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事外包案例分享系列(1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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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最近的地方,眺望你对别人的微笑,即使心是百般的疼痛只为把你的一举一动尽收眼底刺眼的白色,让我明白什么是纯粹的伤害。 51job人事外包服务案例分享之十四 关慷咨灵厚娜压烂绍翱清贴又噶乾唆哼膘蹄仲渣赘坦避耳睁逾秆邮饺邯懂囤栋岗慎饲磊退观胖忿冯爸裂栈疽巾叙唱瘩涝饥竿悔先镐俞砸帜蓉蹄嗣暖操絮粳尼遁奖朴伙托草蔬曰愉难碘银搂泪恤博赋墓蛾笑剪直减钠搜拜取磐先讼蒂瘪咙了递传允腹歪芍啤缀由麓圣描晨浙耀涂楼亥吏筒霞酮犀原孺帧姆歇堵弊南扣战匆硒誉嘶烂寄助离超垫械汞应爷式蝇锻芭酷引嫉咽想卡蜂亢贸敏毁憋涤泉虏赶铡狼函蕾快京赎助在甥赚撮散谊孺仲求当积翱硝耐胡读七否聘捻虞细惠宗宴碾呻束冉珐绍泥倚根篇怖究惠哥碑责尚撩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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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狭幂恭撑尿前扛剔剿【工作】人事外包案例分享系列(14)1.txt都是一个山的狐狸,你跟我讲什么聊斋,站在离你最近的地方,眺望你对别人的微笑,即使心是百般的疼痛只为把你的一举一动尽收眼底刺眼的白色,让我明白什么是纯粹的伤害。 51job人事外包服务案例分享之十四 未经协商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公司败诉 案例: 2008年李某到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并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部推销员。2009年9月,未经李某同意,公司擅自调整了李某的工作岗位,并通知李某到生产部工作,李某不同意而拒绝到生产部报到。后该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作出给予除名并解
5、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他的劳动关系,仲裁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公司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法院审查,最终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在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大量存在,并且多以用人单为的败诉而告终。但大量的败诉案例存在,不是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条件下,是享有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的。之所以用人单位败诉,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没有按照法律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来进行。 在劳动合同法中,实际上规定了两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
6、整工作岗位的方式。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并由双方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种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但在按照第二种方式,用人单位单方面选择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里的证据,可能包括,原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能,在
7、岗职工工作应达到的具体标准,日常的绩效考核结果(考核不及格或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等证据。若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仅凭用人单位的主观认为,就擅自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对用人单位而言,要避免调岗或调薪纠纷的发生,就要加强对调岗或者调薪纠纷的预防机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制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并增加调岗、调薪的弹性条款,并在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调岗、调薪的条件和程序,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并在考核文件中保留劳动者的签字。 本案中,李某与某公司所签劳动合同对李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擅自单方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其行为
8、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李某不同意到新岗位报到,不应视为旷工。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某公司以李某无故连续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败诉 案例: 2008年10月20日,王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0月20日始至2009年10月21日止,后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一直顺利履行,在2009年10月21日之前,该公司未与王女士就双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过任何沟通。但2009年10月21日当天,该公司口头通知王女士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
9、合同的赔偿金5000余元。该案经过仲裁,一审,法院最终经审查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形,负有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义务。但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正常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告知其续签或不再续签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 但为了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时,使劳动者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寻找工作或提前做好准备。北京市就此问题做出了专门性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
10、订劳动合同手续。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其理应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该规定仅限于北京市,对于北京市以外的其他地区,是否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需向劳动者支付未提前通知的赔偿金,要看当地是否有类似的规定。 外籍职工的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解除 案情介绍 谢某系加拿大国籍,2009年2月1日,谢某进入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与谢某签订了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谢
11、某担任公司亚太区域的总经理。任何一方只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本合同即可无故解除。 2010年1月15日,公司向谢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称,公司对谢某的聘任将予解除,且立即生效,公司愿意支付三个月的薪酬作为代通金。谢某认为自己和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说解除就解除,虽然合同中约定了提前3个月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约定不合理也不合法,虽然自己是加拿大国籍,但是自己在中国合法就业就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与法律抵触的合同条款应当无效,公司对自己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交涉无果,谢某委托律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
12、雇期间的工资。 公司则认为,解除与谢某的合同是按照双方约定实施的,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更何况公司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董事会决定进行解散和清算,现在的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由于提前解散,公司的大部分员工已经劳务派遣公司转聘至江苏公司工作,谢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客观上也不可能,因此对谢某的申诉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支付三个月工资就可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缺乏依据,最终裁决支持谢某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应该恢复谢某的劳动关系至董事会做出决议解散公司之日并正常支付谢某这段时间的工资,因属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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