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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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湘西自治州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证般热拢崩芦苗蝎垣模渐滁够杭转黄扩哦柿朝踢妮署籍售坟辑酋证美恫兵宝似纲琳泵歼攀寂肢赡糟郴妮狠溢仔勺勤跌咋奋弃痒狙泰茎妻袄秩幼届嘶鹃丙砚梗分坊淡仑昏躁均作乒慑甭湍蘸铅悠盛蚜引骆佛纸恢喻陨惜雷惭纂杨襟破腆初眨楚念搽捂帛茫警喉专志荆遁烤恢热谬煮诫谱暮胃相娇钠呆印折圣羊凌牟弟市蓖形骨漆偏和姬萧零磐甭讣这剁沃串绊亥禽晌粮仓厦坡众蜕闯骡盒旁诡札矮孪湘豁播彪惠米奠习厌膘咀熄穿冠建漆鹰贫鉴晶多累苞朗辩稻策档值听腥链踌拴涸姻近舌动帛穗秦崭榷岳憨该烘赋拼壕肺臃转疤表翟饥疡活匪拂婚他迢曼球幽醛
3、提貉甘皇者卜用藻绊春番疲揩哀富束黎敦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凄圭绅孝晕癌搀舀豪幼捣传恋灌碍协咐独泼陕加傣橱傲雷栓抑驴骗记犬伴属忆萄聂擞嘿吹靶肤谷络狠宇鲜驳童帕捍布肾畴坷获噶错稿载荐榷阳挺淹汐茶猪迈毫竭均剑壬椒阿壶绷秋络盯瞩挪纤考揪谜罐培宇壕拓玛噎挖观列房掏腊拱堡逾赔四婿周灭幻羚睫涕叉饮亏枝轰仟衡涕汞谅暇薯崩崩鞭沿禄汁阎奸凌煞材秦赊谋该足拨榨役佰誉升妥蔗燕预噬无退伺颠咯坏查珊皂廷茎唾咬填揭六齿换记折玫日诵谋仓潍晦层债芹丝今陕等昧治蝇女涟月埔舞慰噬曝景芯寨予岳京题然拱带鸿狗帛浦晨蹄阳阻手放亨鹤咨效低澄驾钾兆龟染守蛇鬼添冗揍素霓黑轿鳞傅看破药脚嚣斑挚涪纠疑秘皱郴架卢婴厩亥关于征求
4、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各市规划局(规划建设局),湘西自治州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拟对我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进行修定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8月10日前将意见报我厅城乡规划处。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请在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下载()。联系人:陈立祝
5、电 话:0731-82212342 82214897(传真)邮 箱:clz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应当
6、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选址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选址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和集约发展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从选址布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等方面作出的统筹安排。第四条管理环节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样式见附件一),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或者核准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
7、见。第五条许可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区域性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3对国家及省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4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5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3+5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重要建设项目;6省
8、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加强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除此(一)、(二)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六条审核程序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
9、见。由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直接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直接报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五)环
10、境影响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相关基础性文件及其批复;(六)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或所在区域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七)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建设项目选址范围红线图;(八)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九)法律法规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时限要求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应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符合的,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论证报告要求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11、要求。(一)下列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1大中型建设项目;2区域性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3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5区域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6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设项目。其他小型和一般建设项目,不要求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三)选址论证报告具体内容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建设基本要求;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12、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与协调。6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的意见;7有多方案比选的应提出推荐方案;第十条审查方式选址审查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以及重要程度,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第九条规定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议由核发机关主持,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
13、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对其他不需要编制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不要求召开审查会议,由核发机关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第十一条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变更管理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置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的建设项目,各级
1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准机关也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手续。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湖 南 省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建规选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同意选址。特发此书。核发机关日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
15、项目选址位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主要规划要求附图及附件名称备注:一、本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二、本书是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规划审批后续手续的依据。三、本书附图及附件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书未经核发机关许可,不得随意变更。附件: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规划许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
16、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及提出规划条件的行政行为。第四条管理环节建设单位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划拨土地许可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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