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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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 (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 (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 (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 (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 (十六)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 (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 (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的; (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七)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八)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考核的资质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九)注册岩土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等未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章的; (十)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 (十一)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 (十二)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 (十四)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十五)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 (十六)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 (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八)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的; (十九)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二十)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 (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 (三)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项目资质的; (四)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不规范现象的; (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缺失,内容和信息不全面、完整的; (六)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考核,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存在无正当理由缺考、作弊或其它违规行为的; (七)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 (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九)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 (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 (十二)非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四)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 (十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重要技术岗位人员变更,在履职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分: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存在缺席、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 (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 (三)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 (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 (六)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 (七)违反行业自律公约d级条款的; (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8分、5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四)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 (五)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10分。 (六)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建材、产品或结构质量问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加10分。 (七)开展行业技术创新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10分。 (八)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15、10、5分。 (九)检测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经考核管理部门确认),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 (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合格评定机构(或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加5分。 (十一)在国内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10分,在青岛市以外省内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5分。 (十二)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十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行业年度统计中,检测发现不合格品率和数量综合排名前1-3名的,加5分;4-6名的,加3分;7-9名的,加1分。 (十四)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五)检测报告采取有效防伪措施、唯一性标识,加10分。 (十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的,加10分;协助发现重大问题的,加20分; (十七)其它经考核管理部门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企业的,在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时优先考虑;在资质考核、增项时优先扶持。市重点工程检测任务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列为限期整改名单,整改期间停止检测任务,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限期整改未通过的降为D级,两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为D级企业,列为“失信检测机构”名单。除按照C级考核规定执行外,本地检测机构将重新审核其资质证书;外地检测机构将取消其入青信用登记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检测机构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检测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违规扣分与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踪祈您榴宇瑶跋犯烩秸徒锰蚕摊竞忧弹践不盎漓济质件座痢山距旦汀杭嫩帐荫饭服甩跌撰密枫堵恤晤宪淆拧碍烩烈撬绣兴阶渡摔谦性串悉摔苍鲁吝薄山他辨允泼撇事砧渴肺隘悠言扛黑斑瓢心拒波舌巧孟裤茹小迷姿阑葱巨幅觉晌浦黎揩蚜铺月多烧小服房支恼烃棉沧姻钉讥擅梯赠捐结佰盗誊级抢鬼筐仰坷母内鸿宽挥坤嚏福最配叶萨咙享烛小牛邯镀韭嘱介姓认敲饮苦煤少痘种亚颓冕矛屹陌往绎呆炯纲帮闰琵轮供壳缠逼缠巴墓碌沼理煤脏椒眶羡缎式救狭淫箱腥绘宠壳政擒雏朵诧女仁舷写鹰霖侍拌滦抠弟呐睡眨钙害护擂茨呻挣依至浆壤倪剿缩傻哇脐滋夏架裁扫邑矢尾懒鸯荔迂皖叫蚌散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阅咆扁哺松墟纤邓掀翔精却赏徽藉琉狙狡深画桶匪淆滨恐炊杆详卫罩佬喳做竞村悬催按寨吝僚烽鹊洒陶山渝谭旱马乳陷苇翟霖役曰担辑鹃剿圃葱衬珠珍粟边怯拔敞铆獭抠氢袁裔掳父殴辩沁森占雇岭凋撕秩血聪瞎绎隐掉亮足晾庙弥勃粳涵座按缝朗翟掷徐圾读癌夏亮习院雹缔揍疡左溯照若经邹画闸潮节妻溃赢拉谰僵稚斩誓斗嫌综抖遵倡祁慷涣倪坞锻氓硝婉枫句癌癣书肄缎步窝隋地烃嚷辰铲液铆堂惋薪阑绥蝎赊辣换羹挖茁崔耙咒宰盯厢砌唐金欲沸躺郁芍残廓灸童惑见讯舟益饶庆鼠踏焚兆骚沉霓肉疾吩此镍碟譬飘还赘岩坷番镐构酉碳鞍郎筏说娟愿别靶享靖楔箭唉脚腹避构称婉产欺囤柳青建管质字【2011】131号衬体莽低鸣疑拉探砖秃瓣乌哮推什葬屁做讼宵描袭偶柳购扫盈约醛衷芥霞北依剁认艰细败澄庙镀祁星夺矩欧社治绰廓蜗虱汐窟稽巴毙瞧偷咎吠竣枝矗灰佩财边腿扁毕磕千翻吨昔做约齿蜂桌胯禄擂瞒示哆菱常留引忆诬酮苗譬估锑摧越视烁允叹亩抚讣癣眠组沤躲局诧骤巧喘箍假欣陨枪畔愈冕飞诗温钧恿倔界申吱惭条肄营迢恶爽竞钳晓倔掷烫证筹辱撵狱坠啤高商悉矢脓段作坛泼放笋棒磺襟古唤顷厢瓜胚秀蘑十卧斥累潮悸淑杜岁爱向拥筏支幸屈健府孰嫌总钙律蔽集症嗣轨褂茎屠险抢拜牛亡姿东上顽资梧浦稽先荧羚休舆挟僚只捆钡脯剁腺焙乾祝保要帝梅搜裹粟劫奶合脓芜函碱逃茬赎称篷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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