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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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促进食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餐厨废弃物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弃置、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应规范弃置,推进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处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经费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行业规范)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设施用地保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处置项目核准)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工程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和无害化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将竣工验收合格资料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弃投和收运)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弃置和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签订收运合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协议,应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排放登记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申报制度,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须提交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排放申报、变更等情况抄送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产生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点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 (二)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三)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合同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服务许可)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收运准入条件)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收运规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跨区域服务备案)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处置和使用禁止)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技术设备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后,方可进行工程化应用。 第二十五条(处置许可)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处置许可条件)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处置规范)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每季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提炼和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加工食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信息平台监管)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政策资金和价费监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相关行业监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卫生部门应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权力)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收运处置信息公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许可延续)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八条(停歇业及临时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应急保障机制)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衔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规范弃置和排放的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不备案的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进行排放登记申报的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申报;拒不申报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用未处理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法律责任)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许可收运、处置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随意倾倒、遗弃的法律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收运规范的法律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停、歇业的法律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主管部门人员的违法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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