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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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运营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使用效 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资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发局系 统资产运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局属国有资产是指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一)由新区财政投资或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二)上级主管部门
2、无偿调拨的资产;(三)接受赠送、捐赠的资产;(四)经批准留用的各种专项基金;(五)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六)企事业单位的收入;(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八)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公建配套等资产)。第三条 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档案管理;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运行状况等。第四条 局属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局资产主管部门与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确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3、理顺系统内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以及使用的相关关系。第五条 局属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社发局根据规定对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局综合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是局属国有资产的综合协调部门;社发局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资产中心)是对局属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第二章 实施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局资产中心在社发局委托范围内实施对局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草拟社发局系统内的资产管理办法;(三)组织实施社发局系统内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重组、出让、核算、资产与
4、产权变动、档案等监管工作;(四)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申报、统计等监管工作;(五)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托管、转让、调拨、报损、报废等)的审核、审批等监管工作;(六)负责组织实施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资产使用效率、收益分配考核等监管工作;(七)负责资产占用费和资产收益收缴等监管工作;(八)在委托范围内,办理资产处置有关事宜。第七条 局资产中心可根据监管需要经社发局同意,派出监事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或经营状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会计报告,
5、监督评价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二)查阅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资料;(三)对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效果、经营业绩进行如实调查和记录,并提出评估和处理意见;(四)根据被查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提供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咨询意见。第三章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第八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预算管理的原则,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或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规范化核算与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相应补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二)负责资产的帐
6、、卡、物管理,进行资产核算;(三)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日常管理及年报工作;(四)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加强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养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六)参与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国有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定专门分管人员,主动向局计财处、局资产中心汇报工作,并接受培训、辅导;(八)对社发局负责,并及时报告重要事项。第十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占有、使用的行为,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
7、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四章 产权登记的管理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经营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本金总额、国有资产总额。第十二条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向局资产中心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一)设立登记:凡新设立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设立登记。(二)变更登记: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主要业务
8、、经营范围变更、改制等组织形式变更等,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三)撤销登记:局属企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转制,企业关闭等,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撤销登记。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局资产中心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应先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联)。第十四条 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应向局资产中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设立产权登记应提交: 1、设立登记的申请;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设立占有登记表(一式三份);3、浦东新区编办批准设立的文件;4、财务报表;5、国有资产
9、总额及来源证明;6、房产证、土地证或有关办公住所的证明;7、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变更产权登记应提交:1、变更登记的申请;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撤销登记表(一式三份);3、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资料;4、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其副本;5、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三)撤销产权登记应提交:1、撤销登记的申请;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撤销登记表(一式三份);3、批准撤销的文件;4、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5、资产清查报告书;6、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7、资产处置请示
10、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8、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其副本;9、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局属企业办理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应向局资产中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设立产权登记应提交:1、设立登记的申请;2、由出资单位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3、企业章程;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各出资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单位还应当提
11、交产权登记证副本;6、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7、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变更产权登记应提交:1、变更登记的申请;2、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3、变动当期的会计报表;4、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其副本;5、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三)撤销产权登记应提交:1、撤销登记的申请;2、批准撤销的文件;3、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4、资产清查报告书;5、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6、
12、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7、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其副本;8、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五章 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管理第十六条 产权界定是国家依法确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第十七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向各单位投入,或以行政事业、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等拨款形式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及各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二)各单位依法取得和拥有,并持有国
13、家认定的法律凭证的土地(国有)等资源性资产。(三)各单位以各种形态的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四)各单位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单位继续使用,均属于再投资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五)各单位依法用于投资、国家减免税金、利润形式的资产。(六)各单位用借款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七)依据法律不能证明属于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推定为国家所有。第十八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界定由局资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界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产权界定的申请;(二)产权界定的依据和材料;(三)局资产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产权界定的结果应经浦
14、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第二十一条 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或发生资产交易业务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公正、科学的原理,依照国家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第二十二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由局资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和备案。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各种形态的资产。第 二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局属企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营利和资本增值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社会公益目标的投资及其收 益所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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