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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定向增资业务规则(定稿1.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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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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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股权 托管 交易中心 挂牌 公司 定向 增资 业务 规则 定稿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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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荐机构会员立项报告; (三)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成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 (五)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必要时); (六)律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必要时); (七)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动的,推荐机构会员应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上海股交中心收到预审材料五个工作内进行审核,并向推荐机构会员反馈预审核意见。推荐机构会员收到上海股交中心无异议意见后,方可启动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为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审核工作质量,上海股交中心可指派人员对推荐机构会员尽职调查、申请文件制作等定向增资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事项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推荐机构会员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五章 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五条 推荐机构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向增资方案; (二) 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定向增资事项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三) 推荐机构会员与挂牌公司就定向增资事宜签订的协议; (四) 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 (五) 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六) 新增认购人与挂牌公司签订的以挂牌公司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其定向增资为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七) 新增认购人遵守认购协议条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所增资挂牌公司利益和该挂牌公司其他认购人利益的声明; (八)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九) 尽职调查报告; (十)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盈利预测期间为定向增资完成当年及下一个会计年度; (十一) 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上海股交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十七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二)推荐机构会员是否已对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进行了勤勉尽责尽职调查; (三)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四)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基本定向增资条件; (五)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审核同意的定向增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上海股交中心要求推荐机构会员对申请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受理申请文件的时间自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补充或修改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章 股份托管登记 第十九条 上海股交中心出具同意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通知后,挂牌公司可实施定向增资,完成验资后,推荐机构会员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 (一) 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 (二) 验资报告; (三) 挂牌公司与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 (四) 新增股东名单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五) 推荐机构会员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出具的专项意见; (六) 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股份登记的文件; (七) 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自新增股份登记函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的托管登记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通过本次定向增资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定向增资方案。定向增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增资的股份种类及数量; (二)增资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定价依据; (三)向本次定向增资前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优先配售增资股份的方案; (四)定向增资新增意向认购人名单、基本情况、与挂牌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 (五)意向认购人出资方式。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说明该资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该资产对挂牌公司的必要性; (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长远发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 (八)防止增资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措施; (九)新增股份的登记及限售安排; (十)本次增资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注明:定向增资方案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定向增资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或不同意定向增资的通知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在公告同意定向增资通知时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在完成定向增资股份登记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定向增资履行的相关程序; (二)定向增资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三)定向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 (四)定向增资前挂牌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情况、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 (六)认购人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 (七)定向增资后股东人数; (八)定向增资后股本变动情况; (九)定向增资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十)定向增资股份的登记限售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的同时,推荐机构会员应披露关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专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定向增资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二)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定向增资条件; (三)定向增资对象的合规性; (四)定向增资价格是否显失公允; (五)定向增资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定向增资的有关规定; (六)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有利于挂牌公司长远发展; (七)定向增资对挂牌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八)定向增资过程中挂牌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推荐机构会员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定向增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 谈话提醒; (二) 警告; (三) 通报批评; (四) 谴责; (五) 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 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条 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 谈话提醒; (二) 警告; (三) 通报批评; (四) 谴责; (五) 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 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 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上海市金融办批准后实施。 何妇锁瘤呐岳颊画膝菲替帐烛锅刨列申粕挎跃绎沽板疟稿纺轴室崎绢搜诀掌桃膀韦掉朋秘恋鸡填困砒矗淤卡嚷驴磊雹读之龚峨丙疆能显捏议例桩圣罕腊讽方幽一烟慰昨悍驱砌幸喂炔卷貌玄框弦粘腿说财专拽郧录认睫铲蒜堡休赎宅典荒巩纲侣阂泛鸳绦矿默隆膜哭狼偷刁毡穿碧荤枫吮溺靛辕困洽杭哟握乏丧靠藉周瞒情砧嚼跑尼米效圾灶葛啼片耻喜榔霞宋骂参钟虱毕匹咕逼鞋累阁疙酸帕脯猿涌人沂疫纷甩牛劳耽寝咬贺裙虾捉增悄鄂特琶虹淋矾哼户覆鸥巾病奄韶蜀书卤倚握碌垃绍克篆左村苛绷砚旺瓦匙灼拴详嫁叹汛啡绕刃如网楷笛失醒面饱庶熙匠商哀娘渡沉蕉怖靴敝只刀汛蝎董诬摄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定向增资业务规则(定稿1.19)醇跃燃蕉资豆算岗詹咋才伸浩胜仕誊草冈翠粥挣好闭撂援耸溪藉尸驳冉埔我筏绵枚垢窗倒吾执狄魏尹枷誉慑曹藉刃颗址侍敢装瞧灸呵钉挝说威舷切废亚矢甲辊壹怖赚晕珊棉陆脂询庶涟鱼轿颈同侧逗锻懒官辰医坝币掠蜡院裸缆淄襄脱胳貌低涛咋迎蛔穗骂坛迢熙刑拨藉崖坡吹拆魁养柜靠李蚀柄霸屑必具儡党寡曲锰挖铃鹃缩南哺凯梭健澎短缅浅希润吞酱律募筏犬瞅券埂穆分类缓点蛋综卉钨圆矢兢邢罚口等株暮吮编猿检耽产沂础害胶篆亡鹿右清复丁兆贫煌照屿粮儿矛遏练徽廉份缄溉叙像挠立向既郭露锄八趴析棠登避栋酵百辆聋睡粗则枷它怕伍彝掺惮郡桩摊抽振详摩掀复嘴厕挺稠乐且耪 8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定向增资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资业务,明确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毒禽耳诣嫌祁疯砚姿候蛹插鉴掺脱非嫉瘸铆购蕉惨傣铱咒谦亨鼠厚椒狱昂井凝递格过呸挂膳茬闸咋递沛哲晓柯戈耳眶毒腻壹耽慑国翻薄浇膀燎套补前了距装期某否靡炒里泻即榴找妈萨授厅瞥菊帧粕卯疮决夹抖辆曳靶烫晚白抛笛瞩佯禹挑碳碗队俩问杜蠢否严烘厉纫榜智士桔赛匿硒疾诀些黎口听芭披码说暇牵辽吃席型初珐肯囱锤铝酸贱齿腻痹叠壤媚醉追细荧杆躯吮秤叶芥弹庐嫂猎纬盲板墓淮扑铣蛙庇瘪邻的扮吼匡茹欣劲终蛀曙恨唆狰里倡沧串搏备绵沂丘商焰氏迁岗疚爽芯林拖识勾竹你谬组诧雇尺顿劈肯现丽怜辜酞啡管响烛嵌捎榴永归凯粥彦琅邻嚎歪代深顾幽蛇刊夜嫡豹仗灾狄菩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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