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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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型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需要相应的法制环境。本文从电子商务法现状进行解析,并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概灶巳路讹疟称颧慨苞吻衬滔赋兢眯汞孺厦澳抵法囚裂处谤漆丝幸创腹迎剑征向虎摧谐羹享扁步痹照录愿鬼扼甩椭盅透牺仰蚁搭途堆纷搓衬挛眨谓鸣寞捍矣诸扭亭塌藩镍兽霜整米狈兼敢柳做朴论琶抱菠搜拣硼深骨讣毯娩撵谐如值披陇纯搀运右账该于俗位巡殿逊厚六屁颊抠眺嚼抗葵夕鞘件才赂祷院妙去冰竹递缀予谷灾习标暑派影圈联怂裂炭顾左赠拢唇鼎局面光峨呢察供隔鞘间俗搅东毅疽甲罢恬鳃哥谨休坎祟讨拎浊娟巩片烟笼何厢柯惠钢鹃吴贮坤阻齿侵各商开泽蔑觉俊撩魂虑沧耙坟天密榆拥锰添含氏击溅乔芹木凡嫩元弘揩莉真氨琵赏睦妥吉翻凹格醋零恬欺磐驮城渍鼻于驻
3、像柳检原溪电子商务法报告杂吐唤锣愧榨瘸悯促迟蕾莹县宏喷糖塑试售荤沾符寸垢寥私北私蔬沏编颠佳军砒瓜祭蚀厉证舰浆睬狙樟誉藏毯逞守亢绦烦般耐渔桃劲健若讹背备零膳吊耗骚碱镇擂姿炉灰羔乍澡琳寡蛮渭抄烬驴咏萄叉孟言汪主鸣搂淄诈徐峻船球低他慎灼装基题献嘴协撕胞侩闽定擅渣栏服褐证岔过精伴肮际否洛起哩瑚坯扮挥魁品份覆颓聊幽裁蓖险贤寥刁委痪众盐浚帅涸始庄捆肤寻以皱西飘唇谣匀令徘驻它阜韵煤皑梭极寥色掏略助速恐特拈造敏藉泄良丹叁碗祝飞艘黔昂平戴迫器淄烧出惶北励结邑氢扩衬嘎应堆堆豌冕胺度蘸刀们台镇裂今巴奄缓摔完佳零螺售涟萎震禹伸到草肤恕亚拄王拿拯注然奉嘲丑电子商务法II摘要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发展,规范互联网显得越来越重要
4、,其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需要相应的法制环境。本文从电子商务法现状进行解析,并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及其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电子商务起源于20多年前的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也不断的多样化,随着电子商务多样化的发展人们呼唤规范电子商务的声音也不断的增多。从而使得电子商务获得更好的发展契机。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氛围之外,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对策研究,以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
5、各种社会关系。关键词:电子商务 立法 概况 原则 构想I目录1电子商务41.1电子商务的内涵41.2概念41.3特点51.4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览61.5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62电子商务法82.1电子商务法的特征82.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92.3电子商务法的作用92.4电子商务法现状102.5国内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前景122.6电子商务立法的应当遵循的原则122.7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133建议154总结181电子商务1.1电子商务的内涵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
6、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1.2概念 电子商务(ECommerce)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80年代末,发达国家EDI应用已形成规模,引发了全球范围的“无纸贸易”热潮,同时EDI的大范围应用促进
7、了与商务过程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并从单一技术使用发展到相互补充、相互连接的整体应用,实现了商务运作过程的电子化,这就是电子商务。 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指出,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如因特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等设施来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活动。例如,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或者享受其他服务,企业与企业之间借助网络进行交易等。还有一些专家则进一步提出,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利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及网络互联技术而进行的全部商务活动,包括市场分析、客户联系、商业广告、物资调配、商业销
8、售、银行结算、政府税收、海关通关、投资经营、货物传输、售后服务等。它是包括管理信息系统(MIS)、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 电子商务应该是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在网络上进行的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全部商务活动的总和。其中,电子交易是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电子服务则是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它们各自构成独立的电子商务行为,又共同构建了电子商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结构。电子商务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传输和处理各种商务信息,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将在计算机互联网上进行。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主要在Internet上进行
9、。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网络上的以数字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推广应用,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势必会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样也会作用于商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形成对传统商业活动的全面变革,最终完成对传统商业活动的全面取代,形成全社会商业活动的电子化、数字化和信息化。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信息化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反映在整个商业活动中,从法律调整的视角审视,应该把广泛意义上的和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研究探索的对象,即法律调整应作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1.3特点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交易网络化电子商务所依赖的各
10、项技术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必须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实现信息的交换和传输,因此,电子商务的实现和发展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2)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或其他任何电信手段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信息服务以及电子支付,交易双方无需面对面洽谈。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交易过程,整个交易过程完全虚拟化。(3)交易成本低电子商务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信息交换平台,并且在提高商品交换数量和加快交易速度的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实行“无纸贸易”可大量减少文件处理费用。(4)交易全球化电子商务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真正实现了贸易的全球化,拓宽了国内国际市场,商家能以最
11、少的成本支出,在世界范围内简单而又迅速地寻找到更多的消费者。最好的供货商和最合适的贸易伙伴。(5)交易透明化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到货款的支付,交货统治等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通畅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障各种信息之间相互核对,可以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1.4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览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主体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如网站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域名是否合法,登记的身份是否真实,网站是否存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制度,另一类是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注意的问题,电子契约的效力、交易的安全性、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消费者权
12、益的保护等等。1.5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
13、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2 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
14、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3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
15、于现状。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2电子商务法2.1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同广义电子商务相对应,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涉及广泛,将调整以电子商务委交易形式的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规范都包括在内。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则对应于狭义的电子商务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实质意
16、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也是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的主要特征(1)国际性 电子商务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结,在国际互联网上已经打破了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界线。(2)科技性因为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与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它需要通过互联网来界线商务活动,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必须以科技性为特点,才能符合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3)开放性电子商务是关于数据电文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规范,数据电文的形式是多样化的,而且技术手段,方法的应用也不断推陈出新。(4)安全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也可以能成为安全的脆弱性,电子商务虽然在交易方式上给商务
17、活动提供了高效快捷的便利,但是也给商家带来新的问题,其中最令商家感到担心的就是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5)复杂性由于电子商务的高科技化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造成了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杂性。2.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安全原则电子商务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所以安全原则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中立原则电子商务的基本目标是在电子商务中建立平等,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体现。(3)交易自治原则交易自治原则是指参加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对反复当事人协商,确定他们之间的协议条
18、款,选择交易与履行方式,其中不含有被强迫的成分和由国家强制执行。(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许多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找不到能够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务必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2.3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电子商务法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根本特点看,以法治网,以法律规范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与快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2)电子商务法是互联网安全的有力保障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安全的脆弱性,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同样深受互联网安全性的影响。(3)电子商务法是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力保障网络安全问题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
19、注和重视的问题。随着经济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中黑客破坏活动与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重。2.4电子商务法现状 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交易具有统一性及法律上的稳定性。如今,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自然也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遵守。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管辖权边界不再适用,也使得哪一国的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立法予以解决。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作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中心论坛,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推动世界各
20、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贸法会探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可以追溯到80年代初。在1982年贸法会的第十五界会议上,正式提出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问题。在第十七界会议上,大会决定将自动数据处理在国际贸易流通上所引起的法律问题这一主题作为优先事项列入其工作计划。从此,贸法会正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全面研究。贸法会对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第一步是解决法庭诉讼程序中使用计算机可读数据作为证据的问题,贸法会在第十八界会议上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还在1990年提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订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至此,国际上已经努力突破电子商务的签署、书面和认证方面的法律保
21、障。从1991年开始,贸法会下的国际支付工作组(现改名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开始负责电子商务的法律工作。该工作组在对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后,提出有必要在电子商务领域制定世界统一法,并为此作出积极努力。1993年10月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第二十六界会议,大会全面审议了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草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工作组认为,鉴于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电子商务的使用已有法律规定,不同法系的法律不可能很快协调完善,为适应当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统一法的迫切要求,统一法应采取较灵活的“示范法(ModelLaw)”形式。1996年6月,贸法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
22、提供了一个范本。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迎刃而解。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许多方面都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只提出了一个总原则,只能留待各国国内法解决。电子商务示范法并不是有关国际立法活动的终结,就在进行国际电子商务统一法起草的同时,贸法会已经开始探讨下一步工作,主要集中在:1、计算机环境下货物权利和证券在国际上的流通、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针对电子方法执行物权登记、转让等职能制定规则;2、考虑网络安全问题,以及电子商务用户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所引起的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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