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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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做出决定。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六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按照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
2、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二)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层级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依法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实施中应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一般为15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请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类型、性质、情节相当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
3、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当。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 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一)不予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二)减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四)从重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
4、的部分予以处罚。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二)初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本着教育优先的原则,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一)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营业
5、期限、股东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二)依法应当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满30日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不属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数额不大的;(五)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六)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除外)牌匾、招牌中的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与注册登记的名称不一致,但名称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且对他人名称不构成侵权的;(七)其他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
6、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五)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四)下岗职工、残疾人或生活困难等社会弱势群体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从轻实施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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