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银间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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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7号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的相关行为,提高自律处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自律处分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2012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2、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的相关行为,提高自律处分工作的透明度,完善自律处分工作机制,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简称专家),是指经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由交易商协会聘任,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并发表处分意见的专业人士。专家根据相关自律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独立发表处分意见,履行相关职责。第三条 专家履行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管
3、理。第二章 专家的产生第五条 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简称会员)推荐,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第六条 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三)熟悉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四)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管理,并以独立身份审议违规行为,发表自律处分意见;(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专家库由投资者代表、律师、会计师和其他市场机构代表等组成。第八条 会员推荐专家的,应向秘书处提交推荐函、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被推荐人从业经历与业
4、绩证明材料。第九条 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秘书处根据评议情况,拟定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专家库。第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专家名单应及时在交易商协会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专家由交易商协会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第三章 基本履职规定第十二条 专家的职责是:根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参加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违规行为、发表自律处分意见;提供与自律处分相关的专业咨询意见;完成交易商协会委派的其他自律处分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专家有义务向交易商协会报告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相关机构或个人。第十四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自律处分会议;(二)
5、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三)妥善保管自律处分会议材料,保守处分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秘密;(四)不得泄露专家信息、讨论内容和审议情况;(五)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干扰其他专家正常发表意见;(七)交易商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专家在审议违规行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损害自律处分会议公正性的,应及时提出回避:(一)个人或其近亲属现任处分对象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个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工作单位现为处分对象提供承销、评级、审计、法律、信用增进等服务的;(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参
6、会规定第十六条 自律处分会议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排序顺次确定不少于五名专家参加自律处分会议,其中投资者代表、律师至少各一名。自律处分会议召集人从参会专家中随机确定。在审议专业性较强的违规行为时,须至少抽取两名相关专家。第十七条 参会专家在确认参会后,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说明情况。第十八条 参会专家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前,应认真审阅自律处分会议材料,形成工作底稿,做好审议准备工作。第十九条 参会专家应按时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听取自律处分调查情况汇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独立发表意见。第二十条 自律处分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组织参会专家讨论并发表意见,汇总并形成处分议案和组织投票等事项。第五章 评
7、价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定期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种。第二十二条 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专家履职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应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解聘:(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三)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自律处分的;(四)专家提出辞聘申请的;(五)交易商协会认为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专家解聘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受聘。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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