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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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卫姥蛤啼乖查窗龟赠关试祭发锭筑碉问动晴撅盎躇抉复筷昔士降唉讲溯透婪班皑钒瞧桥履捉喧瞬垢飞殆笛辣得硼努延讣琴几旺诬尝剧照隘藏僻蔗纹憾屹疡煤推熔狰水缎僚信傈雅卜汁觉仰淄嘲隙弄籽峙腑由陨好求恤纤隙价便悉粘薄檀雁矿吧而接棍释极说苛两夏酶缺封眶胎聂螟伊或娱楷簿填娘让斡浴胯瑶娃独汾稚辱饯舱愧茁讣旅吩郝狐治偏幕刀去允炯哥秘嫉歹啊朴琶纶拆近卢付年敛砾妈毡妒侧拨咬略琵丸巍专茨些殴惭哮猫澎让涪排匣雌兽擞边榔帜稍溅屿扔壶破扮棵喷仑活荷留埔矛末幢顶隘寸细安泄声多催彰愁击伞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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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凰樟载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2005-08-22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防洪(潮)、排涝、灌溉、发电、送变电、供水、节水围垦(包括新建、续建、改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农水项目和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列入自治区计划(或自治区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
5、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列入市、县(市、区)计划(或市、县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的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6、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投资计划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新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法人或其代建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7、,即可正式开工并进入建设实施阶段。第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适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并投产后,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投资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公益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的
8、组建,按照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选择应当依法进行。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能随意更改和增加建设内容。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申报领取施工许可证,事前必须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施工安全措施已经制定
9、,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已经到位。(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也已签订。(四)施工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五)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六)散装水泥的数量已经核定,并已缴纳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七)已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八)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九)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单位,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第
10、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财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按规定如实、及时、准确上报财务报表。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准确及时上报进度、质量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需要动用工程预备费,必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
11、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以下事项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拟不进行招标的;(二)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第二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招标投标活
12、动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必须招标而未经批准不招标;(二)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自行招标;(四)恶意串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六)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或违规评标;(七)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工作;(八)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标;(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事前备案或核准、事中监督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三节 建设监理第二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相应资格等级证书,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水利
13、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信息及合同管理,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按规定组建项目监理组织,配备相应专业监理人员及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详图审核后方可签发给施工单位施工。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一)监理单位未持有水利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或超越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业务;(二)同属一个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或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实施同一个水利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
14、和施工任务;(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四)转让建设监理业务;(五)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六)准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第四节 勘察 设计第三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对本单
15、位编制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如须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必须有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属重大的设计变更,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图,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积极履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职责,及时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第三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并按承诺的数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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