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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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附1: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7〕205号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9]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为做好2008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 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七)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镍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八)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九)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十)《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8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 /)。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财政部(企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报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09年8月 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二00九年七月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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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 贴息 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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