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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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药物(包括本省增补品种,下同)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和规范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通过网络平台统一采购,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第三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二)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三)招标与采购结合,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
3、采购成本。(四)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五)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省政府对我省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省卫生、发展和改革、物价、财政、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采购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第五条 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六条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作为我省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利用
4、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等服务。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第七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省物价局要加强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和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维护经费,以及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九条 省人力
5、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医保考核检查范围。第十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采购机构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本地区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保障。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对中标基本药物的质量和配送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省监察厅负责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中的国家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编制、评标、议价等工作。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
6、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按合同要求采购基本药物,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按协议约定向采购机构及时付款。第三章 招标与采购 第十五条 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进行采购,用量小的基本药物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也可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供货主体(企业)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供货企业需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药监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基本药物,进行基本药物的动态贮备,保证所供应基本药物的数量与质量。保证配送的基本药物与合同中药品相一致,并确保基本药物按时、按量配送到位。第十六条 我省基本药物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类采购:(一)独家生产的基
7、本药物,采取与供货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二)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三)其他基本药物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四)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由采购机构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我省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由省卫生厅及时将情况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基本药物的招标采用“双信封”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同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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