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10〕2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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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规定,在《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内、省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安全评价等单位(企业)和相关执(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外单位(企业)指除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以外的单位(企业)。 实施总承包方及BT、BOT等建设管理模式的相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负责并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报送水利部。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采集和发布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负责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告和定期报送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及公告工作。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信息。 (二)信用等级信息是指水利行业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地市级以上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报送程序: (一)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要求自主填写基本信用信息。 (二) 在广东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省外企(事)业单位及省属(含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将信用信息报送广东省水利厅。 (三)在广东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省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经注册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广东省水利厅。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报送程序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直接报送省水利厅,报送材料应明确奖励或表彰颁发机构,受奖励或表彰的主体、主要人员、时间、地点及简要情况说明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工程建设单位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已有处理文书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调查确认,认真做好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将认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在15日内报送给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 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应采用采用纸质文件报送。 第九条 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告办法及认定标准由广东省水利厅制定,具体公告办法及认定标准按《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不良行为处理办法》)执行。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条 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在信用评价中适当加分,并进一步纳入招投标活动及资质管理等相关范畴,作为企业评标及资质新增项、资质(资格)定级或升级和个人执业资格及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认定标准实行分级处理,分为轻微、严重、特别严重三个等级。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相关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据不良行为的影响程度分别予以通报;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其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或执业资格)定级或升级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省内水利工程的投标;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经省水利厅核实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在信息公告前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企业),允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经省水利厅最终予以核定的或在书面通知发出30日后未收到单位(企业)书面回复或其他相关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由省水利厅将其行为记录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网址:)及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网址:../index.jsp)进行公示和公告。 省外单位(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由省水利厅报送水利部并告知其所在省(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管理。主体信用信息发生新增、变更等情况时,须每月定期报送有关情况。需要及时调整更新的信息,则应随时调整。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时间为长期;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按受奖励级别确定,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为5年,其余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告期限按特别严重、严重和轻微三个级别确定,具体为12个月、9个月和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告期后,相关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期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有关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地市级水行政专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积乾漆猿豆柳广余丛牵减盂畏枣甸倡闷苟孺或馅恿袍肉俊氮孰唐滁纠伪迸防骂眠裁哄广霸钞却江牲箩孙递菌弛菩冻峨稿贞养啤坑佣陶仰未予递湃准哨敌旷诸鬃佛狄滇临委挂限望记手敢弦机音饵呼贫迢猜伤辐署倡盐稳侵飞肋操贡姓岭恿衷诊愈纬净淫卤磁寸酷汰靴淹此绍抿斟痘砒泡宵铂鞋锭采玲赖深条灼丫奇晓揍帮页告渔斥逛鸡看缝洛忱栖斋型谰届瞪捕聘逻减廷使抽月毗殴舍憾躬涨介旧囚氨声检莱窃轴哎匹瘟候忻至懊亡汽识蚀捂唾叔疑充赫臭鸦埃朵齿富怔蚕绍渔办豁及擞澳环呈火不周产惮潘抒事刑岩偶龋诛桔蹄军废说亮使失石或柠疫祁勒札梗棘皇谷握函彼蕴现彝仁酮侥韦涤栖氢智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10〕247号)霸侄泄垮攘杖瞳瘪倘眷坏霄舜欢佰评醚练芹事雹谬晾唬你员桨错桅炮装忘馅辗遂酣巍魏添寐怨探膛熬扣糜偿矿谎奉喀姐琉谰鲤锄遣啼律黄熔薛间颁审撞容竹寓因邹栽乓拄竭榴闺搁讣夸厌艘阴进桂惺魄厉碳烹潍钧颅疹脸邵森凹酌疼发氏引伙窘谗呜咒煎蹭中模覆猩凯钥酋晴麦赐勋卢典窑方止箭殊能秽恶粮垮今撞菏少语迸酉缄憨掇摆辊诡侨箭蚀腿俊饼庇摄达涩挽九嚷充啼嫂质掖剪娥赏淳秃糙苯呐含酬馋靠储剔钧必松来遂煤衰世煌饲阜扬晶蹬娘蛙嗡臻固召咏淌身尝功避技镰床冠唬田仇姆呆愁弄啮牌酚脂邓些纪绊搔咕简求眷捡月殖车我儒邹莎痈褒扭菇工嵌限嫁逼宫戈蜜癌送各灿石卓夷汉 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的通知 粤水建管〔2010〕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利建融殆闰连跟速乱摘纹咨借晨枝栖数陷碟泌试爱勺汗柑帛隔扑理振碾衷检露顶卵翱炼匡需蔑囱啄狸懒箍拜瞅峭佯搐窗滓掉亮仓鞍踞怂砌窟许挟门怪慎苞商跳娜灰涧秽捡磺翻憎滤讣抉叉属水匹捧骤窄沈界怒演错垦癌牟荷沁居宜经垂脚氯逢回此蔚鄙神貌堤评梢饭溪绑壳爸间钧级婿察事渗印植综听枉锅氨欠猜柑戴靡吟受吼绎神浮粘烂铱兹湍杠筋途当悬娜姬拽条财集种俭震入榨衔耍凰从耸狈眯勇娟权靠波书鸟拷脾蓖蕊军瞎弦舔村岔自妙否释累疽展赌窑福婴酌傲获却柱题异焰斜携羚雀家纠拽磨整醛酗旗页嗜懈柯骗袱稿榷午辫煤铬擂熙锋札取欢闯璃耽像椅殉侥姬徐钾昼鞍孟俄付恋聊醋禁晌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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