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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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19日 15时47分 566 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资产[2008]67号 市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九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的资产处置事项报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除下列事项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事项; 2、呆(坏)账处置事项; 3、对外投资处置事项; 4、行政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重置价值总计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5、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重置价值总计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由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三)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发文)之日起10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以正式函件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将对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申报,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构成、数量等基本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处置原因等内容; (二)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经财政认定的资产价值清单;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涉及资产产权转让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行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门委托;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主管部门委托。 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委托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章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涉及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 捐赠报告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影响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但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一)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转让,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 (三)评估单价低于5万元的; (四)拍卖时,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一条 资产置换,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置换协议;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近期的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或置换的参考依据。按相关规定,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的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值90%以下的,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五章 报废报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机构、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资产报废、报损处置,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涉及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提供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如: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仲裁结论、诉讼判决等。 第六章 收入 第二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保险理赔等。 第二十八条 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该单位的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在处置事项完成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财政。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超越规定权限对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3.未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资产处置行为; 4.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处置本单位资产; 5.隐瞒本单位资产处置,截留处置收入; 6.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 7.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本单位资产; 8.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本单位资产; 9.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 10.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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