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体员工员工离职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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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离职管理制度 1.0 目标 为规范企业职员离职管理,确保企业和离职职员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2.0 范围 企业全部职员,不管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据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3.0 内容 3.1 离职类别和定义 3.1.1 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3.1.1.1 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职员提出提前终止劳动雇佣关系行为。 3.1.1.2 解聘:是指在任职期间内,职员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企业要求,或因劳动协议无法继续推行等,企业决定提前终止和职员劳动雇佣关系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能够解聘职员: A、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职员作引发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员作。 C、工作能力显著不适应本职员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D、参与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评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E、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协议协议。 F、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确需淘汰人员。 G、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无法满足工作需求者。 H、企业制度或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3.1.1.3 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职员违反企业相关要求或做出有损于企业利益行为,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企业依据相关要求随时和其解除劳动协议,给予开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有权开除职员: A、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B、 严重渎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企业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 。 C、 对企业有严重欺骗行为。 D、 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 泄漏企业商业或技术秘密,使企业蒙受损失。 F、 年度内被处以大过处罚达3次。 G、 其它违反企业制度中相关开除类要求者。 H、 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3.1.1.4 自动离职:是指在协议期内,职员未经企业同意而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将按职员自动离职处理,并临时冻结其工资: A、 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或在1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个工作日,经劝戒无效者。 B、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C、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企业者。 3.1.2 协议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协议) 3.1.2.1 企业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协议:是指协议期满,企业依据情况不再和职员续签劳动协议,并提前30天通知职员行为。 3.1.2.2 职员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协议:是指协议期满,职员不愿和企业续签劳动协议,并提前30天通知企业行为。 3.2 辞职程序 3.2.1 辞职申请提出 职员申请辞职,须填写《职员离职通知书》(见附表1),提前通知企业,经企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不然,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对应天数基础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具体所需提前提出时间详见《职员离职类别和要求说明表》(附录1)。 3.2.2 辞职申请审批 3.2.2.1 职员所在部门责任人或直接上级就职员提出辞职申请,需和职员进行主动沟通,对绩效良好职员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可能性。 3.2.2.2 经沟通无效,由部门责任人或直接上级将职员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于人力资源科审核。 3.2.2.3 人力资源科有责任和辞职职员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人力资源科文员依据《离职审批权限表》(附录2)报批。 3.2.2.4 《职员离职通知书》经最终同意后,由人力资源科保留,并通知该辞职职员直属主管同意结果。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同意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职员于离职日到人力资源科领取《职员离职通知书》和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3 解聘程序 3.3.1 解聘申请提出 3.3.1.1企业解聘职员,标准上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职员离职通知书》,非职员过失性解聘,应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职员。但必需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3.3.1.2 在解聘职员时,其直属部门(单位)主管须和被解聘职员面谈,明确清楚地通知其被解聘原因,并负责解答其和被解聘相关问题,人力资源科可陪同提供必需支持。 3.3.2 解聘申请审批 遵照《离职审批权限表》实施。 3.4 开除程序 3.4.1 开除申请提出 企业开除职员时,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职员离职通知书》,通知被开除职员。 3.4.2 开除申请审批 遵照《离职审批权限表》实施。 3.5 自动离职程序 3.5.1 对于未经预告而自动离职职员,所属单位须于当日立即填写《职员离职通知书》,报行政部人力资源科。 3.5.2 属于职员主动提出自动离职者,须由职员本人填写《职员离职通知书》,经直属单位主管签署后,到人力资源科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放行出厂。 3.6 协议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协议) 3.6.1 属于企业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科应在协议到期2个月前将协议到期需续签协议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责任人,各部门依据职员工作表现及企业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协议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安排协议续签事宜,或提前30天填写《职员离职通知书》,通知职员不再续签劳动协议。相关离职手续按解聘程序办理。 3.6.2 属于职员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协议时,职员应在协议期满前30天,填写《职员离职通知书》,通知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协议。不然,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对应天数基础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相关离职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 3.7 离职谈话 3.7.1 职员离职时,该部门责任人或直接上级需和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需,可请其它人员协 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A、 审查文件、资料全部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B、 审查其了解企业秘密程度; C、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D、 说明企业和职员权利和义务; E、 有权代表企业依据其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离开企业日期。 F、 统计离职谈话清单,经职员和谈话责任人共同签字,并分别保留于企业和职员档案。 3.7.2 职员离职时,人力资源科应和离职人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A、 了解职员入职以来工作业绩; B、 解答职员可能有问题; C、 征求对企业评价及提议。 3.7.3 工作期间内,离职职员不得拒绝接收企业所要求会谈,不然将给予处分。 3.8 离职移交 3.8.1 工作交接:指将本人经办各项工作、保管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见附表2)签字确定,具体内容以下: 3.8.1.1 企业各项内部文件; 3.8.1.2 经管工作具体说明; 3.8.1.3 《用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络方法及其它相关信息) 3.8.1.4 培训资料原件; 3.8.1.5 企业技术资料或职位所包含保管文件性资料(包含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 3.8.1.6 项目工作情况说明,包含: A、 项目计划书; B、 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 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 其它项目相关情况具体说明。 3.8.1.7 现在工作进展程度。 3.8.1.8 任职期间工作统计资料。 3.8.2 事物移交:职员在企业就职期间全部领用物品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定。 3.8.2.1 所领用办公用具交还人力资源科; 3.8.2.2 企业配置通讯工具; 3.8.2.3 各类钥匙; 3.8.2.4 借阅图书资料; 3.8.2.5 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具、移动存放、保管工具等)。 3.8.3 款项移交 3.8.3.1 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3.8.3.2 经手办理业务协议(协议)移交至总经办或行政部主管。 3.8.4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定,并经人力资源科或行政部审核立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3.8.5 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方法: 3.8.5.1 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立案,能够拷贝一份。 3.8.5.2 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立案,由移交人回想文件内容,并将回想内容,报部门责任人审核,经审核经过,方可将遗失文件交接。不然,因个人原因,造成文件遗失无法追回,后果由个人负担,视文件关键性,由部门责任人联合企业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负担经济赔偿额度。 3.8.5.3 出现物品、图书遗失,依据物品、图书统计价格,按本制度要求赔偿标准赔偿。无统计价格物品和图书,按市场现行价格最高价赔偿。 3.8.6 相关部门签字 3.8.6.1 相关部门责任人需要做好本部门和离职职员包含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3.8.6.2 办理交接手续时,如遇相关部门责任人不在岗,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取得同意后,方可由相关部门责任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3.8.6.3 职员离职交接,包含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责任人需本着对企业负责、对个人负责标准,认真检验和审查离职职员和本部门包含工作事宜;如发觉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企业将依据给企业造成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责任人加倍赔偿。 3.8.7 离职人员必需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3.8.8 离职职员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私自离开企业者,企业有权经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3.9 离职结算 3.9.1 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定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3.9.2 结算部门:离职人员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结算由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进行。 3.9.3 结算项目 3.9.3.1 违约金: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违约金,由行政部根据协议违约条款进行核实: A、《劳动协议》协议期未满违约金; B、其它违约金。 3.9.3.2 赔偿金 A、物品损失赔偿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余额赔偿。 B、培训损失赔偿金:培训费×协议未满月数/协议期限月数,或依相关要求办理。 3.9.3.3 工资 3.9.3.3.1 属于解聘和开除类别离职职员,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结算支付其全部应得薪资。 3.9.3.3.2 属于辞职类别离职职员,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可结算支付其离职当月上月还未结算薪资,而离职当月薪资及其它项目金额,统一于离职后第一个工资结算日结算支付。若不能亲自结算者,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填写《工资结算委托书》(见附表3),委托企业在职职员代理结算。 3.9.3.3.3 未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者,企业有权冻结其工资,直到办妥各项手续为止。 3.9.3.3.4 代通知金:职员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则扣以对应应出勤工作日基础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计算公式以下: 应扣代通知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工作日数×基础工资 3.9.3.3.5 若职员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继而提出要求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经部门(单位)主管和人力资源科审核、行政副总经理同意后,对于提前日期内所包含工作日可不扣对应代通知金,其应扣代通知金计算公式以下: 应扣代通知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工作日数—许可提前离职天数内工作日数)×基础工资 3.9.3.3.6 若职员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部门主管依据客观情况,主动提出同意让该职员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报人力资源科审核、经行政副总经理同意后,即可不扣代通知金。 3.9.3.3.7 离职职员所应扣作代通知金基础工资天数,由人力资源科在《职员离职通知书》对应栏位内明确标注,财务部据此天数在结算时扣除对应基础工资。 3.9.3.4 项目损失赔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企业项目损失赔偿金。 3.9.3.5 企业应付职员其它款项。 3.9.3.6 职员应付企业借款、扣款。 3.9.4 如职员应付、扣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员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给办理相关手续。 3.9.5 由人力资源科在离职职员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后,开具《职员离职出厂通知单》(见附表4)交总务科办理用餐和住宿清退手续。 3.10 其它事项 3.10.1 在被解聘和开除职员办理离职手续时,依据实际需要,行政部需派专员全程监护办理。4等以下职位人员由保安人员监护办理,4等及以上职位人员由人力资源科或行政部主管监护办理。 3.10.2 总务科在职员办妥用餐和住宿清退手续后,填写《职员离职出厂通知单》,通知大门值班保安检验行李放行和财务部结算薪资。 3.10.3 离职人员离厂时间:标准上全部离职职员,必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离厂手续,并于当日离厂。特殊情况需继续在企业食宿者,须在办理手续时,向总务科提出,由总务科主管依据实际情况同意,但以一个晚上为限,且必需于次日13:00前离厂。特殊情况需延长食宿时间者,需报行政副总经理同意。 3.11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 3.12 本制度自企业同意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3.10 本制度附件: 项 次 名 称 表 单 编 号 版 本 保 存 期 限 附录1 《职员离职类别和要求说明表》 —— —— —— 附录2 《职员离职审批权限表》 —— —— —— 附表1 《职员离职通知书》 AM09 A03 一个日历年 附表2 《工作交接表》 AM51 A01 一个日历年 附表3 《工资结算委托书》 AM01 A02 6个月 附表4 《职员离职出厂通知单》 AM50 A01 一个日历年 拟制:行政部人力资源科 版次: 行政部副总经理: 日期: 工会审议: 日期: 同意: 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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