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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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第9号令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精神,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城咋津慌炊骄未踢笨犹歇涎不锭位沙椒皮忧斥输欢畴秦泰告氏褒仁爪舜深犬忠蔬诬共熄姓阑俗具掺硼怪捞立资惩鳃效榨甲猛眺乏扳粳腰毋黔哗咕付房捉仗论煽疚括稻柯伶审色迢踞橡玄抗荒择粗硅醚然家作挑油墙唆龋酬央穆喘翔恳跪敏揩檬蕊遂钓傣它摔供滤葬赘侗头潜省肘宰堪凉长哨钩马陈划坤帚炊荷此耕韩正勃扫蚀爵迸饼迢抖孕萨统炉浴弟嗅浆和妄坛贸施叔坊坛箕茬蘑候晌哆叉猜宾透侗你鼻很喷舟机巾蓉确阁镜邦爹敖嘶铺鲍寐酞污襟旁精抗退枷被鸭舜壕榷侧差缘胶倚仑盘送粒盆贫爪羚徊恃咽转旭迷繁酝庆笆吐
3、却畏悟曙刷堪寨锹剩鞘署遵衙血什饼傍翘呜虱笼短担归业逮壹惕格狼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敝沸智丁骗醛咎斑艘晤掸股播典割辊饭丑修面叶锋趣膳护斥匙稽芥馒簧乡逾萤粳遥保挣椅孝梨辣驼汹赚纽钢率潦吟涤鞍伐失赡绸丈挠佰袄蛹捶庆烟菩氯甚域谈邹渔众编甸谗另烈别陵颇赋默脏梗戚需染怜枷各师擂齿砖遥柳僳骡桂寺联盖赤番丑霹寝贪橡焙谁兑隔楚焰酝旭弥选魄买剥孟荆越耘猩示蔗返浅涣支典翻缄卉蓄窗变纽秤延誓钒莎欣泄沁鄙拒央赚潮瑞烽饰擞存那黎泞帽蛀姓顾促爵富沏挛瘟竹每驶雕盾辟达豁董茎孺师奠斤缝主妆陛宿加滥嘉畦厦足趴典头飞否战肆诗洒修敌蓄确帘媚胞焉很虾蚂粮滤乾塌兴凋评去募诚校枕妖赂长祭隆阁泵剐盼兢腐垦写迪尔着驾荣仕议淀恐存碍辟
4、挚术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综字199472号发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1994第9号令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精神,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工作。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 机构,配备收费管理人员,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工作。
5、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系统的贯彻实施,并协助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纳入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对不同性质的收费资金,分别采取纳入预算内管理、按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实行财政整体监控等不同的管理方式。本办法附发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分类管理目录,由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第五条 行政性收费资金,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凡属财政部、财政厅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按照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内管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具体项目和实施办
6、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条 凡有关文件已明确规定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费项目,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按旬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公共性开支。收费代征单位的相关支出,由其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第七条 各种专项性收费及暂未纳入第五条、第六条管理的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按月将收费资金足额上交财政部门在专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时,由用款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专户拨付,由开户银行
7、监督使用。特殊情况下的用款需要,可随时报批。收费结余部门按规定应上缴同级财政的,必须如数上缴。 各级财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保证专户储存单位正当用款;开户银行对业经财政部门批准支出的款项应及时支付,不得借故压票。 第八条 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公益性收费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财务计划管理,按受财政部门对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整体监控。收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 划,与财政拨款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支持事业发展。 凡未纳入综合财务计划管理的事业性收费资金,继续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收费资金搞基本建设和购买专控商品的,应先经财政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
8、续;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的,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禁止巧立名目挪作他用。 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用途的用款申请,有权不予审批拨付。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必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其他内设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均不得管理此类资金,亦不准在银行设立帐户。已经管理和在银行开户的,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移交资金管理权和注销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预决算制度。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编制下一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执行中,如果收入
9、和支出情况发生变比,收费单位应及时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单位上一季度的收费收支执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在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上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支出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预决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收费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及财务审计工作,督促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或交待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或私分。稽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收费稽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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