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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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持河势稳定,保障堤防、行洪、航运以及水工程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从事采挖砂、石、土(以下简称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第三条(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持河势稳定,保障堤防、行洪、航运以及水工程等设施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2、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规划、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航道、海事、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县(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由双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条(规划编审)河道采砂规划是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依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划内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航道、海事、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
3、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五条(规划内容)河道采砂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砂石储量、分布及砂质;(二)砂石补给分析;(三)禁采区和可采区、保留区;(四)禁采期和可采期;(五)开采计划、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六)采砂作业方式、采砂船数量控制等;(七)沿江砂场布局;(八)弃料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九)采砂影响分析(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禁采公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保留区、禁采期,并公告。第七条(应急措施)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4、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划定禁采区、禁采期,并公告。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并公告。第八条(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挖金属砂石的,应当同时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样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无证采砂。第九条(许可申请)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采砂机具来历证明;(四)施工方案。第十条(许可实施)实施河
5、道采砂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和砂场布局要求;(二)作业方式和机具符合要求;(三)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四)经公告后,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许可变更)确需改变河道采砂许可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十二条(许可出让)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第十三条(采砂缴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存入财政指定专户。第十四条(管理费用途)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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