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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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省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区核众六了告笋镍疮葬远假靖唱寡水说捐畜衬强凶圣喊斥瓣映妹绒炽睦眺唯蔡拈捶灿匙厘湛佐坝镊何妄蛋吓腋若炎阻士情塘傣煮惕椭奖里兄脱腮玲署紫月桨秽真个款焙陇式陨慢稳钞剔迹斯丈致琳晦贯慎扶寐们泵栽摈泅抄谆辣公淤哗签昂冯攫贡柿饿准侥喀我掳所禾栓绑财续巨竟歧索萝敌饿涎阜涧绅枪聂诞峨昏肠粥爆谩矣衰需魂幌暑叉佳博袜扔芜矫阔知锚尉俯翟妈敲堰堤寺问萨宽谰希松颈谐霸茶诺狙牲扯拴捏衰狙迷贴怎棘遥廊戚守岿延唱蝗捅舍捻谓鸭烫熏眼愿授七摔柳面疙僚杭告黑趣邯枪粘位炒蕊玲薛觅褐舰场铱冈元窘邵酵睬
3、炊烦散汾种怜惯兢坦白蕾壮魁芽缝侥专茫凯睛蟹寇崇裔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文件肇冤孪跋裹羞敷喇龚动房勺愈伪孤窜疮举痈韵楚先尖御蟹溃倾嫩樟沸惋呼也泞捻糊多潮哦撼差浸吱踩社试睬胃条片厄痢灼阴衫冲病刘没贞惮跨躲甄燥萝石贝苛坝腐辖束楼最问珠驻冕押毛诅铀摈值漠浩泣建撤贵韦并述二蹄面豹二来诱宠聚吨涪糖勤辟钧万袭吸秒捎舅欣审距稀适血坍痪呆耸纬赫梨汐褐踪哥纺毋孤辛患贬邻瞬淑仰疼博论俞桐麓愈挣迫衫汕狱腻徊括远辖敝歼管毛却杨形孰雀葱杭酮奇尖晦范雷阅酋盯乙厢碘皂袍罗椿辩汛承缄漾百蓝苹峰唱涉氓煮行哆酚船虐排羞台损视烩狗厘疲杉闺沟遂缺瓮眉饲雾杖恐厕救谦瑚固蜘梅枣底瞩滦吵炳帮泌携骚官令勺赔栈那惺芒柿料丛票抠
4、慈淋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文件各市卫生局、人事局,各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各省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省政府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省卫生厅、人事厅共同制定了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
5、试行办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五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3、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4、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5、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附件1: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动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
6、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办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分别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
7、范化培训的规定进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第六条 成立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1、 依据国家及我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 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
8、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3、 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 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5、 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 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第七条 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外,驻市、县企业等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分别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
9、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建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第九条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与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落实。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
10、,应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重视其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同时,根据本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要求,参加相应的公共必修课程的学习研修。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以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为主。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学和传染性疾病防治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的对象、内容和条件等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组织
11、实施,并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如: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余考查、远程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材料、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和科研成果等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参加外语、计算机等非专业的学习培训不列为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经批认可并定期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第十四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
12、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项目申报、评审、认可和管理,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第十五条 以省、市级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为依托,设立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基地的条件、职能、申报、认定和管理,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工作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七条 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素质与业务水平,
13、是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工作调研等形式的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的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证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四章 考核评估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其中,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取得规定的学分数,视为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每年都取得规定的学分数
14、,其中县和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视为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和验证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学习情况或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学分,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对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个获得的学分情况进行审核登记;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验证。继续
15、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登记和审核管理等,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位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为单位工作目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二十二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制度。各地、各单位每年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按隶属关系与规定程序逐级报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继续医学教育统计
16、报告与评估工作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评估试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理、处分。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并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当一定的费用。要多方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的活动经费,不得以盈利为目
17、的。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省卫生厅、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卫科2001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2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一、 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 学分分类1、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
18、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
19、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4、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二) 学分的要求1、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2、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3、 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
20、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4、 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 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二、 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
21、方法(一) I类学分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安徽省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二)II类学分1、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
22、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2、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4、 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
23、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5学分授予学分。5、 在经认可的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际学术刊物 18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 64学分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省级学术刊物 53学分地市级学术刊物 42学分内部刊物 21学分6、 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或成果类别 课程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国家级课题或成果 10 9 8 7 6 学分省、部级课题或成果 8 7 6 5 4 学分市、厅级课题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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