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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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212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1月28日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级教师管理,规范特级教师评选,促进特级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引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第三
2、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的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第四条 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的教师。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七条 特级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热爱祖国,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被
3、聘任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知识体系和专业技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相关知识的发展动态,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四)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教学水平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有明显效果。(五)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六)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尤其在学科专业教学改革、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4、,近年来正式出版过相关领域的学术专著或发表过相当数量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七)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指导学校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培养培训年轻教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形势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确定每批特级教师评选的具体办法,并及时予以公布。第九条 评选特级教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在组织全校在职专任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提名人选名单。学校推荐名单须在本学校公示。(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座谈、个人谈话、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考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名单。人选名单公示后,
5、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三)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说课、教学答辩、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集中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的考察;通过审查上报材料,对其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师德水平进行评审,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推荐意见,投票确定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市直、省直有关单位的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直接报其主管部门考核和推荐。(四)省教育厅成立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专家组对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人选材料审核并通过相应的专业考核、确认符合特级教师人选条件后,送交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
6、评审,投票表决确定山东省特级教师人选名单,并予以公示。(五)省教育厅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十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三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符合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山东省特级教师,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第十一条 省、市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按不少于15、11人组建,其中,专家和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2/3,并考虑教育类型。评审推荐时,同意人数应超过组成人数的2/3方能推荐。第十二条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评选为特级教师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
7、发特级教师证书。第三章待遇和支持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月发放。退休后纳入退休金基数。特级教师津贴,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研究工作提供资助和方便。(一)特级教师每年可享受不少于个月的学术假期。学术假期内,特级教师应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研究等活动。(二)建立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和定期考察制度。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特级教师进行在职研修。特级教师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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