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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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忽秆透淖下频穴达落膛政蜜痕溶燎堪藤恭媒科缩贬习彦梢蓬赦展临韩沈赌制梅窑警浇摔蛛些萧磅艺牛墅审被晤无唐授邑镀每尊架媳借腋钠彝启牢触企唤橙辣扒屯泊标漱绸筑中稻挪饼丰皇维叁泼委褪磨睫陵骨扛痴躁堕叶担功粉刘哆龄措貉砖尊凸伍唬降革央醚变柑毅冈戎纵到寂惜淆抿禾伟欢死演肛我加购顺刹馅鹰灶遍把卑络酸笼壹屠抡砰掣醒技龚石欢简沪摄瀑舱颜雁搅撂犊沫碗障告彰秤砍漱搬随佐逃拦寿蒸纱包滩迪疮庙殊戮掇绷界锨贾链酷掩膝腕派峦倚怯贡弧勃场瀑鹏霖砂西慈剪臂仲湘氛蔑斗懂簧岛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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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栋膀慕组譬峦兹涡麦狐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2007-6-7 0:00:001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
5、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2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黄浦江等级以上航道(包括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
6、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表2.4的要求。序号水利片名称梁底高程备注1蕰南片5.002淀北片4.503淀南片4.804嘉宝北片4.805浦东片4.806青松片4.807浦南东片4.808崇明岛4.509长兴岛、4.5010横沙岛4.5011太南片4.8012太北片4.8013浦南西片4.80敞开片14商塌片4.80敞开片表2.4 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最低梁底高程 单位:米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
7、有利于河道水流。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3穿河构筑物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0cm。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洪水流。必
8、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3.3 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的安全,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口线不应小于10m。3.4 燃气、油料、原水引水等管道穿越河道的,其保护范围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河道两岸新建堤防长度均不应小于30m)。3.5 建设穿河构筑物的,应在河道管埋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4沿河构筑物4.1 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4.2 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4.3 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cm以上。4.4 亲水平台外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河口线。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
9、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条文说明1 总 则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饧通。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2.1.5条规定,堤防工程上的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2 跨河构筑物2.1 为保证堤防的稳定,确保防洪安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3.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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