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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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txt性格本身没有好坏,乐观和悲观对这个世界都有贡献,前者发明了飞机,后者发明了降落伞。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字号: 颁布日期:2006/08/04实施日期:2007/01/01时 效 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
2、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保安、东乡、哈萨克、撒拉、塔塔尔、乌兹别克、塔吉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清真食堂,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
3、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清真食品业,研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重点扶持名牌老字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根据国家规定在清真食品产业化方面给予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
4、务、食品药品监督、检疫等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民族事务、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以及大众传媒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宣传,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尊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员工进行有关生产操作特殊要求和禁忌事项的培训教育。第九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设置的生产厂房、库房、销售场所和专用的加工生产器械、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储存容器、运输工具;(二)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数民族员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5;(三)从事清真肉食业、餐饮业的企业法
5、定代表人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数民族员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四)屠宰、采购、配料、烹制、储运等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业主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二)屠宰、采购、配料、烹制、保管等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三)有清真食品加工、制作、销售、储运的专用工具和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标志。经依法成立的清真食品认证
6、机构认证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产品的包装、广告上使用清真认证标识。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清真标志、标识或者发布清真食品广告。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制成品、原料、辅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原料、辅料应当附有清真的有效证明。第十三条 从事清真肉食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的清真肉食品,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检验。清真用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清真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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