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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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商 务 部 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已经国务院516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废止。为了明确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的法律适用原则,规范解散审批及注销登记程序,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一、关于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所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十五条,中外合作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还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七十三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二、关于解散的情形及审批依据。外商投资的公司因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3、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的法定情形而解散,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被司法裁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
4、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单方提出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四)外商投资的公司因上述(二)、(三)款情形解散的,需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公司的决议及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关于清算程序。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四、关于注销程序。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包括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公司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在内的各项清算活动,并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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