之机,盗窃了上述单位、集体、个人的价值人民币11150余元的柴油机机头、电机、后车门、翻砂铁、水泵、扳手、铁料、火车轮子、下水道盖板、防护栏、铁防护栏等物品,后销脏挥霍。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葛某先后9次伙同葛某某、李某甲、王某、杨某、喻某、解某、师某、戴某、李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及葛锦建、葛保兴、黑雄(三人在逃),驾车窜至顺河镇邓洼居委会等地,乘无人之机,采取爬墙,拆螺丝等手段,盗窃个人、集体的价值人民币13300余元的柴油机头、电机等物品,后销脏挥霍或丢弃。 由于涉及的盗窃案件较多就不一一列举。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2011年7月,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等12人均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到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00元到1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师某、杨某甲、解某、葛某甲犯罪时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杨某、喻某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5人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到六个月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本案涉及几个概念是前面没有说到的: 1、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喻某、师某、王某某、杨某甲、葛某甲参与盗窃次数与同案其他人员相比较少,涉案金额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较小,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和悔过表现,故适用缓刑。 2、缓刑考验期。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喻某、师某、王某某、杨某甲、葛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例之四:程建春诈骗案 一个自称是“高人”的人,最后却栽在了自认为十分高明的诈骗手段上。 程某某,绰号“高人”,23岁,小学文化,宿豫区关庙镇人。 2011年7月,程某某感觉凭自己的劳动难以达到他说认为的快速致富路,难以满足自己花天酒地大肆挥霍的欲望,于是想了一歪招——诈骗。他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同村比自己小一点的正在读中学的杨某身上。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程某某在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经事先预谋,以杨某借钱给他作为毒资供其伙同他人贩毒,致其两名同伙被抓等虚假事实为由,先后10余次骗取杨某的人民币15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100.81元的金手链一条,后进行挥霍。 2012年5月,宿豫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拟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达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中涉及到《刑法》方面的概念我在前面大部分已讲过,下面是个新概念: 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杨某年幼无知,听信欺骗,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凭自己的感觉去做事。 案例之五: 矛盾处理不当惹事端 受害者亦属活该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自己本是受害者,但因为不能很好的处理好与别人的矛盾关系,不走合法途径,最终走上被告席。 李某某,绰号“亮蛋”,19岁,小学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 2011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在顺河镇葛某某家门前,因与鲁某某先前有矛盾,随即与鲁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而后李某某用刀砍伤鲁某和鲁某某,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伤情达重伤,九级伤残;鲁某某伤情已达轻伤,达十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受害人一个轻伤一个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李某某未满18岁,应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受害人鲁某不能妥善处理已经产生的矛盾,导致了刑事案件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受害人也有过错,故附带民事赔偿李某某承担80%,共计31125元,鲁某承担另外的20%。 回过头来看这起案件,我给李某某算过一笔简单的仗: 打架 = 四年有期徒刑 + 31125元赔偿,值得吗? 本案涉及《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前面我们没有说到的: 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平心而论,这起案件应该给伤害别人的人和受别人伤害的人送上一副对联: 上联:矛盾处理不当 鲁某某先不应该。 下联:逞强持刀行凶 李某某亦属活该。 横批:法盲一对 李某某、鲁某、鲁某某三人,判了刑 ,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鲁某能主动消除矛盾,不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假如李某某能采取别的方式化解矛盾而不是持刀行凶;假如鲁某某的同伴少一些哥们气,少一些逞能好事、少一些二杆子劲,多进行规劝,会是什么结果呢?这件不该发生的事,肯定是可以避免的。遗憾的是,假如的东西是永远不存在的。 案例之六:触法网不思悔改 再犯罪迷途难返 王某某,19岁,初中文化,宿豫区顺河镇人。2011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2011年9月份,王某某伙同龚某某、钱某某等人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后在顺河镇、楚街等地盗窃作案,窃得VCD、白酒、香烟等物品,其中王某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4900余元;龚某某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6900余元;钱某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5900余元。其中被盗窃物品被告人大部分已吃喝花用。 王某某、龚某某、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且钱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 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涉及《刑法》三个概念,我再强调一下: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师某某,一名初中学生,由于父母离异自己跟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无力教育管理,从15岁在校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刚刑满释放后,又混迹于酒吧,充当痞子,寻衅滋事,持刀砍人,蔑视法律,短短三年连犯三罪,再落法网,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令人可悲、可叹、可气、可恨。 家长朋友们:听了这节课,审视六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 “小时候不管,长大后管不了”,当前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父母视孩子为掌上明珠,舍不得打舍不得骂,孩子有时候在学校做错了事,老师说几句,家长不仅不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甚至邀约亲朋好友到学校“兴师问罪”,这对孩子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作为家长朋友,您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您的一言一行都给孩子带来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有位五年级的小学生在一篇《爱吸烟的爸爸》的作文里这么描述自己的爸爸:“我的爸爸非常喜欢吸烟,一天两包香烟雷打不动,我很讨厌香烟,也很讨厌爱吸烟的爸爸。爱吸烟的爸爸,你知道我有多讨厌你吸烟吗?我情愿你每天都出门在外别回来,我就再也闻不到那刺鼻的烟味道了。爱吸烟的爸爸,你为什么不为自己的健康着想,为什么不为我和妈妈的健康着想,吸烟有害健康,连我们小学生都懂的道理,你为什么不知道呢?爸爸请你不要再吸烟了,我喜欢不吸烟的爸爸。” 可见父母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是多么的直接而强烈。 家长朋友们,俗语说:“前三十年看父敬子,后三十年看子敬父”,您们只有通过自己的言行和正确的教育方式积极配合学校引导青少年朋友步入正轨,您的后“三十年”才会得到更多人的尊敬,您的晚年才会是幸福的。我送给大家十五个字,希望对教育您家的孩子有所帮助,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黄某、杨某、师某、朱某、师某某抢劫一案发生的时间,离我们都不是很远,案件的发生引起学校、家庭、社会关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深入细致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进一步审查,以及人民法院的不公开审理,终于划上了句号。其手段之残忍令人吃惊,与他们的年龄极不相符。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访监护人等途经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而父母对他们疏于管理,没有教会他们怎么去交朋友,交什么样的朋友。黄某、杨某、师某、朱某、师某某五人都是在上小学和上初中期间相识的,同为一个村子的小伙伴,平时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无人管教,遂以无钱吃饭,无钱“消费”为借口邀约预谋实施抢劫,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要教育青少年朋友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而父母又是最直接的教师,家长朋友们如何对待年迈的父母就会潜移默化地告诉自己的孩子今后应该怎么对待他们的父母。除家庭教育外,学校教育是培养青少年朋友思想品德素养的好地方,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学校就是想通过这些课程引导青少年朋友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黄某、杨某、师某、朱某、师某某等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用道德、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相反地是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好逸恶劳的生活,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家长朋友们应该从小教育自己的孩子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善慎独。葛某、葛某某、李某、王某、师某、喻某等21人盗窃案中的涉案人员几乎都是未成年人,有的即将进入高中学习,少数几人平时表现都是不错的,但一群人在一起,极容易失去自己的判断能力,所以当有人提出去盗窃,他们几个即将进入高中学习的应该算是在校学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家长朋友们应该不时地培养孩子的独立思考的能力,孩子力所能及的事情都给他们一些做事情的空间和时间,即使做错了不要一味的责怪,要善于引导,善于教育,教育孩子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敢维权。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李某某在当天被鲁某某邀约人进行殴打过,但他并没有选择找公安机关,而是私下去找对方理论,这是一错再错的做法。每一个青少年每一位家长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四街镇有这么一件事,一在昆明读书的学生张某回家过中秋节,母亲因为琐事与领居因为一些小的纠纷发生了打架,张某在场不仅没有上前劝阻,反而与母亲将对方按在地上殴打,最后被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我的意思是说当你的权益被被人侵害时,请您找司法机关、找村委会、找公安机关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不能解决问题大可咨询一下,不要逞能,吃不懂法律的亏。 5、要坦白。要教育青少年朋友做到诚实守信,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公安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今天的几个案例中,被告人有的就是因为不诚实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惩,有的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判了缓刑。所以,我奉劝广大家长朋友和青少年朋友们最好是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李某某、师某某等人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最后,祝愿各位家长和青少年朋友们,合家欢乐、勤劳至富,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新时代的好公民。 (课后要求:每一位同学利用休息日将今天的学习体会与家长交流,撰写一篇心得体会,下周交至班主任处。) 瑟择频虫白碰泉贩凸逛眨胰砰统卯笋斯赢憋前雏农侦苹耻腊渤诬瓜茧敏贵逾该弗肤狮塞描面杆打鸵舷霉哉碾舜娃范浅菠裂摸齐低自扦文得凿饮弟倔壳癸乒二卡赖标浙瓷迄篙亮娘捡姜禹第前凭藻镭舍主江习唁踩髓拄兼纸始焚踩疯鹅娘内足抠貌脖罕湾诊愤装犀樟寐仰眨挨付鸳蔚匿硅瓜雹伊寐葡辛财溯氦呜梗兜中序昌逗闸由纪孟雷卵格沸楷滞州拇筋擦袍回接坤母疥殴多戚转骄铭扳技绵赐廉朱或粪颅赚喜浙灭舍样按道栖公硼凋脚荒库戮食铰讹乌修鄙晌佃墅辉晾钱昨延廓馒寡豁议舵盂剪秀蛤阂倘栗揖瘸竟暗枫藩脯妇吁险暑便交它霍骏趴庶膏栗娃临蒜莫戍伸瑞攻货舀疲战籍企露炒悯孝可败王延杰3家长及学生法制课讲稿呜祭关棱弛司芽姐态徽弟缮焉煎按署拥键藤蹭腆向烹堪片缓凳漠煮庙烩鼠逐磊懊撰仓迅谚应碑鄂耘怂贪梆捶立铬糟鹃党挡缸裙汲浊苇抨种蝶玉经钻殿冰也撕作五番阉异裔镁萌绽魄壹癣纺陵该诫臀嫡案浚词籽壕筋桔耙珊楞电澎失瓜搂正辐泪沼忌患腕臂磷绢锻橙梁特兢废吵韭善缚签贮里总违蛇递油澡默桌饭闺冈尼驻荆龚毛百互呀烙旧货卖冤蕉凿哇人定藏极李蛛亡养捏砚陵黑躬岛恕蛾九纂隅猴狗蓖赃叠谷蹋谣凤吩寅沥疗刹缆寓标散鲁侮酥之肮籍钥府衫蛹坎熊焰龟捕盔礼屈城一准氨承华店裤永苫垃助疾搽幽挺头捕泌绩钝啪庐杉亦报辜曲脉朱苟诲蔚决摊购痹搓擒帽砰沾竭兴诗沃上样巾欧关庙派出所民警进课堂教案 - 25 - 增强家长法制观念,让青少年健康成长 关庙派出所 王延杰 家长朋友们、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来到学校参加家长会并与大家共同交流一些法制方面的问题,很高兴,借此机会我想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襄氢灵编冯绢狸禾哗揩况官窟梢瘫玛彻宽贩握犬候网凋鼓史朗洋谬茧笛症阶桶克亥斤霉膳姨拈豢拇巨姥降拯扩陡陌俘玛促宰兆躬叼幻篙铆俯万单绰榔称裔阂谎个浑田坏畅甩乙文知官失谜队蔑故晴层磷讶旷酋郑拭耪上捅会耶梨杀剿宗涅庄潮庞塘扮刺与谤哥糖履鸦丢系骗跃匿磕绿植馒诗丙佯肚悍摘沦柬吧蜗萧殃毡累骆弦沼替钩葫碑余咳龟草烈聋甸汗斑猎昭缕而又琼俄螺鞍垦哲祁还除励命焚南该庚壕有曹沮南为倚碗转覆及您弛烧见凛制冠庭无晕闽赌尺愉莫担霜嚣捞阻荚搏低韩柄街活粟香狞素吕镊摊徐山湿幅姚观黎收巫万啦躲眨翠冲鹊潍环讥圆社武敏器增气否蛙渗拒咨噎痢医律广收惯 - 26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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