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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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第二章 提
2、取条件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八)出国(境)
3、定居的;(九)正式退休的;(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
4、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第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第八条 购买无合
5、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章 提取额度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
6、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
7、)、(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六条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购买自有住房且
8、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四)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
9、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八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九条 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条 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
10、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二)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三)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职工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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