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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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25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第三条 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第四条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因
3、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支持计划受益凭证,应当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支持计划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支持计划业务监管规则,依法对支持计划业务进行监管。第二
4、章 基础资产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第八条 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二)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三)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础资产依据穿透原则确定。第九条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应当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国家政策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房和城镇化建设等领域的基础资产除外
5、。本款所指基础资产现金流不包括回购等增信方式产生的现金流。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支持计划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受托人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对基础资产的范围实施动态负面清单管理。第三章 交易结构第十二条 受托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设立支持计划并进行管理。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准:(一)具有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运作管理经验;(二)建立相关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
6、和业务操作流程;(三)合理设置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监管标准;(五)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受托人应当在首单支持计划设立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其能力建设情况。受托人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发行、管理支持计划;(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三)协助受益凭证持有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协议回购等事宜;(四)持续披露支持计划信息;(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原始权益人依照约定将基础资
7、产移交给支持计划。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二)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支持计划的约定移交基础资产,并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支持计划的情形。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持续、稳定,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支持计划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
8、托人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六条 托管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保管支持计划资产。托管人应当具有保险资金托管资格。托管人与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第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支持计划资产;(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运作行为,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四)出具托管报告;(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受托人可以聘请资产服务机构在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资产服务机构可以是支持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受托人聘请资产服务机
9、构的,应当与资产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管理方法和标准、操作流程、风控措施等。第十九条 支持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增信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超额抵押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支持计划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并可根据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支持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第四章 发行、登记和转让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发起设立支持计划,实行
10、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中国保监会依规对初次申报的支持计划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支持计划交易结构复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本条所称同类产品,是指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认购风险申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等支持计划法律文件、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明示支持计划要素,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募集说明书应当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构成和运营、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分析、回款机制、分配方式的相关情况、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
11、的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等。受托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受益凭证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也可以在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采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的,末期发行距首期发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第二十五条 受益凭证可按规定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行、登记和转让,实现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和交易流通。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对受益凭证发行、登记和转让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并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六条 受益凭证限于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中国
12、保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第二十七条 受益凭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支持计划设立完成。受托人应当在支持计划设立完成1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发行期限届满,未能满足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支持计划设立失败。受托人应当在发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二十八条 受益凭证是持有人享有支持计划权益的证明。同一支持计划的受益凭证按照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第二十九条 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继承、转让或者质押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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