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评论: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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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德勤评论: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从去年开始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旨在打击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以保护国家税基不受侵蚀。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就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程序及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该文件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为了指导非居民纳税人正确履行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在124号文颁布之前,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
2、列针对非居民的税收管理文件,其中包括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 号,以下简称“19号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3 号文”),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124号文的主要内容124号文就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申请程序和备案报告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下是文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适用范围:124号文适用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形,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申请义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依据所适用的不同税收协定条款
3、的性质,向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适用对象: 124号文中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审批要求:非居民需要就以下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减低税率或免税待遇),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审批申请: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备案要求:非居民企业及个人需要享受与以下相关的税收协定待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 独立个人劳务 非独立个人劳务 其他税收协定待遇(除以上三项和需要审批的项目以外)非居民企业及个人必须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
4、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填报并提交规定的资料。审批程序: 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124号文附件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124号文附件3和附件4)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同一非居民就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
5、的3 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备案程序:在进行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124号文附件1)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在按124号文规定提交以上材料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填报19号令中规定的关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资料。税务机关提供的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审批期限: 主管税务
6、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对非居民提出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做出批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30或者40个工作日(此期限取决于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的级别)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决定。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的,视同其已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多缴税款退还:同3号文中规定的退税政策一致,对于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的税款,124号文允许非居民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补办审批或备案手续,退还多缴税款。资料保管期限:非居民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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