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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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苯未嗅絮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0年11月03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鄂水利规20104号第一条 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在水利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后)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严格控
5、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或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法人职责的运行管理单位。第三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经营性水利项目以及抢险救灾等特种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权限对实施代建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大型项目代建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水利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水利水电工
6、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之一;中、小型项目代建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水利行业设计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之一;(三)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类似工程设计或监理或施工业绩和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之条件的单位,可向省水利厅提出代建资格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省水利厅向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代建资格备案证书。只有具备省水利厅颁发的代建资格备案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备案其他资格条件另行说明。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二)近3年
7、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第八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代建服务费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具有代建资格备案证书的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水利工程项目可按此选择代建单位,也可采取随机抽取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第
8、九条代建单位选定后,使用单位应按项目代建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合同应明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代建合同须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以现金或者银行保函形式为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额为项目代建服务费的20%-30%。具体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应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代建服务费目前暂在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且不低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代建管理费的支付阶段及比例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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