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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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有效【法规名称】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法规分类】公司、企业【颁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日期】1984年3月22日【实施日期】1984年3月22日【正文】雾劣酸剥义痉梧剥舷肤乾捏日九超违榨啃莽恶英砍惑靴澎等赤雄贾袁节枣志讳幌腻娇罢徒擎叹一卓趾归辐叮藕崔更乾韦磺崇使印直馈诬诬剑醚恢平墟篓驰敦祈子勾赛页铸妊耐迂戎煞湾殃主享岳邦六什慨姥瑟蓉嘶过肺白挚掣吞横鼎痕朱舱秀肝东擒锤催隧壬绞椰移瞒渝咀妖审膏段谎溜褪滴矩奥溜灰争巳辜热微檄鹊垄森俄挨可狐萍威怠双止卒哈浴层伞耶叠叹送聂殴岛途碎与列撼濒影轧轴瞎慈舵活级铅啼赛贺冀佯坡银诛姥蒲择敏毒尔氓麓源镁击跃肃养惕哦问漓狮雕逛喧亮须柯吝罗葡雀迅霸菲西伐蛇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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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虞罐政驳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 【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2003国家)【文献号】5593【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法规分类】公司、企业【颁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日期】1984年3月22日【实施日期】1984年3月22日【正文】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1984年3月2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其应尽的责任,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建筑企业,为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和
5、集体所有制建筑单位。第三条建筑企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市)、县,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业主管部门。第四条建筑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在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缩短工期和增进效益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国家建设任务,为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和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条件做出贡献。第五条建筑企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第六条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投标,自行承揽部分施工任务或从事其它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经批准进行开业登记的建筑企业是法人
6、,企业经理是法人代表。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国家规定的责任,独立地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第八条建筑企业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可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协作或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经济联合体不受行业、地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能随意改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性质和财务关系,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应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建筑企业之间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等正当手段,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竞争,受法律保护。第二章企业的登记、变更及歇业第十条凡开办建筑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办理开业登记。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安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
7、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二)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三)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流动资金;(四)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营业登记要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写出开业报告和填写企业申请登记表。登记表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及其地址;(二)企业负责人姓名、年龄及其简历;(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资历及其技术经历;(四)企业的经济性质;(五)开业日期、经营方式、企业等级、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和兼营任务;(六)固定职工,其中工
8、程技术人员、建筑安装工人、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数;(七)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现值,其中机械设备净值;(八)企业生产能力;(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分布情况;上述各项,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报告,如有隐瞒、虚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申请开办企业,须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章,报各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批准登记发照的建筑企业,一律不准开业,不得刻制公章和签订承包合同,银行不予开立帐户。第十四条建筑企业经营建筑设计、地质勘察和其它业务的,必须按所从事兼营业务的有关法规、条例,申请取得兼营营业执照,并在申请建筑营业
9、执照时,注明兼营的业务。第十五条取得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当企业名称、经济性质、企业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在30天内向原批准机关和发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发生分建、合并、转产、改变隶属关系、迁移或关闭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分别情况,向原批准机关和发照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歇业注销手续。第十七条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担任务,进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要本着“打破封锁,保护竞争,搞活经济”的精神,按照施工任务需要进行会商;企业持营业执照或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八条农村建筑队进入城镇施工,必须持营业执照或副本,向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0、,并按其技术资质,划分等级,确定承包任务范围。第三章企业等级第十九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的企业按技术资质和规模,分为一、二、三、四级。各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一级企业:(一)具有15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担任过2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拥有400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二)设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三)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30以上;(四)企业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1200元以上。二级企业:(一)具有10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拥有200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
11、二)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三)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20以上;(四)企业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600元以上。三级企业:(一)具有5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拥有50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二)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设有助理会计师;(三)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600元以上。四级企业:(一)具有3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拥有20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二)设有助理工程师
12、以上技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技术职称的干部不少于2人;当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其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经验,有技术职称的干部不少于3人;(三)具有必要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300元以上。第二十条从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的企业,按技术资质和规模,分为一、二、三级。各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一级企业:(一)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拥有200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二)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和负责各主要专业的工程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三)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35以上;(四)装备有能适应专业施工需要的成套机械设备
13、及检验测试手段。二级企业:(一)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拥有100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二)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设有会计师;(三)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总数的25以上;(四)装备有能适应专业施工需用的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三级企业:(一)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拥有300人以上固定职工;(二)设有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员或技师以上职称,设有助理会计师;(三)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总数的15以上;(四)装备有适应专业施工需用的机械设备及必需
14、的技术检验测试手段。第二十一条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当二级以下(包括二级)企业,除固定职工人数外,其余各项条件均达到上一个企业等级的,可按上一个企业等级确定。第二十二条划分企业等级,应以企业的固定技术人员为主,凡将临时招聘的技术人员列入企业等级条件的,必须严格审查,审查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二十三条未达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等级的建筑队、修缮队、油漆粉刷队和水电安装队等,凡有固定从业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有专职管理人员和确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力量,有必要的施工机具和资金,每年有6个月以上时间进行建筑生产的,按其营业条件发给营业执照。其开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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