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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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无锡市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锡国资权2005142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产权交易机构:为加强对我市各级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确保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省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制定了无锡市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人民政
2、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5年10月31日印发 (共印:50份)无锡市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各级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确保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持有国有(集体)资本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出让方)将其持有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集体)产权是指国有(集体)财产所有权以及与国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
3、权益,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产权。第四条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涉及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列入转让范围:(一)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二)存在产权纠纷或权属关系不明确,尚未界定的;(三)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不宜转让的;(四)人民法院、有权仲裁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冻结的;(五)存在其他不宜转让情形的。第五条本市各级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通过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第六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和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
4、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对市级企业、市(县)区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信息、场所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法人组织,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二)审核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四)监督交易双方交割的内容;(五)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鉴证,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产权转让文书;(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国有(集体)产
5、权转让情况;(八)制定和健全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在市国资委指定的银行开设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结算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只能用作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收支,其他资金的结算不得进入该账户,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的结算也不得进入其他账户。专用账户的使用要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第十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由董事会决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决议。其他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也要履行民主
6、决策程序。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各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决定市各级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第十二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经决定或批准后,出让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估。评估结果经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二)信息公开挂牌;(三)接受咨询、交易洽谈;(四)确定受让方和产权转让方式;(五)成交签约;(六)结算交割;(七)成交确
7、认;(八)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出让方转让产权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书(由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表式),并提交下列资料:1、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单位改制或单位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2、出让方及转让标的单位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产权的决议;3、出让方及转让标的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转让标的单位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5、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登记表(由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表式)及转让标的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说明;6、国有企业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国有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涉及的、经劳
8、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2)涉及的、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3)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7、其他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资料。第十五条产权交易项目受理后,应通过公开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出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刊登该宗产权转让的简讯,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中公告详细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单位产权转让信息采用实名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单位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单位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单位资产评估经核
9、准或备案后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以及确定的转让参考价格,转让参考价不得低于经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的90%;5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或有负债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受让条件及必要说明。出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全面的转让标的信息以供查询。出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合理的信息查询要求。在征集受让方时,出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不得为某一受让方设置专属性条款。第十六条 受让方应具备出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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