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模版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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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0202)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 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制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青岛西海岸职教集团 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标准,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珠江路北侧、嘉陵江路东路以东 3.工程规模:占地约5067平方米,建筑面积5340平方米,设计计划12个班 。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和通用条件中定义和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协议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和相关服务提议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依法签署补充协议也是本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叁拾陆万柒仟肆佰贰拾元壹角伍分(¥ 367420.15元) 包含: 1. 监理酬金: 367420.15元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它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月 日始,至 月 日止。总工期 240日历天(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它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监理和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派遣对应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酬金。 八、协议签订 1.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 签订地点: 委托人所在地 。 3. 本协议一式 壹拾贰 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陆份,乙方执陆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135号 住所: 邮政编码:266555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项目责任人:(签字) 项目责任人:(签字)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青岛开发区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707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 传真: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依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协议全部文件中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含有本款所给予含义: 1.1.1 “工程”是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实施监理和相关服务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协议中委托监理和相关服务一方,及其正当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协议中提供监理和相关服务一方,及其正当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和委托人签署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协议当事人,及其正当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 ,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协议,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协议、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 ,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协议签订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协议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推行本协议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方面负责推行本协议、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推行本协议义务,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给付监理人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相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30天中任何一天开始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乱、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其它情形。 1.2 解释 1.2.1本协议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字为准。 1.2.2 组成本协议下列文件相互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文件解释次序以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和相关服务提议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和其它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应以最新签署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含: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计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依据相关要求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与由委托人主持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与由委托人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依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与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审查其中质量安全技术方法、专题施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性; (5)检验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验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调整; (8)检验施工承包人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结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含有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实文件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要求对用于工程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法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同意;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协议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定汇报; (20)参与工程完工验收,签署完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和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含: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和工程相关标准; (3)工程设计及相关文件; (4)本协议及委托人和第三方签署和实施工程相关其它协议。 双方依据工程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项目监理机构,配置必需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关键人员应含有对应资格条件。 2.3.2本协议推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依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汇报,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它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和能力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立即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 (2)有违法行为不能推行职责; (3)涉嫌犯罪;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6)专用条件约定其它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员作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推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及本协议推行职责。 2.4.1 在监理和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当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发生协议争议时,监理人应帮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处理。 2.4.2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协议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需证实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和承包人所签署协议变更事宜。假如变更超出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同意。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按时,应在发出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觉承包人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员作,有权要求承包人给予调换。 2.5 提交汇报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和相关服务汇报。 2.6 文件资料 在本协议推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图纸、汇报及统计监理工作相关文件。工程完工后,应该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将监理相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协议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 3.委托人义务 3.1 通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和承包人签署协议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权限。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根据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委托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供最新和工程相关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和相关服务提供必需条件。 3.3.1 委托人应根据附录B约定,派遣对应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全部外部关系,为监理人推行本协议提供必需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代表,负责和监理人联络。委托人应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姓名和职责书面通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协议约定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对应指令。 3.6 回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给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推行本协议义务,应负担对应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监理人应该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确实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负担部分赔偿责任,其负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费用。 4.2 委托人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推行本协议义务,应负担对应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委托人应给予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发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出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原因,且监理人无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损失,监理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时,双方各自负担其所以而造成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包含外币支付,所采取货币种类、百分比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协议约定每次应付款时间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该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含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提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该在收到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协议生效、变更、暂停、解除和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要求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协议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推行协议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该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影响立即通知委托人。增加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确实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协议生效后,假如实际情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和恢复服务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确实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准备时间不应超出28天。 6.2.4协议签署后,遇有和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双方应遵照实施。由此引发监理和相关服务范围、时间、酬金改变,双方应经过协商进行对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对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改变造成监理人正常工作量降低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对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和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本协议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另一方能够依据本协议约定暂停推行本协议直至解除本协议。 6.3.1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因为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原因造成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推行或继续推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本协议或监理人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协议或解除监理人部分义务造成监理人遭受损失,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情况外,应由委托人给予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协议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6.3.2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造成监理人遭受损失应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暂停部分监理和相关服务时间超出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协议约定该部分义务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出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本协议自通知抵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和相关服务酬金支付至本协议解除日,且应负担第4.2款约定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更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合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自通知抵达监理人时本协议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和相关服务酬金支付至限期更正通知抵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负担第4.1款约定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协议约定应付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能够接收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取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合理回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自通知抵达委托人时本协议解除。委托人应负担第4.2.3款约定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协议。 6.3.6 本协议解除后,本协议约定相关结算、清理、争议处理方法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协议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协议约定全部工作; (2)委托人和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处理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标准协商处理相互间争议。 7.2调解 假如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约定其它时间内处理本协议争议,能够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或事后达成协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全部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它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依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和聘用相关教授等发生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提议,使委托人取得经济效益,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确实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提议被采纳后,和最近一期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遵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和实施工程相关第三方处取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和实施工程相关第三方所提供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协议包含通知均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和她人联合出版相关监理和相关服务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假如监理人在本协议推行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出版包含本工程相关监理和相关服务资料,应该取得委托人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和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协议文件除使用汉字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协议文件解释次序为:实施通用条件约定。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含:本工程设计图纸内全部工程项目(包含建筑、结构、装饰、安装、综合管网、景观绿化、拆除等全部室内、外工程)监理工作。和上述内容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变更内容及实施本工程所必需完成其它附带工作、工程维修、保修阶段监理工作等。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含:严格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协议及其它和工程建设相关协议,对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跟踪控制,对施工协议、工程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职责内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等。未尽事宜,见补充条款。 2.2 监理和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含:1、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2、政府同意建设计划及其它相关文件;3、监理协议及委托人认可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正式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等资料;5、依法成立和本协议相关协议或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含: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其它情形:委托人认为需要更换监理人员时。 2.4 推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授权范围:根据本协议中第9条补充条款实施。 在包含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公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限制条件:/。 2.5 提交汇报 监理人应提交汇报种类(包含监理计划、监理月报及约定专题汇报)、时间和份数:根据本协议中相关约定实施。 2.7 使用委托人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房屋、设备全部权属于: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协议终止后 3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房屋、设备,并确保按接收时原状交回房屋、设备。移交时间和方法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回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事宜给书面回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按实际损失100%进行赔偿,结算时扣监理费,直至扣完为止。 4.2 委托人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百分比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监理费为: 36.74万元(根据工程造价 万元计算),以实际结算值为准,优惠率不变。最终监理费将以工程最终审计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优惠率)”计算而得,本工程优惠率为20.10%。即监理费为36.74万元,计算公式:[(78.1—30.1)÷(3000-1000)×(-1000)+30.1] ×1.0×0.85×1.0×(1-20.10%)=36.74万元。 监理费支付:委托人依据工程进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项目开工后进度款最高付至合格工程量60%;审计之前最高拨付至监理协议价款70%;待黄岛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汇报后拨付至审计值97%;质量缺点责任期满并完成工程移交,依据要求无息拨付余款。(最终以黄岛区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每笔监理费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开具符合要求等额正规发票,如监理人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委托人有权延付对应款项直至监理人开具合格发票且并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6. 协议生效、变更、暂停、解除和终止 6.1 生效 本协议生效条件: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本协议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6.2.3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6.2.4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改变造成监理人正常工作量降低时,按降低工作量百分比从协议书约定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百分比酬金。 7. 争议处理 7.2 调解 本协议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协议争议最终处理方法为下列第 (2) 种方法: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它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奖励 合理化提议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比率; 奖励金额比率为 / %。 8.4 保密 委托人申明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5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协议推行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出版包含本工程相关监理和相关服务资料限制条件:应事先书面取得委托人同意 。 9. 补充条款 9.1.1工程质量监理 (1)监理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 (2)监理人应严格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要求,做好工程质量事前预控、事中控制、事后检验和验收、保修阶段监理工作。 (3)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施工质量确保方法、安全文明方法并督促实施; (4)依据相关要求对关键部位及工序确保旁站跟踪监理,并在工序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旁站监理统计及相关信息。发觉施工中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部位,应立即责令返工或整改,必需时经委托人同意后发出停工令。 (5)对用于本工程全部材料及关键施工工序包含但不限于测量放线、垂直度、平整度、轴线、蓄水及淋水试验、各项隐蔽工序等进行全数检验并留存检验过程影像资料。 (6)参与对工程中使用原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招标工作,对最终确定使用材料或设备样品,监理人负责封样保管,方便和现场实物进行比对。 (7)检验施工现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审查工程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实物质量和资料,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对有疑问必需进行测试; (8)对承包人报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验。同时,监理人应有自己现场实测检测评定数据,并不定时张榜公布。 (9)监理人应该依据工程特点和工程质量要求,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制订关键构件制作和材料选择关键质量控制点;制订设备安装质量控制点,并制订切实有效控制方法。 (10)对委托人下发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例会和专题会议纪要,监理人应立即下发到各承包人并督促责任方实施。因为监理人拖延发文而造成进度拖延或工程返工,每发觉一次监理人负担1000元违约金,并负担对应责任。 (11)定时组织各承包人召开质量会议,对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法,督促责任方立即整改,避免同类或相同问题再次出现。 (12)监理人应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发觉问题立即组织处理。未经监理人检验工程,被委托人派出工程师或质量监督机构发觉质量问题,在通知监理人以后,监理人应立即安排整修或返工,将整改结果报委托人。 (13)监理人应严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监理人验收过程不认真推行职责,委托人派出工程师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复查或抽检时,发觉质量问题,每发觉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违约条款约定赔偿,监理人写出书面检验,数次出现本条要求情况,视为监理人不能正确推行监理职责,按本协议违约责任实施。 (14)若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除监理人证实其已尽到监理职责外,监理人应该就该质量事故给委托人造成各项损失和承包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出现质量事故监理人有重大过失,监理人除负担赔偿责任外,委托人还将对监理人给予处罚。具体处罚措施按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及委托人制订相关要求实施。 (15)督促、检验承包人立即整理中间工程完工和工程完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并提出监理意见;审查承包人工程完工汇报,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完工验收方案,以作为委托人组织完工验收依据;参与委托人组织工程分阶段验收及完工验收,提出监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在最终完工验收汇报中对工程质量提出评定意见;负责督促工程完工档案编制工作,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完整工程完工档案资料和完整监理资料报委托人存档。 9.1.2工程进度监理 (1)进度监理目标:以施工协议工期要求为准。 (2)进行环境和施工现场调查及分析,依据总承包协议要求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工作具体计划,立即审核承包人提交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分段施工进度计划和在施工过程中提交多种分项计划,并立即报委托人审批并控制其实施。 (3)根据委托人确定总进度目标和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督促协调承包人合理组织分部分项或工序之间平行搭接和立体交叉施工,并在其施工过程中跟踪检验、监督、控制、协调各项进度计划实施。同时,当工程未能根据计划进行时,监理人应立即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方案,督促承包人采取必需方法加紧施工进度,确保实际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及施工协议要求。 (4)监理人不得私自下发停工通知单,确实有需要下发停工通知单时,需提前和委托人沟通。 9.1.3工程费用监理 (1)监理人应审核承包人月进度产值报表、已完工程量统计和进度款支付,并向委托人出具审核意见,月进度产值报表审核意见于本月28日前报委托人;监理人负责对承包人编制完工结算进行审核,完工结算于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汇报和完整完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审核完成,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完工结算资料报送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审计机构审定。监理人应该主动配合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审计机构审定工作,提供咨询、答疑、解释和其它帮助。 (2)认真审核承包人施工方案,避免产生额外费用,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费用增加。 (3)严格限制因为承包人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原所以提出工程变更。对因设计图纸问题或现场情况和图纸不符而必需发生变更,须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由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对于承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应先由承包人拟出技术核定单,监理人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最终由设计院出具变更文件。 (4)监理人应根据以下程序和标准控制经济签证: ①监理人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确实需要签证,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注明签证理由及依据,并附相关书面证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全部签证应在着手办理之前立即和委托人沟通意见,并在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委托人复核审定。 ②监理人办理实际发生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均应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审核完成报送委托人,过期不再受理。 ③全部实际发生现场签证,必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报委托人审定后方可生效。 ④监理人必需对现场签证建立台帐,具体统计签证发生工程量及工作量,每七天汇总后,报委托人存档。 ⑤若委托人经审核发觉监理人办理签证时弄虚作假,将对监理人处以两倍虚假签证额经济处罚。 9.1.4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监理 (1)监理工作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死亡率控制为零,年轻伤率控制在15‰以内。监理人应该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安全事故负担对应赔偿责任,但其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推行了监理职责除外。 (2)文明施工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达成地方政府部门要求。 (3)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依据相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督促承包人立即对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整改方法,必需时可下达停工令,并立即汇报委托人。 (4)总监理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安全管理例会,部署、落实安全施工方法。 (5)监理人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合理化提议,以满足现场安全施工要求;施工期间,监理人须监督承包人遵守安全方法中各项要求。 (6)监理人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担监理责任。 9.1.5监理人在协议管理方面职责和义务 (1)定时向委托人汇报协议实施情况,随时汇报有可能发生协议索赔,并提出实质性处理意见和提议。帮助委托人处理协议纠纷和索赔事宜。 (2)对承包人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应就其申述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依据协议要求程序审核工期或费用索赔款项,提出监理人自己意见和提议,供委托人审核。 (3)监督本工程中承包人多种管理人员组成和数量是否和协议所列名单相符;对不称职管理人员,有权在书面报请委托人同意后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 9.1.6施工合相同相关协议中约定监理人职责和义务 对于监理人监理工程,委托人和承包人、供给商等工程参与人签署相关协议(包含但不限于和施工承包人签署施工协议)中约定监理人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应该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推行,监理人同意,对于上述相关协议中约定监理人职责和义务,监理人没有推行,所产生后果由监理人负担责任。 对其监理工程,监理人有义务依据监理需要立即并主动取得委托人和承包人、供给商等工程参与人签署其它协议,不得以监理人不是相关协议当事人或其不知道相关协议内容作为不推行相关协议约定抗辩理由,除非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无需推行某项义务或书面通知监理人拒绝其取得某项协议。 9.1.7监理人在其它方面职责和义务 (1)主动帮助委托人办理前期开工手续和完工立案手续,并帮助委托人组织施工图设计评审、会审及交底工作。 (2)对设计中错误或设计文件和现场实际不协调之处,和包含委托人经济利益变更要立即提出意见,报委托人审批。 (3)配合委托人信息管理,按委托人要求提供相关管理信息。 (4)在施工期间,监理人应为委托人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程监理周报、月报、监理工作总结,报委托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每个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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