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市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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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5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 长张东升二六年九月六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
2、范畴包括旅行社(含导游)市场,旅游宾馆(饭店)住宿、餐饮、娱乐市场,旅游客运市场,营业性演艺市场,旅游购物市场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遵循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依法经营。第五条 州、县旅游、文化、物价、工商、税务、卫生、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安监、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宗教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旅游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执法、质量监督和旅游投诉等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及旅游客运公司第七条 凡进入我州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必须与州旅
3、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旅行社诚信经营保证书。第八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设立旅行社或旅行社分社,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并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旅行社及分社必须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和旅游线路、服务项目、价目表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旅行社及分社要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施年审。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或门市部严禁承包经营,必须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行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第十一条 旅行社所租用的旅游车辆必须具备营运资质,手续齐全,并与旅游客运公司签订长
4、期合同和趟次合同。第十二条 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为旅游者代办相关保险。第十三条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门市部严禁超范围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从九黄机场进出,整个游览期间购物次数不得超过2次;从陆路进出,整个游览期间购物次数不得超过4次;每个团队每次购物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旅行社应当将具体安排详细填写在团队运行计划表中。 第十五条 凡进入我州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及分社(含门市部),每年第一季度必须到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州申报、登记。旅游执法部门必须对旅行社团队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每年违规3次(含3次)以上的旅行社禁止在阿坝州内
5、经营。第十六条 导游服务公司必须实行亮证收费,为导游建立个人档案、办理相关保险,导游带团时,导游服务公司必须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并为导游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旅游客运企业资质、驾驶员资格认证及车辆技术等级认证制度。凡进入我州从事营运性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到阿坝州道路旅游客运监管中心进行登记,接受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各旅游客运企业自行制定),严禁超时、超速、超载驾驶;晚上22时至次日6时,严禁旅游客运车辆在3级(含3级)以下公路行驶。日行驶400公里以上的旅游车,必须实行双驾制。第十八条 旅游客运公司必须为自愿保险的旅游者代办人身
6、保险。旅游客运公司必须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客运运输价格。第三章 导游人员第十九条 凡在我州带团的导游必须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导游诚信服务承诺书。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二)导游带团未佩戴导游证胸卡;(三)不按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擅自增减服务项目,超次超时购物;(四)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要小费、收受回扣,安排或介绍旅游者参与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五)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七)恶意向游客介绍失实的阿坝州、县
7、社会治安及景区情况,丑化民风民俗,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提供讲解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准确讲解阿坝州州情、藏羌文化、民俗风情、红军文化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我州从事旅游活动的导游,必须每年第一季度到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州申报、登记。旅游执法部门必须对导游执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四章 旅游宾馆、饭店第二十三条 旅游宾馆、饭店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并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诚信经营保证书,明确经营者的责任、义务。第二十四条 旅游宾馆、饭店客房价格实行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旅游指导价标准。第二十五条
8、 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悬挂价格公示牌,公示牌要注明价格举报咨询、投诉电话。第二十六条 旅游宾馆、饭店必须向游客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实行服务申告制。游客在旅游宾馆、饭店提供的服务中,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旅游宾馆、饭店必须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 旅游宾馆、饭店要严格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过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要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持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八条 旅游宾馆、饭店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经过加工包装的食品无“QS”生产许可证不得进入宾馆、饭店销售;要建立卫生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备、设施,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9、健康检查。第二十九条 旅游宾馆、饭店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不得将娱乐场所和项目对外承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第五章 营业性演出与娱乐文化市场第三十条 凡营业性的演出团体及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经营单位必须办理相关证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按规定实行藏羌风情晚会售票中心统一代售各营业性演出团体门票,统一返还促销款,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一条 文艺演出门票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各营业性演出团体等级制定,票价及促销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第三十二条 全州各营业性演出团体门票统一由地税部门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印。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突出藏羌民族特色和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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