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范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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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相关资料) 单 位 (公章) 负 责 人 建档时间 XXXX 制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目录 序号 题名 时间 1 相关下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通知 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一览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3 警示和通知制度 4 申报制度 5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 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 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8 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9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0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1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12 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13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4 职业病防治和实施方案 15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6 职业卫生监督检验制度 相关下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通知 XXXX企业全体职员: 为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有效预防、控制、降低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我企业以《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48、49和51号令相关要求为基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相关要求,结合我企业实际,制订了XXXX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XX月XX日 XXXX企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一览表 序号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名称 实施时间 实施部门 页数 备注 一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1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10 二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1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 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6 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7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10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11 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检自查制度 12 其它职业病防治制度 三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 XXX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 XXX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注:(1)本表统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每十二个月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应立即归档; (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其它操作规程合并,内容必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抢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操作相关要求。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汇 编 XXXX 3月 目录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5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2 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4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1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25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27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2 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实施方案---------------------------------36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42 职业卫生监督检验制度-------------------------------------43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职业病危害通知是指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方法如实告诉劳动者,通知形式包含劳动协议、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能够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对应防护方法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 企业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如实通知劳动者,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 企业依据职业病危害原因特征,选择并设置对应防护标识。 第五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根据通知和警示提醒进行防护。 第二章 通知 第十条 企业将存在粉尘、噪声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必需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经过劳动协议、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法如实通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已签订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签订劳动协议中未通知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前条要求,向劳动者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协议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企业不定时接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要求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该被通知内容,识别警示标识含意和应对方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 在显著位置应设置公告栏: (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二)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三)公布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求援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等内容; (四)公告内容正确、完整,字迹清楚,并立即更新。 第三章 警示 第十五条 存在粉尘、噪声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岗位在工作场所设置对应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警示标识分为严禁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醒标识和警示线。 (一)严禁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引发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醒必需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护方法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醒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醒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线带。 第十七条 警示标识基础形式: (一)严禁标识基础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基础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基础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醒标识基础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基础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带状图形。 第十八条 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企业根据下列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发尘肺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三)生噪声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四)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五)能引发其它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通知卡”。 第十九条 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征、关键成份、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原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和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对应严禁标识。 第二十一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对应严禁标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所使用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该符合本要求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应该醒目、保持完整,使用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效完好。 第四章 防护 第二十三条 存在粉尘、噪声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必需在工作场所设置对应指令标识。 第二十四条 存在粉尘工作场所设置对应防护标识。 第二十五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对应防护标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标申报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措施。 一、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原因调查和申报工作管理,在安全科内设专职人员1名,负担职业病危害原因调查和申报。 二、要严格实施《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措施》,立即正确地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原因。 三、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原因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原因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原因现场监测人员和生产人员共同负担。识她人员应含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识别方法、生产工艺步骤、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担任。为确保申报工作立即和正确,工作人员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五、职业病危害原因申报内容要正确完整。申报内容包含: (一)企业基础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分布情况和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六、各部门要在生产期间,完成其职业病危害原因申报材料填写并报至所在地安监局。 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法。 首先经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关键责任人签字后,连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八、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根据以下要求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标,自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材料等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发觉原申报内容发生改变,自收到相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 作业场所 危害原因名称 设备状态 操作方法 是否隔离 接触人数 工作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具 有(名称) 无 有(名称) 无 机加、砂光 粉尘 全密闭 手工操作 是 有吸尘器 防尘口罩 备料、机加 噪声 半密闭 手工操作 是 有隔断 耳塞 涂装 苯 全密闭 手工操作 是 有水帘喷台 防毒口罩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 要经过墙报、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口号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和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评和发证。依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科,并由安全科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科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措施》、《劳动防护用具监督管理要求》等。 ②企业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方法及生产工艺基础情况。 ③综合安全知识,企业关键危险区域和经典事故分析及防范方法。 ④企业多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步骤。 ②本车间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要求。 ③本车间关键职业危害原因和经典事故经验教训和防范方法。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员负责进行培训,关键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步骤。 ②本班组作业中危害原因和应急防范方法。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具佩戴、使用要求。 ④本班组关键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和关键步骤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方法要求。 ⑥制订实施师徒协议、包学、包会、保安全、尊师爱徒。必需在有经验老工人率领工作4个月后,才能单独作业。 3、调换新岗位和采取新工艺人员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取新设备、新工艺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企业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制度》实施。 2)采取新设备、新工艺岗位人员,必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通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危害原因和防范方法。 4、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机动车驾驶、起重起吊、金属焊接、压力容器、爆破、卷扬、通风、尾矿、水泵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需进行特殊工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由市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依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每十二个月企业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凡新增或调换特殊工种人员,必需由市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通常职员安全教育培训 1)由企业每十二个月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2)为了不停提升职员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每十二个月必需对在职员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通常“三违”人员由 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安全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安全科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具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具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原因,保障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企业关键防护设施有:除尘设备为中央吸尘系统、水洗喷台、中央供漆系统、各类低噪音设备、3M防尘口罩、活性炭防毒口罩、耳塞等。 1、 安全科、工务组等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对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部门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措施。 3、 物资供给部门必需购置使用含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该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汇报防护设施产品。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判定,并出具检测汇报。在检测过程中应推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保留好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5、安全科、工务组等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定时对防护设施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检验并做好统计。 6、对防护设施应该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多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判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汇报。 7、安全科应每个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专题检验,对防护设施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检验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觉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应明确防护设施各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原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应该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统计。 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具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确保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需配置,带有防护功效用具。 2、接触有害原因全部些人员全部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具。 3、职业病防护用具选定应遵照“安全、实用、经济”标准。 4、由物控负责,依据不一样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具需要制订《职员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发放标准》,依据发放标准给职员配置合理职业病防护用具。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换应该配置职业病防护用具。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升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具。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职业病防护用具。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职业防护用具。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常常从事或关键从事工种发给对应职业病防护用具。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常常或关键参与劳动情况,依据工作需要配置对应职业病防护用具。 4.6新增加工种或部分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具及标按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必需按要求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未按要求使用,应视为违章作业。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具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5.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具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具质量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具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全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具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具去向、数量、时间均应具体登记。 5.3职员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小型防护用具,职员脱离工作岗位30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具。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具。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具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已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有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具者,由职员个人按原价购置。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具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协议或调离本企业时,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时间尚不到要求期限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具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统计要建档保留。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职员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原因检测管理制度实施和监督,并做好制订、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有毒等危害原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根据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时检测及评定,确定每一个点危害程度。 三、企业设置专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职业危害原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留。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时对作业现场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最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实状况评价,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原因识别和检测工作。 七、企业配置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个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七天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本身不含有监测能力,应该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八、企业委托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定: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据企业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合适增加检测次数; 3、对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原因,最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实状况评价。 4、看成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改变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定。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十二个月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方法和管理方法最少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对不符合要求作业场所立即整改。 十、检测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关键包含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危害原因。 十一、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需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具,依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相关工作场全部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汇报》,并由受检测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 十二、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汇报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十三、检测结果发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治理方法,治理方法难度较大应制订计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订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部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标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可研汇报应有职业卫生专篇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书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根据安监卫生部门审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方法,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完工验收前,卫生行政部门将委托含有资质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需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不然不得投入生产。 七、依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根据要求对其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企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九、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措施》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完工验收中提交对应申请材料。 十、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并建立对应“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完工验收汇报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部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职业卫生“三同时”其它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规、标准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愈加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员身体健康,确保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疗档案资料连续性和完整性,愈加好地为企业职员服务,根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措施》要求,特制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包含职业危害原因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需严格实施本制度。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验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 企业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监督检验,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 、 职责 第七条 企业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主体,其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方面负责。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制订、落实职业健康检验年度计划,并确保所需要专题经费。 第八条 企业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并负担职业健康检验费用。 劳动者接收职业健康检验应该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企业选择具对应资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卫生机构负担职业健康检验工作,并确保参与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身份真实性。 第十条 企业在委托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验时,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基础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原因定时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企业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 (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新录用劳动者,包含转岗到该作业岗位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劳动者。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应该依据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定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验。 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验,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需要复查,应该依据复查要求增加对应检验项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立即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验: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和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相关不适症状;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 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验能够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该立即将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提议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劳动者。 第十七条 依据职业健康检验汇报,企业采取下列方法: (一)对有职业禁忌劳动者,调离或临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和所从事职业相关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劳动者,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要求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提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疗;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具。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用人单位应该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相关要求妥善保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含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纪、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癖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并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移交保管。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立即有效地控制、处理和汇报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还未公布。待公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要求,结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措施》,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通常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责任人; 2、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责任人和对应机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理、汇报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抢救援方法,立即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立即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验和医学观察; 2、停止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预防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汇报内容包含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方法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含: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善方法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汇报。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1、为认真落实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要求,预防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本着“反应快速、处理适当”标准,制订本企业应抢救援预案。 2、职业病危害目标分布 依据本企业各车间岗位存在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种类、危险性质和可能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特点,确定以下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目标。 备料车间、机加车间、砂光车间、涂包装车间。 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通常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3、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企管部安全科。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企业,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抢救援工作。 ① 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订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验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方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物资、器械、防护用具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a、发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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