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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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升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计划建筑工程项目标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应该严格实施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收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计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计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计划。 城市消防计划应该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六条 城市总体计划审定同意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第七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和消防安全相关城市计划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这些项目标相关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立案。 第三章 工程设计消防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建筑设计单位负担建筑消防工程设计任务。 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该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该对工程消防设计负责。 第十条 下列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应该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一)大中型工厂、仓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品储配设施,高层工业建筑; (二)地下工程、隧道工程和人防工程; (三)高层民用建筑; (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机场、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五)电力、邮电通信和能源工程; (六)关键科研基地和其它关键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该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设计图纸和文件: (一)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及设计说明; (二)建筑单体设计相关内容; (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和电气防火设计; (四)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系统设计; (五)自动消防系统设计; (六)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七)灭火器配置设计; (八)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需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 中国消防技术标准还未要求而依据境外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所依据消防技术标准等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需要时,应组织相关教授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考察论证。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建筑设计单位应该根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给予修改。 第四章 工程建设施工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施工单位负担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任务。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公安消防部门核准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改动消防设计。确需改动,应该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经原审核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该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焊割等明火作业或使用汽油、香蕉水等易燃品作业时,必需采取安全预防方法。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该选择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消防产品。需选择进口消防产品,其所选产品应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并按国家要求消防工程保修期限对消防工程进行保修。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防验收。 对本要求第十条要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防专题验收。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题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消防产品及建筑防火材料检测汇报; (三)消防设施多种调试统计; (四)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隐蔽验收统计; (五)工程完工图; (六)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需其它文件。 第二十条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筑使用单位应该健全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无偿保养期满后,建设使用单位必需委托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定时测试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建筑物,若变更使用性质,需要提升消防安全性能,应该报原验收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再审核。 第五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计划建设,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二)监督检验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装使用消防产品; (四)处理消防违章工程; (五)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省外驻陕单位和关键涉外建筑工程项目和跨地市建筑工程项目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地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级和通常涉外建筑工程项目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 收;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县级和乡镇建筑工程项目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该立即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通常建筑工程应该在十日内,国家级、省级关键建筑工程和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应该在二十日内审核完成,需要组织教授论证消防设计建筑工程应该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成,并签发《建筑 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在建建筑工程应该进行定时监督检验。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私自施工或施工中私自改动消防设计,应立即发出《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该自收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和消防专题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核准建筑消防设计进行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题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整改意见如有重大争议,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向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复核、复查。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应该把消防安全作为评定关键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异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题验收不合格,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据不一样情况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未根据审批消防设计私自施工;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经指出不改; (三)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私自投入使用; (四)未取得《许可证》、《资质证》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 取得《许可证》、《资质证》单位违反本要求,除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前款要求给罚款外,并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自动消防设施及其它消防设施未按要求定时检测维修或不能正常使用;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法不健全、不落实。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七条要求,由公安消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或查封不合格消防产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三条要求,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非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需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责令停产停业,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要求所称消防工程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自动灭火系统工程,消防给水系统工程,防排烟及防火分隔系统工程,事故广播、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工程,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程和防爆、防雷及防静电系统工程等。 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具体应用中问题由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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