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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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正当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依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赔偿、安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计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第四条 拆迁人应该依据本细则要求,对被拆迁人给赔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该在要求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全部些人。本细则所称
2、房屋承租人,是指和被拆迁人含有正当租赁关系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收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办业务指导。计划、建设、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必
3、需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应该在指定银行设置拆迁赔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赔偿安置资金。赔偿安置资金应该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赔偿安置,不得挪作她用。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该和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开设拆迁赔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银行签署拆迁赔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赔偿安置资金。第七条 拆迁人应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能够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第八条 拆迁人应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
4、迁。 拆迁人不得私自扩大或缩小同意拆迁范围。第九条 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后,对包含拆迁用地红线图应该进行公告。第十条拆迁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拆迁摸底和暂停下列事项申请,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及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暂停下列活动:(一)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隶属物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手续;(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通常不得超出1年。拆迁人在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使用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拆迁,确需延长久限,应
5、在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延长久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拆迁人在暂停期限内未实施拆迁,或超出暂停期限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上述限制要求自行解除。第十一条 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委托含有房屋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 接收委托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实施房屋拆除,应该由含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含有确保安全条件企业负担。施工企业应该编制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中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责任人应该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第十三条拆迁人应该制订拆迁安置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含: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情况(包
6、含使用性质、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对应工作人员名单、赔偿方案(包含拆迁赔偿概算资金、赔偿安置资金起源、产权调换房源、过渡用房或其它临时过渡方法)、拆迁方法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包含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方法)。第十四条拆迁人应该在拆迁现场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赔偿安置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步骤、拆迁实施单位和评定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该依法和被拆迁人签署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拆迁房屋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赔偿方法、赔偿标准和结算方法; (三
7、)搬迁期限;(四)给房屋安置,应该载明安置房屋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法、过渡期限等情况; (五)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方法;(六)其它约定事项。 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文书范本由市拆迁管理办统一印制。第十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赔偿安置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程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要求实施。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能够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货币赔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过渡用房,不停止拆迁实施。
8、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要求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由市、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或市辖县人民政府分别责成市拆迁管理办、区县房屋拆迁及计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迁,也可由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该就被拆除房屋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私有房屋产权人在境外(包含港、澳、台),由其代管人或房屋使用人负责征求私有房屋产权人对其房屋拆迁赔偿、安置意见,在要求拆迁期限内和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赔偿协议。代管人或房屋使用人无法向私有房屋产权人征求意见,或自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拆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回复,由拆迁人
9、提出赔偿、安置方案,经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拆迁前应该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统计,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临时安置。第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债务人自拆迁赔偿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拆迁人应该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货币赔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调换房屋为抵押财产。第二十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安置,拆迁人必需先建安置用房。对未建安置用房而建商品房,由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更正。限期未更正,责令以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价格结算仍按拆迁赔偿协
10、议确定价格实施。拆迁人未按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期限安置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计划、建设、房产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拆迁人另行立项、定点、办理商品房销售等手续。第二十一条拆迁人未完成拆迁赔偿安置而要求转让建设项目标,须经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项目转让不得损害被拆迁人正当权益。项目转让应该签署转让协议,原建设项目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中拆迁人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受让人接收建设项目标,应该含有对应房屋拆迁资格和赔偿安置能力,并在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前,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要求,向指定银行存入足额拆迁赔偿安置资金。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项目转
11、让后,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该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给予公告。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方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原项目和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主体资格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以房屋全部权证登记使用性质为准。在本细则第十条要求暂停办理相关事项文件下发之前,房屋全部权证已载明使用性质但房屋使用性质实际发生改变而未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依据房屋全部权人申请,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变更后使用性质给予认定,其中房屋使用性质改变为营业用房,应该持有正当有效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房屋全部权证未载明使用性质而在暂停办理相关事项文件下发之前已实际用作非住宅,经房屋全部些人提出申请,由房屋
12、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计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正当有效文件认定。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或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向公安、市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和转学等手续,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依法根据相关要求办理。对在现居住地上学中、小学生,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它费用。第二十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拆迁管理办或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拆迁安置过程中赔偿安置标准和安置楼房工程建设进度和协议兑现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管理。第三章 拆迁赔偿和安置第二十五条 拆迁赔偿能够实
13、施货币赔偿,也能够实施产权调换。除本细则另有要求外,被拆迁人能够自主选择拆迁赔偿方法。第二十六条 实施货币赔偿,依据被拆迁房屋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原因,以房地产市场评定价格确定。实施产权调换,除租赁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价格结算,按下列要求实施:(一)对产权调换房屋,以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定价格和安置用房房地产市场评定价格相抵进行结算。(二)对承租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产权人放弃产权,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中原自住面积部分,按当年房改要求成本价格结算,超出原自住面积部分(不含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增加面积),按安置用房房地产市场评定价结算。
14、房地产市场评定价格确实定,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要求实施。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隶属物,拆迁人应该给予重建,重建必需符合城市计划。不需要重建,给予货币赔偿。第二十八条拆迁有租赁关系国有直管公房,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赔偿,租赁关系终止。货币赔偿金额50%支付给被拆迁人,5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前租赁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拆迁租赁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应该对被拆迁人给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应该对被拆迁人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拆迁前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十九条拆迁拥有部分产权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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