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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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关键问题目 录第一部分 依法做好前期协议签署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前提一、无效协议问题二、签署分包协议时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关键点三、黑白协议问题四、协议解除问题第二部分 做好施工过程中履约管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关键一、工期延误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二、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第三部分 主动行使法律所给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年来,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大好发展时机。不过现在中国建筑市场恶性竞争造成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久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因为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造成工期延误或出现工
2、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造成施工单位倒赔钱案例屡见不鲜。在新施工任务不停承接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深入加强施工协议管理,有效规避协议签署和推行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结合多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协议纠纷部分心得,就在施工企业怎样做好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和各位同仁做一探讨。 第一部分 依法做好前期协议签署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前提一、无效协议问题(一)建设施工协议无效六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署协议。(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
3、对所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含有对应资质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专业工程,其能够对所承接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含有对应资质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专业工程发包,须经得建设单位同意。劳务分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署协议。(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升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
4、,但建设部果断否定。(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在建设工程完工前取得对应资质等级,协议有效。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同意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更正、1-3万元罚款3、 没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署协议。(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联营等,由法官认定。(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项目核实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视同许可她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3)建设单位工程款直接进入项
5、目管理机构财务,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非法所得(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同意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更正、1-3万元罚款4、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对上述条件做了深入细化,必须招标施工项目为:以上要求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关键设备、材料等货
6、物采购,单项协议估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协议估价在5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2)可不进行招标施工项目: 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下列项目能够不招标: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改变;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在建工程追加隶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改变;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情形。5、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要求了六种投标人严禁行为(即:“串标”、“围标”):(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该保密和招投标活动相关情况
7、和资料,或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人正当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第五十条)(2)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标招标人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相关招投标其它情况,或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第五十二条);(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组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第五十三条)(4)投标人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5)依法必需招标项目标招标人,和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第五十五条);(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
8、需招标项目标招标人在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七条)。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同意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更正、1-3万元罚款6、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1) 转包: 不推行协议约定,将其承包全部工程发包给她人, 不推行协议约定,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她人,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管理机构和派驻对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视同转包行为。非法转包,实质上是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将其承包工程变更协议主体或虽不变更协议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与现场管理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工过
9、程中关键核查以下5个方面:核查承包协议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和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核查工程项目标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给;工程施工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全部或使用。(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要求四种情形: 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对应资质单位; 总承包协议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 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分包单位再分包。(3)法律后果: 收缴已经取非法所得; 建设单位有权和总包单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协议;(4)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同意企业资质升级和增
10、项申请;警告、责令更正、1-3万元罚款。(4)劳务分包除外。含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劳务分包人和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署劳务协议,既不是违法分包,也不是转包行为,是正当劳务分包行为。(二)无效协议处理(当事人之间)1、处理标准无效协议按有效处理(工程结算时)2、处理方法(1)经完工验收合格,参考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a,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但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考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b,实践依据:按工程造价成本赔偿需委托判定,增加诉讼成本、扩大损失、延长审限。(2)完工验收不合格:a,修复
11、后经完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参考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负担修复费用。b,修复后经完工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工程款。理由:建筑物丧失价值c,因建筑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失,负担对应责任。即:在协议无效情况下,甲乙双方根据过失程度负担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和因工程质量缺点造成损失;已经建完完工验收,施工企业能够请求对其实际投入和约定协议条款折价赔偿;完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复修,发包人能够请求返还已付工程款。案例1:总包单位非法转包行为造成和业主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解除某省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承包了某广场承建施工,并和业主签署了协议价款为560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该协议签署后,A
12、企业又和另一家俱有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签署了协议价款为4500万元施工协议,由该B企业实际进行施工。该施工协议和A企业和业主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承包范围和协议条款基础一致,全部有协议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部分组成,其差额1100万元为A企业向B企业收取管理规费。后因为业主方数次进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及业主方拖延支付工程款使得该工程工期拖延、费用增加,A企业数次向业主方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业主方不予认可,并以A企业非法转包为由,向法院提起和A企业解除协议诉讼。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该工程为非法转包,同意业主方和A企业解除协议,同时,A企业还未收取1100万元管理规费
13、不予结算。该案件之所以被认定为转包行为,其根本在于A企业在承揽该工程后,直接变更协议主体,将该项目转包给一样含有总承包资质B企业,是为经典工程转包行为。这种转包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上千万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工程转包行为法律后果是很严重,前车之辙,后车之鉴,我们应该引认为戒,在本身工程承包和分包过程中给予充足重视和规避。以上案例,假如在签署总包协议后,正确地对总包协议(即签署分包等协议)推行情况做一计划和理顺,进行正当分包,并在现场设置稳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则转包行为不利法律后果完全能够避免。二、签署分包协议时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关键点(一)对分包人资格和资质审查1、分包商必需要有对应资质和资格。施工
14、企业对内部确定合格分包商队伍应该是根据施工专业和资质等级分类管理和使用。2、总包企业应该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证书所载业务许可范围和分包工程业务是否一致。3、总包企业要注意审查分包工程承接人是否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合格授权。(二)工程分包中应注意问题1、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必需由总承包自己完成。自行完成是指:以自己管理人员和拥有全部权或使用权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工程,不包含劳务分包。2、要注意:分包必需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3、分包人必需自行完成份包工程施工,不得转包。4、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包企业任何责任和义务(1)应该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对应人员,对分包工程施工活动实施管理;(2)分包单位任何违约行为
15、或疏忽大意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害或损失,总包企业对建设单位负担连带责任。(3)未经总包人同意,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工多种工程价款。不过,因工程欠款分包起诉总包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范围内对分包人和总包单位共同负担责任。(三)我企业采取劳务协议文本中存在问题:劳务分包分为大包(即包工包料)模式和清包(即包工不包料)模式,该两种模式在协议文本上区分是:大包模式协议文本:它通常采取和总包协议相同计价方法,并在总包协议结算基础上收取分包一定百分比管理费;同时,在材料供给条款中,加以“委托”采购字样,以示该协议所涉材料是由分包单位受总包单位委托采购,法律上采购人为总包单位,
16、以规避转包。清包模式协议文本:它通常采取定额单价或按平方米包干方法确定计价方法;比较关键材料采购和大机具供给全部有总包单位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可自行采购辅材、小型机具和劳保用具。上述大包模式管理方法,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嫌疑。因劳务分包可包含主体、安装、装饰装修等总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直接在协议书中出现“管理费”,而转包行为外在表现之一是收取一定管理费;(2)而和此同时“委托”采购条款并不能肯定改变转包或非法分包本质特点,反而增加了总承包人在供材方面法律风险,原来属于分包人自行采购、自行负担付款责任建筑材料,却因“委托采购”条款存在,善意第三人(材料供给商)含有向总承包方主
17、张付款权利,而作为“委托方”总承包人含有支付材料价款义务。在材料价款已包含在分包协议价款中情况下,这肯定造成总承包方反复支付,其中风险不言自喻。 该种大包模式协议文本存在法律风险,已在我企业和集团其它单位项目管理中凸显,企业去年已对该种文本使用立即进行了更正,请大家在使用这种文本时候给予注意。同时,企业为加强成本管理,提升效益,大力提倡采取清包管理模式,这种清包模式采取,也有利于规避大包模式中存在法律风险。三、黑白协议(一)定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21条要求:“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和经过立案中标协议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该以立案中
18、标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当“黑协议”约定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等重大事项和中标协议存在较大差异时,应以中标协议约定条款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对“立案中标协议”应作严格文义解释,应限于依据相关要求必需进行招投标且确实进行了招投标活动并依据招投标结果签署协议;未进行招投标或未进行实质意义上招投标活动而编造当事人明确表示仅用于立案办理建设工程手续“中标协议”,不属于解释要求“立案中标协议”。(二)了解1、必需经过招投标协议a,在招投标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任何协议均属无效协议;b,在招投标以后签订补充协议,假如对中标协议实质性条款(价款、工期、质量)进行修改,修改条款无效;如包含工程量增减造
19、成协议价款改变或其它非实质性条款修改有效。2、不是必需经过招投标协议a,招投标之前协商签订协议,后又经过招投标,则中标协议系对原协议修改,以后签者为准;b,在招投标以后签署协议而中标协议已经过立案,则后签协议为黑协议,如有实质性变更,则无效。c,关键考察:是否经过招投标法要求程序?是否在政府招投标办公室备案?还是为办理施工许可证而立案?如是后者,以黑协议为准。(律师实务见解)3、立案不是协议生效依据。该条不包含协议效力,仅明确结算依据。四、协议解除问题1、标准上协议签署后,不得解除或转让2、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或转让,要经当初参与招标和协议审查相关人员认可,不然不予处理3、处理形式:(1)解除
20、原协议,签署新协议(2)签署相关协议转让三方协议第二部分 做好施工过程中履约管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关键案例2:某大厦土建安装工程采取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进行签约。协议价款为2800万,开、完工日期分别为7月1日、6月30日。后发包人拖延进度款、供电量不足、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原因,直到5月31日,工程才经过完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该工程最终止算值为3200万元。截止到8月30日,该发包人实际付款为2650万元,依协议约定尚欠承包人550万元。后在承包人数次索要工程款未果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及其利息累计610万元。针对工程企业诉求,发包人提起
21、反诉,以工程逾期完工335为由,要求承包人依“如工程逾期完工,每延误一天,罚协议总价万分之五”协议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69万元;以屋面存在大面积渗漏、墙面开裂为由,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去维修为由,要求承包人赔偿其损失120万元。 【法院认为】 1、施工企业未有证据证实其按约向建设单位提报了要求付款工程量汇报,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付款参考依据,而建设单位以其签字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了工程款,故施工企业以工程款未到位作为延期完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双方对供电量不足问题互有往来函件,施工企业对该事实也表示认可。但未提出工期延误意见,现施工企业以此为由认为其能够延期完工,违反老实信用
22、标准,本院不给予支持。 3、加层虽造成工程量增加,但未根据双方约定给予签证,施工企业要求顺延理由不能成立。4、设计变更和材料供给问题和施工企业延期完工之间没有肯定因果关系,施工企业也不能证实二者之间前因后果,本院不给予采信。法院认为施工企业提供相关工期顺延工程签证及工作联络单表示矛盾、模糊,不能作为工期顺延理由,而其提供建设方原因延误工期最终折抵工程延期26天,对于剩下309天应由施工企业负担对应违约责任。按投标书约定工程造价2800万元、每日万分之五计,施工企业应该支付违约金432.6万元。对于建设方提出质量问题反诉,建设单位提出了向施工单位发送函件及自行维修和相关施工人签署协议和支出费用作
23、为证据使用;而施工方确定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已将出现质量问题给予维修完成,却拿不出有力证据对其修缮行为进行佐证。最终法院认定系由建设单位自行维修,而由承包人负担由维修而产生费用85万元。欠款还钱,天经地义,法院支持了施工方索要工程款550万元诉讼请求;不过,因为施工方证据资料短缺,却白白丧失了总共520万元利益,实在是令人痛心!这个案例或许较为经典却是一个真实案例,反思我们施工管理过程即协议履约过程是否注意到这些问题了吗?我们做是否就是完善了呢?一、工期和施工进度(一)开、完工日期确实定1、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完工日期(1)开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开始进场施工日期。(2)完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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