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8日第3次修正).doc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8日第3次修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8日第3次修正).doc(1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2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调
2、拨到省外的食盐的运输,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省内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调拨的食盐的运输,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或设区的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 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证食盐专营、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和市场盐产品供应,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
4、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 其他用盐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制革、制皂、医药、染料、制冰冷藏、玻璃等其他工业用盐。 渔业、畜牧用盐按食盐进行管理。 第四条 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高碘地区外,销售的食盐必须加碘。 第五条 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省的盐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技术
5、监督、土地管理、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做好盐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七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为保护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制盐企业的正常生产,应当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 盐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方案,经省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养殖池; (二)兴建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建筑物; (三)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四)擅自取土、取沙; (
6、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危害盐场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条 盐田的废弃、转产,面积在三十五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报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三十五公顷以上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鼓励制盐企业综合利用盐业资源,发展盐化工、水产养殖、种植业及其他多种经营。 第十二条 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 (二)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制盐企业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鱼虾等生物;
7、(五)制盐企业的其他合法财产和设施。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三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定点生产证书后方可生产。 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加工、分装。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和加工。 其他用盐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碘盐必须经质量检验,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用于零售的碘盐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并加贴防伪碘
8、盐标志。 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分装小包装碘盐。 第十八条 加工碘盐使用的碘剂、碘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利用盐土、工业废渣和废液加工食盐。 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条 制盐企业生产的盐产品由产区盐业公司统一收购,不得擅自销售。 产区盐业公司对制盐企业生产的盐产品应当予以收购,不得拒收。 食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由当地盐业公司统一组织供应。盐业公司应当建立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保证市场需要。 两碱工业用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盐业 管理条例 2012 28 修正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