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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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714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宁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和“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切实推进我省“十一五”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浙江省重
2、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纪要精神,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某一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专项计划
3、,由若干相互关联的重大、重点项目组成。重大、重点项目是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较强的科技计划项目。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 重大专项在省科技发展五年规划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专项的组织实施应制订实施方案,每年调研、筛选确定一批重大、重点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领导,省科教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重大专项实施分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和绩效评
4、价三个阶段。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专项咨询专家组,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论证。会同省财政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年度支持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省相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省财政负责筹集资金来源,参与项目预算评审,会同省科技厅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下发经费文件并按时拨付资金。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主动设计、初审推荐、业
5、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加强资源整合,政府科技投入要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强化监管,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各有关部门掌握的科技经费应首先保障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列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按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管理;属省发改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部门预算扶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合力攻关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
6、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市县申报推荐的基础上,加强项目的主动设计。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加强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与实施应注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培育创新团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2专项总体目标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 3专
7、项拟设立的重点、重大项目及主要攻关内容; 4专项组织实施方式; 5专项实施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分析; 6分年度计划安排与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的主动设计和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从浙江实际出发,突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同时兼顾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 2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组织多学科交叉、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 3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急需先上”的原则,统筹安排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注重项目的集成度、关联度。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实地调研
8、和可行性论证。调研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1项目内容是否符合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 2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属于该领域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 3项目完成后能否获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4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是否有较好的基础和较强的研发与产业化能力,是否有利于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创新人才; 5项目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和初审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省级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凡市、县(市、区)单位申报的项目均应由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
9、核推荐意见,同时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实行“三审一决策”制度,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对市县、部门推荐、企业、高校、院所等申报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规划、专项实施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2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经专家评审,提出优选和可选项目排序及经费预算审核意见。 3对专家提出的优选和可选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提出立项建议。 4立项建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会同省财政联合形成年度
10、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采用公开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 1有3个以上承担者可供选择、能引起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经评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招投标按浙江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实施。 2不能引起有效竞争、但有2个承担者可供选择的项目,由备选承担者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3省内只有1个优势特别明显的承担者能承担的项目,采取定向委托方式。拟承担者应编报项目研究可行性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
11、有多家单位对同一项目提出申请的,经协商协调,可组合形成一个研发团队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六条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动态项目库,对立项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年度滚动安排。推行项目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和网上评审,加快推进项目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各专项应建立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科技部门的委托,研究提出专项实施方案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主动设计、立项评审(论证)应发挥省内外专家的作用,评审(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
12、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6196号),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评审的公正公平。 专家组工作经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列入年度科技部门预算,主要用于与专项实施咨询工作相关的调研、差旅和会议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改革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主体的性质、投入结构、创新性质和创新阶段,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1分期补助。对属于研发阶段和公益性的项目,采用分期拨款方式。 2事后补助。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项目经费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属于中试(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阶段、预期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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