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范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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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文本范例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 本规则依据人事管理规章要求,制订职员工资相关事项。 第二条 工资标准 职员工资,依据社会水准,企业支付能力,物价指数改变,本人实施所担任工作能力、经验、年纪等原因确定。 第三条 工资结构 工资包含固定工资及临时工资两大部分,其结构以下图所表示。 第四条 支付方法 1.工资给付除尤其要求情况外,标准上由直属主管直接将工资交予本人,或委托会计部门经办人直接交予本人。 2.工资给付亦可依据下列要求,直接将工资(含临时奖金)全部或部分汇人职员银行账户上。 (1)职员期望将工资汇人本人账户时,必需依据下列要求,填具书面表格手续后,交付会计部门办理。 ①期望汇人本人账户工资范围和金额。 ③职员指定金融机构和存款类别、账号。 ③申请手续必需在工资结算前10天办好,方为有效。 (2)金融机构指定标准上以和企业有业务往来或企业指定金融机构为主。但在企业认为有必需时,可在本人申请指定金融机构办理。 第五条 扣除金 下列要求各项可从每个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1.法令要求项目。 2.基于工资扣除要求,并和工会取得协议后项目。 第六条 工资偿还和处理 1.虚假、误算等超领时,必需在发觉后立即偿还。 2.因误算而超付工资,企业可在30天内向职员行使追索权。 第七条 离职时工资 1.工资计算期间职员被解聘或申请离职时,凡采取日薪月给制或月薪制者,仍给付基础工资。 2.加给工资给付依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月薪百分比(以 l/25计算)计算;至于各项津贴,则不给予给付。 3.退职金依离职前6个月内平均基础工资乘以基准百分比计算。 工资计算及给付 第八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1.工资计算期间以从上个月21日至本月20日,于该月27日发放。当发放工资日恰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日发放。 2.年度结算工资期间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3.因不可抗拒原所以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须于支薪日前10天通知企业全部职员,并公告变更后支薪日期。 4.临时工资给付依据(第四条)要求办理;支薪日期由人事部门依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很给付 下列情况下,直系抚养亲属申请可支付已实施勤务时间工资。 l.本人死亡时。 2.离职或被解聘者。 3.结婚或生产时。 4.生病或受意外灾难时。 5.作为葬仪费用时。 6.其它经企业认可事由。 第十条 尾数计算 工资计算时,若有未达元民上尾数产生一律计算到元为单位。另外,基础工资及各项津贴也一律以元为单位计算。 基准内工资 第十一条 基础工资约定 计算基础工资时,要依据职员实际情况,经验能力、职务和绩效等原因而确定给付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基础工资种类 基础工资给付,分为月薪制和日薪月结制两种,并以下列要求计算: 1.月薪制除人事规章有尤其要求外,对于缺勤、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给予扣除。 2.日薪月结制职员缺勤、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等怠工勤务日数,均按”基础工资 × l/25 ×当月怠工日数”得出扣除额从基础工资扣除。 第十三条 月薪制适用标准 月薪制适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者: 1.科长以上职位者。 2.工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98%以上、并符合下列资格者: (l)在企业服务2年以上。 (2)经由部门主管和人事部门评定后认为表现优异职员。 第十四条 月薪制适用特例 采取月薪制形式职员在工资计算期间若因下列情形或第五条所要求事项,而无法实施勤务时,则该职员缺勤工资应按计日或计时制计算方法从工资中扣除: 1.就职和复职前缺勤日数。 2.连续缺勤达10日以上者。 3.非事先请假缺勤者。但若因不可抗拒事件而无法事前请假时,则应于上班后3日内提出书面证实。 4.其它,因企业原所以无法正常实施勤务时,则另行要求。 第十五条 加给 经过试用期并成为正式职员时,应依据该职员职位,贡献大小合适地确定职等工资。 第十六条 职等制度概要升级及其它职等制度,依据《职等制度概要》制订措施。 第十七条 责任津贴 担任管理职位及专门职位者,依其所担任职位给付下列津贴额: 1.管理职位。 2.专门职位。调查科主任、调查员及主任等职位,均依据下表所列对应资格给付责任津贴。 第十八条 责任津贴支付责任津贴标准上于正式任职当月开始给付;缺任时第二个月取消给付资格。 第十九条 住宅津贴给付标准 1.住房津贴依据各地域情况,从职员正式任职时算起。 2.当职员因故暂停职务时,住房津贴能够不给予给付。但恢复勤务时,则从下个支薪日起依出勤日数给付住房津贴。 3.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职者,其勤务时间未达15日以上时,给予给付住房津贴。 4.因调职到其它地域任职时,从调职发生第二个月起,依其调至地域情况给付住房津贴。 第二十条 抚养津贴 企业对于须负担家计并对抚养亲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职员,依下列资格支付抚养津贴: 1.抚养资格。 ( l)配偶 ①所得税法上认可配偶,全部支付。 ②夫妇皆在企业上班者,仅支付丈夫抚养津贴。 (2)其它抚养亲属 ①责任津贴在二等以上者,其抚养亲属不得超出2人。 ②夫妇皆在企业上班者择一支付。 2.抚养亲属系指和本人共同生活(依靠本人收入赖以维持生计,在直系两代范围内)者,依下列资格评定。但不得已必需和抚养亲属分居时,须提出相关证实文件并经由人事部门确定后,可依要求办理津贴给付。 (l)配偶。 (2)未满18岁儿女及弟妹(不含已就业者)。 (3)满60岁以上父母、祖父母(不含有所得收人或不动产收人者)。 (4)残障者(直系两代范围内)。 (5)其它,法令所要求者。 第二十一条 抚养津贴给付要求 1.新进职员抚养亲属增加者,应从事实发生当月起开始给付抚养津贴;抚养亲属降低者,则应从事实发生第二个月起降低津贴额。 2.缺勤30天以上时,第二个月起即不给付津贴,但恢复勤务时,则从恢复上班当月开始给付。 3.欲接收亲属津贴该津贴需变动者,标准上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并经由直属主管向上呈报。 第二十二条 职务津贴各类。 凡含有下列资格者,可享受职务津贴: 1.机械津贴。()重作业;(2)轻作业;(3)其它。 2.营业津贴(定额)。 3.驾驶津贴(基础津贴额)。 4.警卫津贴。 5.柜台、电话接线津贴。 6.厨房津贴。 第二十三条 机械津贴 从事机械加工作业者,应依据其作业危险性及油渍污染程度,给付下列津贴: 1.重作业:每个月津贴见津贴补助要求。 2.轻作业:每个月津贴见津贴补助要求。 3.其它:每个月津贴见津贴补助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械津贴给付 机械津贴从勤务开始时给付,卸任后下一个支薪日停止给付。 第二十五条 从事业务推广营业人员,依津贴补助要求相关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六条 营业津贴给付 营业津贴从勤务开始时起即给付,卸任后第一个支薪日停止给付。 第二十七条 警卫津贴 从事警卫勤务者(夜间值夜班勤务),依津贴补助要求相关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八条 驾驶津贴 从事驾驶勤务者,依津贴补助要求相关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九条 柜台、电话接线津贴 休息时间轮班值班柜台及电话接线勤务者,依津贴补助要求相关要求给付津贴。 第三十条 厨房津贴 勤务时间内,不定时职员餐厅勤务者,依津贴补助要求相关要求给付津贴。 第三十一条 警卫津贴、柜台及电话接线,厨房勤务津贴给付 1.警卫、柜台及电话接线、厨房勤务等津贴,应从接收勤务当月开始给付,卸任后下一个支薪日停止给付。 2.接收本津贴者,不再接收轮班值勤津贴。 第三十二条 责任津贴职务津贴处理 1.缺勤日数达10天以上者,则采取按日计算方法。 2.缺勤达15日以上者,则不给付该津贴。 第三十三条 调整津贴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依据需要限期调整津贴: 1.合并或整理企业时,新责任人认为有调整津贴必需。 2.留职停薪者复职后,经人事部门评定有调整津贴必需时。 3.相关工资给付基准及相关制度修订后,认为有赔偿差额必需时。 4.因调职、外调等人事变动致使工资基准额降低,经人事部门评定后,认为有赔偿差额必需时。 基准外工资 第三十四条 加班津贴 1.勤务时间外加班(不含假日加班及深夜加班),每小时增加130%工资作为加班津贴,但接收第二十五条营业津贴及第二十八条驾驶津贴者,则依据第四十一条要求办理。 2.勤务时间外(加班、提前上班)时间计算,须扣除下班后及上班休息时间;而且开始工作后前30分和下班前15分钟皆不予计算。 第三十五条 假日加班时,以下列标准乘以计时工资作为假日加班津贴额: 1.星期日140% 2.固定假日150% 3.春节200% 第三十六条 1.深夜加班津贴计算方法是,以标准工资除以通常加班费,再加上计时工资30%。轮班勤务则另行要求。 2.假日加班至深夜时,除比照第三十五条假日区分外,并依区分假日加班费加上平日计时工资 40%后给付。 第三十七条 前三条加班时间若在30天内通常加班超出30小时,假日加班16超出小时,深夜加班超出6小时,皆加算10%津贴。 第三十八条 加班津贴反复 通常加班和假日加班若有反复时,则不再补助。 第三十九条 特殊勤务 特殊勤务者津贴,视实际需要另行要求。 第四十条 营业津贴定率等级额 1.外勤营业员及总经理驾驶员以前三个月平均加班时数为基准,按津贴补助相关要求中定率等级额计算该月份基准外工资。 2.定率等级额在任满 3个月后给付,卸任后第一个支薪日即不再给付。 3.试用其蝗营业津贴,通常以通常加班津贴给付。 4.采取定率等级额方法者,不须再给付通常加班费(不含假日加班津贴)。 第四十一条 驾驶津贴 驾驶津贴除依第二十八条要求外,经企业许可后,驾驶公用车者,以津贴补助相关要求,按公务车实施。 第四十二条 交通津贴 企业每隔三个月给付一次相等于往返定时公共车票金额作为职员交通津贴。职员自备交通工具也以定额交通津贴为基准,不另行补助其差额津贴。 第四十三条 轮班津贴 人事轮班制勤务职员,依下列要求(按定率、定额)给付轮班津贴,但固定夜班勤务者,则不给付按定率计算津贴。 1.固定额津贴(每次勤务)。 (l)早班100天;夜班150天。 2.固定比率津贴(定率)。 (l)要求勤务时间外加班从凌晨5时到8时30分,17时30分至22时等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130%,从22时到凌晨5时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145%。 (2)要求时间外加班,也适适用于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要求。 第四十四条 调拨津贴 因业务上需要,职员必需在休假日实施勤务,并于翌日给补休者,给通常计时工资40%。 第四十五条 奖学金 企业为激励在职人员进修,或部分在学勤务者,依津贴补助相关要求给付奖学金。 第四十六条 出差津贴 因业务需要,须到外地考察或洽谈业务时,依下列给付标准,以固定金额加固定比率金额总额,作为津贴基准。 (五)缺勤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事故津贴 因意外事而缺勤时,依下列方法处理。 1.年度有休假,工资照常给予给付。 2.下列尤其休假,工资亦照常给付: (l)婚假;(2)丧假;③产假;(4)补休;(5)天灾,公同认为必需休假时;(6)企业现工会尤其协定休假。 第四十八条 工会活动 职员从事工会活动而停业勤务时间,则不支付工资;但公同和工会共同举行活动及协议时,则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条 停职 员主在勤务时间内申请离职或遭解聘缺勤时,不给付缺勤时工资。 第五十条 缺勤30天以上时 1.因业务负伤患病连续缺勤达30天以上者,第一月工资照常给付;第二个月仍缺勤时则不再给付其工资。 2.非业务负伤患病,并在每一计薪期间内缺勤日数达15日以上者,则不给付工资。 第五十一条 行使公民权 因下列要求情形而缺勤时,工资照常给付: 1.行使公民权时。 2.出庭作证时。 3.企业集会或因培训而召集时。 临时工资 第五十二条 奖金 奖金标准上每十二个月分两次发放,分别于6月30日(上期)及12月5日(下期)给付。 第五十三条 1.奖金支付对象,以奖金计算期间到发放日止,仍在职职员为标准。 2.奖金计算期间服务满6个月以上者,则应给付10%金额,未满6个月者以下列方法给付: (l)服务满5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者,给付po%奖金。 (2)服务满4个月以上,未满5个月者,给付75%奖金。 (3)服务满3个月以上,未满4个月者,给付50%奖金。 服务满2个月以上,未满3个月者,给付25%奖金。 (5)服务满未1个月者,不予给付。 3.非正式职员,或奖金计算期间为试用职员时,则视其工作表现,由人事部门另行要求。 第五十四条 奖金计算期间 1.上期奖金计算期间从上十二个月 11月21日至该年5月20日。 2.下期奖金计算期间以该年度5月21日到11月20日止。 第五十五条 奖金计算方法 1.个人奖金计算方法以下: 个人奖金金额=计算基础额给付率出勤系数 2.奖金计算基础额为奖金计算期间内职员最高基准工资(基础工资、加给)加上各项津贴(责任津贴、住宅津贴、抚养津贴及特殊职务津贴总额。 3.给付率依据企业营业成长及职员考绩等原因,由人事部门部分制订。 4.出勤系数计算方法: 出勤系数=(每六个月出勤日数、职员缺勤日数)/每六个月应出勤日数注:每六个月应出勤日数为[十二个月(365日)一尤其休假日(101)]/2=132; 职员缺勤日数包含病假、事假、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缺勤。 5.其它 第五十六条 年纪最低工资 企业依职员年纪及已婚者最低工资作为基础工资及加给等给付依据。 1.年纪最低工资(男女)。 (l)职务最低工资;(2)18岁;325岁;(4)30岁;(5)35岁。 2.已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30岁以上4人之家庭者。 第五十七条 晋升 1.企业视职员工作表现于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实施晋升,标准上若无尤其需要,不进行临时晋升。 2.资格晋升对象为12月31日前仍在职职员,但有下列情况者,则不给予晋升: (l)停职者(留薪停职者);(2)该年度缺勤日数达45天以上者;(3)晋升公布日前离职者;(4)该年度受处罚者;(5)其它,经人事部门评定不含有晋升资格者。 第五十八条 其它工资 其它未要求工资如有疑义产生时,由人事部门另行要求。 附则 实施日期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从X年X月X日始实施 工资管理细则 本细则适适用于月薪制 目标 第一条 本细则具体要求相关工资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要求。 适用资格 第二条 1.工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以上者,适适用于月薪制。 第三条 适用时期及适用日 月薪制适用资格评定及取消,十二个月分两次(6月及12月评定);适用日期公布时间为6月20日及12月20日,从公布以后下一个支薪日起实施。 第四条 出勤率计算 出勤率计算应于每十二个月5月21日及11月21日实施。 第五条 出勤计算期间 出勤率计算期间以6个月为一单位,从上年度11月20日至该年度5月20日止为上期;该年度5月21日到11月20日止为下期。 第六条 适用标准及取消 1.适用月薪制资格者,必需连续两年以上且出勤率达98%以上。 2.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则取消其适用资格: (l)连续两年出勤率未达98%以上者。 (2)经人事部门评定其考绩,或受惩戒处分、取消其作用资格者。 第七条 1.经本细则第六条第2项要求取消资格者,若于任职十二个月后年度出勤率达98%以上时,可恢复其月薪制。 2.再适用者,因故遭取消时,标准上不再适用月薪制。但因取消后两年内表现优异或连年内出勤率达99%以上时。 第八条 出勤率扣除 出勤率以要求年度勤务日数除以缺勤日数计算并依下列要求扣除。 l.下列缺勤标准上不给予扣除工资及出勤率。 (l)年度有薪休假。(2)尤其休假。(3)产前产后假。(4)事故休假。(5)业务负伤,病缺勤(未满1个月)。 2.下列缺勤,则依实际缺勤日数,给予扣除。 (l)业务外负伤疾病缺勤。(2)因私人事由缺勤(以事先请假者为限)。(3)未事先请假缺勤(以旷职缺勤论)。(4)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缺勤,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超出叨分钟者,按一日计算。 3.工资计算期间停职时,未实施勤务日数不给予计算。 第九条 附则 本工资管理细则从XX年XX月XX日起开始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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