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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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附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封存、转移、储存卡管理等。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2、第二章 单位登记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申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以下简称单位登记证)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第七条 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单位登记证。第八条 以下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一)单位名称;(二)经营地址;(三)单位类型;(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申请办理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复印件;(三)单位登记证;(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第十条 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即时
4、受理,经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内容涉及单位登记证载明事项的,由公积金中心收回单位登记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第十一条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须进行补缴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5、个人账户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二)单位登记证;(三)单位注销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及复印件;(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受理。经核准予以注销登记的,公积金中心应收回单位登记证并向单位出具有关注销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重复的,应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保留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
6、记、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进行定期验审。具体验审时间和程序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管理需要予以确定并适时公布。第十六条 验审内容:(一)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的情况;(三)单位依法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情况;(四)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情况;(五)欠缴单位补缴计划制订及执行情况;(六)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验审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单位进行验审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二)单位登记证;(三)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五
7、)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及复印件;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资料。第十八条 单位通过验审的,公积金中心在其单位登记证上加注验审标识。单位不符合验审要求的,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整改;拒不办理验审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单位登记证是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建立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依据和凭证,单位应妥善保管。第二十条 单位登记证由公积金中心统一制作,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单位登记证。第二十一条 单位遗失单位登记证的,应登报声明,凭遗失声明和补办申请到公积金中心申请补办。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即
8、时受理,经审核后办理补发手续。第三章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帐户设立后发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信息错误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向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第二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应提供以下证
9、件和材料:(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三)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应如实填写职工的基本信息和缴存情况,保证职工基本信息正确。第四章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职工本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月缴存基数由单位如实申报,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工资总额
10、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第三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当月工资乘以
11、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第五章 汇缴和补缴第三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三十三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银行扣划、转账等方式。第三十四条 单
12、位按月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三)转账支票。选择银行扣划的单位要先到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银行扣划协议,然后按协议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也可以提前汇缴住房公积金,但不能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汇缴。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办理补缴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补缴。第三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
13、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第三十七条 欠缴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的,按“单位汇缴”处理。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补缴月份对应的劳动合同书(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清册)或人事调令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第六章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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