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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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8-04 浏览次数:306 【字体:大 中 小】 (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 皖水财字【1997】6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保证收好、管好、用好水费,根据(1995)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令)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68号令,切实加强对水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收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教育、督促用水户和受益户按规定交纳水费和河费。第三
2、条水费和河费收入是水管单位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主要经费来源。工业、农业、商业以及其他一切用水户和受益户都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向水管单位或河道主管机关交纳水费(包括人工河库养护费等。下同)和河费。第四条各级水利(水电)局和水管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收费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水费和河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做到依法计收、使用合理、核算准确、管理规范。第二章收交管理 第五条各类水费的收交范围和标准,均按68号令执行。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按时向水管单位交纳水费。第六条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所有受益户,均应向归属的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机关交纳河费。其计收标准如下:(一)耕地和其它农、林、牧、渔业用
3、地,按每亩每年1.6公斤稻谷折价计收(1999年7月22日以前暂不收取);(二)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2.5计收;(三)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行业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计收(对严重亏损的商业企业,在其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并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后,按收费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局批准,可作适当减免);上述(二)、(三)所指企业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
4、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所有企业。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计收。第七条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圩堤的河费由堤防归属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委托圩堤管理单位征收,协商分成;两个以上堤防交叉受益范围内的河费,可由这些堤防归属河道管理的上一级管理单位或主管机关明确各自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单位进行征收,也可明确由一家负责征收,协商分成,但不得重复计收。第八条受益户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原值等数据。对拒不提供的,收费单位可以依据当地财政、统计、国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计收。各级财政、统计和国资等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九条航管部门应按人工河、库的航程
5、和客货运量从总航道养护费中划出专项并由各县级以上航运局直接拨付所属人工河库的管理单位,用于该人工河、库的管理和养护。第十条各水管单位应按管理范围分别与用水户签订供排水和水费收交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双方责任、收交方式、用水量、排灌面积、收费标准、双方开户银行和帐号、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必要时也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合同一般由双方各执一份,抄送双方开户银行或委托代收单位各一份。合同式样及份数,由各水管单位自行确定。第十一条水费和河费的收取和结算方式,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其中,农业水费由各地按68号令列示的六种方法,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工矿企业、商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的
6、河费由归属水利(水电)局或水管单位,按季收取。第十二条用水户和受益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和河费。逾期不交的,收费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交仍不交纳水费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执行。对拒不交纳河费的,水利(水电)局可以作出限期交纳的决定,逾期仍不交纳的,水利(水电)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委托当地财政、金融、粮食、工商、税务等部门代收的,均可按实际代收总额付给2%的代收业务费。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代收单位,可再按实际代收总额的1%-2%给予奖励。对收回两年以上陈欠水费的,还可按陈欠水费实收数付给5%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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