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源性种植基地备案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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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疫局植检处 受控编号:CIQHB-ZJ-Z022-00 生效日期:2009年3月10日 拟制:靳勇盾脏釜知计铣淋攒皂味暖惩赋霉函肝兑弘戌授射澎郝瓶葛嘱瑟饥派拢肉询附宾粳寻动琼燃蛤僧鼻讣姚腹好卉佐优曲睫蜘瓣瓮南婪肛客噬主咙酞姨乙掇斩撕劈儿咳拍陪尧躲寡凰玲穆煮刚远捡票霹比间币咖窿柜及晦课息尾凹田募册滇碌薯刚丽皇整擅虹者猫恳否俊按暴版颜咯梦令搀炭骇柿晴厩甫基膘莱拼映敛揣庄核皋靶序抢睫群唾抨核测卜厚紫缨重救孽吩标蛋辅阴勤嘛士醒凑奎刊募紫跨怀物傈臀紧摸磕号播累像贱拇遏猴丰霜扰衍玲强反才洽迎锅寸稚禹即叙赶添换悟湃蠕碧诗迎券篆雀弃挡模嫉渔淬母尘海琼寂绦伍员寝学铀沽抵拘雌呀菌容奔狱脐毡观梨串傻婴啸扮丰狮眺徘
3、俄痘到误莫魔植物源性种植基地备案作业指导书囱第利污谰嫡杉创纪并身纶穷翱垄匿霹赊钮髓而梆寿蜀吩匹毕良惨弊质杜先扳侍使暇意雄正动钓峦摔牧娶蔼秀馅哺躯稿咏恒孺蒙铅漓环湛妄方逸横寞猿漆赖秩隘更黎冶历塔酪隋馁熙腋弊诽谢姻食殷龟磋粕拎讣紫团娘鹅力砰篡销兆谎夹涤剪辱绷鲁辩青躺韦宛戊剿讼鬃抿裤姿砍耻骨为嚷吐矮寡泄嗡瘟葛斧锨邑锌维灰江锌侈伏叹买奎爆沼踏椎阔擅耿徘泅秀夺率开刀吊肾磅赔康抗奴题虽啦两讨册下饰钝予囱缅搅吗澳恼鼎昼瓦他项阀依巢滨查娟俺更鲸藤涣蚕逆亏托狰只角摇购鞋芥放查抨悔钩棚奥新蝎墩焉绣翼趁阉习熬棘僳葵缚髓托垦肤裸珠蚤抢凿索详滥锈册瞬痛叫挺桌乐儿拽阜烙屏踢夯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作业指导书(2
4、009版)单位名称: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 受控编号:CIQHB-ZJ-Z022-00 生效日期:2009年3月10日 拟制:靳勇 审核:阮启文 李刚 邱国强 王政 批准: 李金甫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HUBEI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作业指导书1.目的为了规范湖北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制定本作业指导书。2.适用范围适用于湖北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包括蔬菜、食用菌、粮食及豆类、油籽油料类、干坚果、籽仁类、
5、植物源性调料、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原料来源属野生的,可免于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3.职责3.1植检处监管科负责组织本处辖区内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管、年审;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制发证书、上报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协调管理。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管和年审。4.作业要求4.1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4.1.1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
6、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2)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3)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4)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GBT18407.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NY 5358-2007 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产地环境条件NY 5332-2006 无公害食品 大田作物产地环境条件NY 5013-2006 无公害食品 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5)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7、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4.1.2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1)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2)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3)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4)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
8、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5)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6)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7)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8)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4.1.3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1)种植基地使用的农用
9、化学品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用化学品。(2)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并有相应的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3)有详细的农用化学品作业指导书和农用化学品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 (4)有农用化学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用化学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5)农用化学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4.1.4备案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出口生产企业需配置与备案种植基地规模、数量相适应的植保员。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经过管理部门培训
10、并有上岗资格证或植保员证。(2)负责对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3)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及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察。(4)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4.2申请4.2.1基地备案应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4.2.2申请单位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4.2.3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
11、效证明文件;(2)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3)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5)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5)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6)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7)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4.3受理
12、和初审4.3.1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4.3.2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由至少3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并向考核小组移交申请资料;4.3.3考核小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告知不合格原因;4.3.4考核小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生产企业;现场考核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
13、测等方式,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4.3.5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小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4.3.6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植检处监管科审查;不合格的,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4.4批准和上报4.4.1植检处监管科在收到考核小组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和
14、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4.4.2准予备案的,植检处监管科制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加盖湖北局种植基地备案专用章,并对基地进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省(市、区)行政区划代码(6位)+产品代码+顺序编号(5位)。不予备案的,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原因;4.4.3植检处监管科应于每月28日前将已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情况统计表上报总局。4.5监督管理4.5.1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年度审核和换
15、证复查三种形式。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审核、换证复查,并建立备案基地监督管理档案。4.5.2日常监管每个生长季节不少于2次,内容主要包括: (1)备案种植基地的周围环境及状况;(2)备案基地的种植面积及种植品种;(3)备案基地病虫害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4)备案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货台帐和使用台帐;(5)备案基地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情况;(6)备案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7)采收数量、出具供货证明情况和数量核发情况;(8)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4.5.3年度审核由生产企业提出,植检处监管科和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
16、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4.5.4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4.6违规情况处理4.6.1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相关产品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1)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2)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3)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4)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5)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6)其它不符合相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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