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叶分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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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烟叶分企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基层基础管理,规范职员和企业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相关管理要求,依据十堰市烟草专卖局(企业)规章制度等,制订本制度。哭豆腐干豆腐干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房县烟叶分企业机关各办公室、烟叶站(组)全体职员,包含原主体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科技人员、劳务派遣工、烟叶技术承包人员、基建管理员、季节工、非全日制用工等。 第三条 分企业实施“逐层负责,分级管理,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工作标准;坚持“有章可循,执纪必严,违章必究,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管理标准。 第二章 工作规则 第四条 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坚持民主和集中管理标准。 1、实施经理负责制,坚持下管一级标准。经理对上级负责,主持单位全方面工作,副经理帮助经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经理、副经理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经理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由经理委托一位副经理主持日常工作。 2、坚持民主集中制标准。包含分企业重大问题、关键工作和急需处理重大事情,必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如人事任免、奖惩、重大财务开支、基建维修项目、讨论经过分企业规章制度和企业中长久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分解及其它重大事项。在讨论中出现意见不统一时,经理有最终决定权,并形成文字依据。需报请十堰市烟草专卖局(企业)审批事项,待市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3、机关各部门、各烟叶收购站、各烟叶收购组(以下简称各部门)实施主任(站长、组长)负责制。主任(站长、组长)负责本部门全方面工作,对分企业领导班子负责。日常工作需要请示汇报,向分管经理汇报。特殊情况和关键工作,除向分管经理汇报外,同时应向经理汇报。特殊情况(突发事件)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直接安排和决断。部门副职对部门正职负责,完成正职交办工作。部门人员应服从部门责任人领导,主动主动完成好本职员作。 4、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和职权范围。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工作要主动主动,尽职尽责,做深做细,精益求精。非职责范围内工作应归属其包含部门,以防职责不明、相互推诿局面。综合办公室作为综合协调部门,有了解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工作督办权力,有协调各部门工作义务。各部门对综合办公室要求提供工作情况、数据、文字资料不得推诿拒绝。 5、各部门责任人依据工作需要,有权对本部门人员分配工作任务,提出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对违纪违规和职责推行不到位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或做出其待岗提议,在报请分企业领导同意后实施。 6、机关各部门按其归口管理业务,负责对各站(组)进行指导、培训,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验、督办、考评、奖惩。 7、各部门之间必需从有利于工作标准出发,相互主动联络,相互配合,不得各行其是,相互推诿,更不得相互刁难。如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责任人行政和经济责任。 8、分企业领导对下级、部门责任人对职员安排工作,必需明确具体要求,并按时督办检验兑现。如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给一定经济处罚。同一工作再次督办,限期仍未完成任务,加倍处罚,经反复督办未完成,做待岗停薪处理。 9、坚持分级负责。职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过部门直接向领导汇报处理处理问题,分企业领导通常不直接接待处理各部门能够处理工作及问题。日常事务标准上自行处理,需要部门协调,通常报请综合办公室帮助联络处理,处理完成应简明向分管领导汇报。 10、为便于工作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或县外出差,应向本部门责任人汇报,各部门责任人出差必需向经理和分管经理汇报;经理出差应事先向市局(企业)关键领导汇报,经理、副经理下乡或出差应通知综合办公室,副经理下乡或出差应事先向经理汇报。站(组)长到所属烟叶产区以外办事,必需向经理汇报。 11、各部门实施处理问题“限时办结制”,对其它部门和本部门内职员请示处理事项,应立即回复、处理或说明原因,紧急事项应立即办理。如因办事拖拉(若一周内不予回复又不说明原因),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经办人责任。基层要求处理工作、生活上问题,机关部门能处理,必需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需上报分管经理或班子约定处理,批复后立即处理。机关部门推行“首问负责制”,谁接收基层反应问题,谁负责汇报、落实和反馈。 第五条 公创办事制度,提升行政透明度。对群众普遍关心、包含到职员切身利益问题,如晋级、提干、招工、调资、考评、分配、财务开支等,事前应将政策、方案给予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经理办公会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1、经理办公会由领导班子组员组成。由经理或其委托副经理召集和主持,经理办公会依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2、行政办公会由经理或其委托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关键研究日常工作中关键问题,分析形势,处理目前工作中焦点、难点问题,研究突发事件应急方法等。参与人员通常为领导班子组员、各部门责任人组成。 3、管理岗位人职员作会。关键是通报情况和安排布署各部门具体落实工作等,通常情况临时安排。 第七条 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职员代表选举严格遵从职员代表选举行法,职员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组织并主持,关键讨论职员关心热点、难点问题,诸如制度、方案出台、职员奖励、处理等重大决议讨论,提出具体提议和意见,同时监督领导班子行政管理行为,职员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能够临时组织召开。 第八条 全体职员大会制度。 此会议依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关键是学习各项方针政策、总结通报工作、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表彰等。 第九条 会议相关要求。 1、审批管理 (1)会议申报审批管理。承接部门必需在会前填写《会议申报审批表》,完成审批后方能组织会议。 (2)会议通知公布管理。经审批同意后,由承接部门起草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布。 2、步骤管理 (1)会议和关键接待:承接部门必需在提前起草会议或接待方案,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由其负责联络会议或接待场所,安排食宿及交通,指导会务、办理结算等,具体会务或接待由承接部门安排专员负责。 (2)培训会:承接部门必需提前起草培训方案,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由其负责联络培训场所、食宿和交通、办理结算等。 3、效果管理 (1)会议结束后,承接部门须向综合办公室报送会议小结和完整会议资料存档。 (2)培训会结束后,由承接部门向综合办报送学员培训考评统计表、内部培训满意度调查汇总表、考试通报等资料。 (3)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各部门必需严格遵照实施,综合办公室负责检验督办,并将实施结果汇报分企业领导。 4、会议纪律 (1)会议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2)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设为震动状态,不得玩手机或互发短信。 (3)参与会议人员必需认真听讲,认真笔记,不得交头接耳、大声喧哗。 第十条 会议纪律处罚细则。 1、无故迟到、早退,扣款10元。所属部门有两人以上迟到、早退,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扣部门责任人20元。 2、无故不参与会议,按旷工处理。 3、不遵守会议纪律,1次罚款20元。 4、会议约定讨论事项,未正式实施或文件下发之前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和泄露,一经查实,扣款100元,造成影响,造成工作被动,追究对应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用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分企业全部在册正式职员、人事代理、科技人员录用、调入、调出全部有由市局(企业)审批。分企业要加强对职员管理,立即办理人员录用、调入、调出各项手续。立即发放职员工资、福利,按要求缴纳各项保险。 第十二条 中层管理岗位聘用制度。 1、坚持任人唯贤和公开、公正、公平标准,反对任人唯亲,不搞因人设岗。 2、依据上级机构设置和岗位安排,确定中层管理岗位职数和岗位分布。中层管理岗位竞聘,通常根据报名、审核资格、公开演讲、综合测评等四个步骤进行,采取得分由高到低和岗位需求对比选择录用标准。 3、管理岗位一律实施公开竞聘制度。凡在册在岗且工龄满1年以上职员,全部可参与管理岗位竞聘,具体参聘条件以实施方案为准。 4、新聘中层管理人员通常试用3个月,合格后给予聘用,聘用期通常为2年,不合格另行安排工作。对中层管理岗位人员每十二个月综合考评一次,考评合格可连任,考评不合格,给予解聘,其岗位进行重新竞聘。年度内因工作需要或工作不尽职,无法推行职责或严重违反制度,领导班子能够对管理岗位人员适时进行岗位调整或解聘。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制度。 1、聘用工一律实施劳务派遣制。招录聘用工,必需经审查、考试考评合格并报市局同意,方可聘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招录聘用人员。 2、接收派遣聘用工一律要和派遣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和单位签署劳务(岗位)协议,协议期限通常为2年,协议期满自然终止,因工作需要留用,必需续签协议协议。 3、派遣聘用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依据市局(企业)要求实施。管理部门应立即和劳务派遣企业查对工资发放、保险缴纳情况,确保工资发放正确,养老、失业保险手册统计立即、数据正确。因管理人员未推行职责造成纠纷,一切损失或赔偿由管理部门负担。 4、派遣聘用工因工作业绩突出,经考评评定,和单位直接签署劳动协议,按直签协议后管理措施实施。 第十四条 职员内部调配,由分企业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部门和个人全部必需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标准。 违反本章第12条之要求,对管理人员给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违反本章第13条之要求,对管理人员给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给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对管理人员做出待岗处理。违反本章第14条之要求,部门不服从调配并经教育仍不更正,将部门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就地免职。个人不服从组织调动,从通知之日起,3天内不到岗位,按旷工处理;超出15天不到岗位,视为自动辞职,单位给予除名。 第五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分企业必需坚持对职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综合办公室要制订年度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搞好组织、督办和检验。 第十六条 学习内容分为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并作好会议内容安排和统计。同时要求全体干部、职员利用业余时间搞好自学,必需时综合办公室可安排集中教导。 第十七条 政治思想教育内容关键是国家形势、行业政策、单位制度、职员思想疏导等。通常每三个月集中组织一次,时效性通常三天内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分综合培训和岗位培训,综合培训由综合办公室或站(组)组织,全体人员参与。内容关键有法律知识、行业形势、安全知识等。以工作技能要求为关键内容岗位培训,由机关管理部门和各站(组)责任人组织,采取分岗位集中培训和部门自行培训相结合方法。 第十九条 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必需进行教育培训考试,检验效果,未合格进行必需处理。 第二十条 在职职员参与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培训,必需在专业对口前提下,个人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拿出意见,报请经理办公会讨论经过。凡同意同意学习,学习费用全部自理,学习期间待遇按市局(企业)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职职员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电大、函大、夜大、自修、职大等路径不脱产自学学历培训,必需在综合办公室立案。学习期间,占用工作时间参与面授、考试,在无特殊情况前提下,单位给时间确保,其假期按事假办理(必需推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奖惩细则。 1、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凡通知应到者标准上不准请假,未经同意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到,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罚。 2、市级以上培训考试考评奖惩按组织方要求实施。职员参与技能判定,除实施市局(企业)奖惩外,分企业按市局相同标准另行奖惩。参与技能判定未经过,差旅费由其自行负担,单位不予报销。 3、分企业组织培训考试不合格,给一次补考机会,仍然不合格,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4、参与专业教育培训后,不服从岗位调配、不到指定岗位工作视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行政处分。 5、自学取得学历给一定奖励,自学取得国家认可专科学历奖励500元、本科学历奖励1000元、硕士学历奖励1500元。 第六章 劳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劳动管理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局(企业)制度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企业领导班子组员、烟叶生产管理人员、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烟叶生产技术员、专职司机及非生产性值班值勤人员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其它岗位实施标准工时制。 1、实施标准工时制人员,单位统一安排公休日加班或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30天内由所在部门安排补休;确实不能补休,应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2、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要求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限制,不实施《工资支付暂行要求》(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要求。其工作时间按摄影关法律法规,标准上平均天天工作8小时,每七天最少休息1天。 第二十五条 加班管理制度 1、各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安排加班,实施申请制和公告制。由加班申请人填报加班申请表,经部门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职员加班后,标准上应安排轮休,确实无法安排轮休,将加班申请表呈送综合办公室,作为计算工作时间依据。综合办公室每个月(或每三个月)对职员加班情况进行公告,接收广大职员监督。 2、 法定节假日单位统一安排工作,按要求发放加班工资。 3、 应该在正常上班时间完成而未完成工作,需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工作日休息时间加班完成,不发放加班工资。 4、加班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要求,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 (1)单位依法安排职员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根据职员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班工资; (2)单位依法安排职员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根据职员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200%支付加班工资; (3)单位依法安排职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根据职员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 请销假制度。 1、职员请假必需填写请假条,并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后假条必需交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查,假满后立即到办公室销假。无特殊情况不在假期前递交假条和不按时销假视同旷工。职员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请假手续,可委托她人或电告部门责任人,由受托人或部门责任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回单位后应补办请假手续。凡越级报批假期或末按要求补办请假手续,一律视同旷工处理。 2、 假期审批程序。机关部门责任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经理审批;机关职员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责任人审批,1天以上至3天由部门责任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经理审批;副经理请假由经理审批。经理请假按市局(企业)相关要求办理;站(组)责任人请假必需由经理审批;站点职员请假3天以内由站长审批。请假5天以上,由站长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经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事假待遇 1、在连续三十天为一个周期内,职员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按日均岗位工资扣款;5天以上,从第6天按日均工资总额扣款。 2、因烟叶生产工作特殊性,日常事假可抵年休假,年休假抵完后,事假扣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旷工 职员不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缺勤视为旷工,按本人当月日均工资总额3倍扣款;十二个月内连续旷工超出10天,或累计旷工超出20天,单位和之解除劳动协议,或退回劳务派遣企业。 第二十九条 病假及待遇 1、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可在要求医疗期内申请病假。请病假必需由县以上医院开出病情证实方能准假。凡在医院开假证实者,一经查出,其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2、医疗期病假待遇 病假在3天(含3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内,按日均岗位工资30%扣款。10天以上(不含10天)30天以内,从第11天开始按日均岗位工资50%扣款。 病假30天以上,六个月以内,从请假第二个月起发病假工资,即:工龄不满5年发给本人工资总额70%;工龄满5年不满发给75%;满不满20年发给80%;满20年不满30年发85%;工龄满30年以上发90%。 病假超出6个月,不管工龄从第7个月起按工资总额70%发病假工资。 3、整年病、事假累计超出两个月,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4、职员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收工伤医疗,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原因负伤需接收医疗者,病假期间多种待遇不变。 6、因打架斗殴或酗酒闹事致伤致病而缺勤,扣除缺勤期间全部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探亲假及待遇 1、工作满1年职员,和配偶不住在同一行政区域,或和父亲、母亲全部不住在同一行政区域,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能够享受探亲假。职员和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假待遇。 2、已婚职员探望配偶假期每十二个月1次,假期20天;未婚职员探望父母每十二个月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员探望父母假每四年1次,假期20天,以上假期不包含路途天数。 3、探亲假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只能一次使用,一次未使用完不能补休或换休。 4、职员在探亲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5、按要求享受探亲假职员,单位报销直线往返车船费,和确需途中转换车船发生住宿费。往返路费报销范围包含职员探亲直线往返(不含绕道)车船票,车船费按汽车、火车硬座、轮船经济舱标准报销;因途中转换车船发生住宿费,根据分企业差旅费定额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婚假及其待遇。 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要求婚假3天,超出3天按事假处理。男职员年满25周岁,女职员年满23周岁为晚婚,晚婚给假7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在本县以外行政区域举行婚礼,路途另算。假期内多种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 产假及其待遇 1、女职员生育给产假14周,难产、双生产增加产假2周。女职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2周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6周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不变。 2、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引流产、生育者,扣发全部假期内工资待遇。 第三十三条 丧假及其待遇。 丧假指职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叔父母、岳父母、弟兄、姐妹、舅父母等)死亡后职员料理丧事假期。职员直系亲属死亡后,给假3天,其假期内待遇不变;死亡人员不在本县城关内居住,路途另算,超出天数按事假对待。 第三十四条 年休假及待遇 1、职员连续工作满1年,享受带薪年休假 (简称年休假)。 2、职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职员累计工作满十二个月,从下月起享受要求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或20年,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要求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成要求工作年限,从下年度起享受要求年休假。 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员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要求假期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若当年已休年休假,不享受下十二个月年休假: (1)职员请事假累计达成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要求不扣工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职员,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职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职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职员参与行业组织荣誉性休假和国外(境外)考察活动时间,计算为本人年休假时间。 6、职员参与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其脱产参与集中面授(工作日内)时间,应计算为本人年休假时间。 7、安排职员年休假通常应遵照烟叶生产收购具体情况,各部门应考虑职员本人意见,提前安排好年休假。 8、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经职员本人同意,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300%支付酬劳;职员本人不申请休假,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100%支付酬劳。 第三十五条 劳动纪律 1、全体干部职员在工作日,必需按分企业统一安排出勤。 2、严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免于处罚,如在30天内无故迟到早退10次以上,月度内全部免于处罚次数累加统计,按每次10元处罚。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含)罚款20元, 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罚款40元。无故迟到早退超出1小时以上罚款60元,30天内累计无故迟到早退(每次1小计以上)5次,按旷工处理(按日工作8小时折算罚款)。工作时间出外办私事,参考无故迟到早退处理。 3、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嬉笑打闹,上网玩游戏、购物、聊天、看电影,或做其它和本职员作无关私事,视情节对当事人罚款50—100元,直至作旷工一天处理;对部门责任人罚款20—50元。 4、工作期间和客人、同事发生争吵,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及影响恶劣,罚款200元;情节尤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报请公安机关对肇事者依法处理。若部门责任人在场又没有采取有效方法,罚款50元—100元。 5、因公出差任务完成后,必需按时返回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单位必需报领导同意,不然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勤管理 1、企业机关全部职员均需参与指纹签到考勤。 2、正常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值班职员应在要求时间前做指纹签到。 3、上班未签到,下班未签退,本部门又未登记原因情形,视同旷工。 4、为严厉考勤机使用,职员只能在要求上下班时间签到、签退一次,不得反复使用。无故在一个签到、签退周期内数次使用,一次处罚20元。 5、劳动考勤实施部门负责制。机关考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站(组)考勤由站(组)负责。各部门要建立劳动考勤统计台帐,如实统计,不得弄虚作假,谎报考勤。月末部门责任人要对考勤台帐审查签字,并上交综合办公室归档。如发觉不按时统计考勤或弄虚作假,扣发该部门责任人当月奖金。 6、综合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职员考勤签到,对不遵守考勤签到行为给予纠正,定时或不定时监督检验职员出勤情况和各部门考勤台账统计情况,按月进行通报考评。 第七章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服务规范 1、仪表。企业职员应仪表整齐、大方。 2、微笑服务。在接待企业内外人员,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 3、用语。在任何场所应用语规范,文明用语,语气温和,音量适中。 4、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所应礼貌问、答,热情接待。 5、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立即,通常铃音不应超出三声。关键电话作好接听统计,并立即办理或转达。严禁占用电话时间过长。 第三十七条 办公秩序 1、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离岗、串岗、闲聊或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平静有序。 2、职员应在天天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工作区内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3、部门、个人专用设备由专员或个人定时清洁。公共设施卫生由综合办公室安排职员定时负责清洁保养工作。 4、办公设备(包含通讯、照明、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职员应立即向综合办公室报修。下班后立即关闭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 5、不准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或信息电话,或谈论和工作无关事。 第三十八条 加强日常督办检验考评工作落实,机关股室每个月必需不少于一次深入基层督办检验工作,基层部门每个月不少于两次深入一线检验考评职员工作。 第八章 机关文档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机关公文管理由综合办公室严格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企业)机关公文处理措施》和《湖北省烟草专卖局(企业)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实施。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本单位公文起草、收发、分办、传输、借阅、打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其它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上或向下行文。 第四十条 向省、市烟草专卖局(企业)和内部发文一律从公文流转系统进行,烟草系统外收、发文均以县烟叶分企业名义办理。 第四十一条 收发员严格根据收、发文程序办理收发登记、分发、传输等业务。全部收文首先做好登记交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拟办发往单位或呈报领导阅批,依据领导指示意见,移交承接单位承接。如逾期未办或未办完,收发员应立即催办或查办。承接人办毕后,应在办理情况栏签字,最终由收发员收回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收发员在发文办理上要严格遵守发文办理程序,发文办理通常包含拟稿、审稿、复稿、签发、编号、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某部门需发文,就由该部门起草文稿。由部门责任人在文稿上审核签字,再送交综合办公室复稿,最终呈报领导签发。 第四十三条 所发公文必需经拟稿人反复校对,综合办主任严格把关,如发出公文有错误,应追究综合办主任和校对人员责任。每错一字一句,罚款10元。 第四十四条 公文收发必需立即、正确、无误,通常在3日内处理完成。 第四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查阅、借阅登记。外单位、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查阅、借阅档案资料,必需由经理同意后才能查阅、借阅,不然将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传真件应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向上级或其它单位发送传真文件,应由分管领导签发。资料、报表,应由各部门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发。接收传真文件、资料、报表视同收文处理,应做好登记。填好处理签送领导阅示。 第四十七条 全部来函、来电、私人信件、汇款、报刊杂志,一律由收发员分发,要认真查对清单,并作好登记。立即交给个人,不得丢失。外出开会文件资料,均应交收发员统一办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 第四十八条 分企业要加强思想宣传和通讯报道工作,办好烟叶工作简讯。综合办公室要制订宣传报道计划,并依据单位业务性质下达宣传报道任务,完不成报道任务单位将给一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印章启用。单位启用新印章,应该进行登记核准,并向相关部门和机关单位公布启用新印章通知。启用新印章通知后应该附上新启用印章式样。 第五十条 管理印章人员对使用印章审批手续,必需严格把关,不得私自盖印,不得盖人情印,不得以印章谋取个人私利。 1、凡单位领导正式同意上报下发公文及依据原文办理具体事项,领导签发相关报表、证实、介绍信等需要使用印章,能够不需要相关领导重新签发,直接使用印章。 2、凡未经领导签批相关报表、证实、介绍信等需要使用印章,必需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 3、管理印章人员在使用印章时必需对盖印件进行认真查对,凡不符适用印审批手续不予用印,不符适用印内容不予用印,超出同意份数不予用印。 4、对不应用印或不符适用印规格盖印件,管理印章人员有责任向签批领导说明情况,提出必需提议并拒绝用印。 5、严禁在空白公文纸上用印,严禁将印章交给她人代印,严禁非管理印章人员自行用印。 6、机关单位领导不在或遇特殊情况时,由综合办公室责任人或领导指定责任人同意使用印章。 第五十一条 印章保管。管理印章人员必需是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对本职业务熟悉,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格遵守印章使用和管理要求。 1、管理印章人员严禁以印章作为个人谋取私利资本,严禁以印章作为向组织讨价还价资本。 2、无特殊需要,印章严禁带出工作场所使用,确实携带外地使用,必需报领导同意,并严格领用手续。 3、财务印鉴必需分开保管。各站(组)行政印章由责任人保管,严格管理,谨慎使用。 4、管理印章人员外出或休假时,分管领导要另行指定专员保管印章,交接人员要作好交接手续。 5、单位及各办公室、站(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应该将原印章缴回分企业综合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6、分企业各办公室、站(组)印章,因使用或管理不妥损坏时,应该将损坏印章缴回分企业综合办公室封存或销毁,由分企业重新制发新印章。 第五十二条 证照管理。各部门管理证照必需有专员管理,确保各类证照保管完整,并按时按要求对证照进行年审、年检。 1、各部门确保管理证照完整无缺,如遗失补办形成费用由部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负责。因遗失证照对单位造成损失,由部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2、各部门应按要求对各类证照进行年审年检,因未正常年审年检造成罚款,由部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负担。 3、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必需将各类证照移交清楚,方可调离。 第五十三条 违规处罚 1、凡需打印、复印各类文件、材料,须经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不得接收未签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文件及材料。要本着高度责任心,做到文件打印立即正确,版面清楚整齐。凡不按程序办理,一次罚款10元。 2、公文收发必需立即、正确、无误,因渎职、管理不善丢失而影响工作,造成损失,扣发当月工资。每缺一份罚款50元。情节严重给行政处分。 3、违反档案查阅、借阅制度,1次对管理人员处罚50元,造成不良影响,加倍处罚,造成损失,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4、管理单位印章人员应切实认真负责,要加强对印章严格管理和使用。对非法使用印章或以印章作为个人资本对工作造成影响者,应该依据情节轻重给对应惩处。因使用不妥给单位造成损失,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第九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资金管理 1、资金使用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全部资金开支必需由分管领导审批或分管领导授权人审批;审批领导不在单位时,除紧急事项外,其它经济活动不得开支。 2、资金审批权限为:开支3000元以内由分企业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报市局(企业)审批。 3、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资金开支程序。未经财务审核和相关领导审批资金不得支付。 4、各部门和站(组)资金实施定额周转金制度,开支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差额。收购款、基建等大额开支可向分企业申请另外拨付资金。 5、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标准,各部门全部收入资金必需如实全额上划企业账户,不得以收坐支,更不得隐瞒不报。 6、严禁任何形式公款私存。企业全部资金全部必需存入经同意开设账户,私自将公款存入个人或外单位账户,将视其性质追究部门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7、必需严格控制职员借款,非工作原因标准上不得借用公款。职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款,应本着从严掌握标准,尽可能控制借款额度,并在工作办理完成后一周内核销费用、还清借款。 8、出纳人员对经管现金必需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得超出1000元。 9、收购资金管理。各站依据当年收购计划及收购价格估计本年度资金计划,将资金计划分解到月,并上报生产办及财务办审核。财务办每个月中旬将次月资金需求计划上报市局财务科。收购时,各站会计将当日收购完成数据上传,县财务办抽专员于次日九时前在系统中审核资金,提交市局财务科结算。 10、基建资金管理。基建资金支付必需依据基建工程进度、协议约定付款金额、时间和方法付款,并按财务管理要求提供齐备手续后,财务人员方可付款。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购置、维修、处理必需按市局(企业)管理要求实施。 2、财务部门应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时或不定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3、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建卡建帐。 第五十六条 费用管理 (一)费用汇报制度。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具采购,车辆修理、固定资产维修和其它要求写汇报费用,必需实施汇报审批制度。严禁以口头形式请示,没有审批汇报,单位将不予报销。 (二)费用报销制度。费用报销坚持四人签字制度,即经办人、部门责任人、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填写报销封面时,经办人签字后,部门责任人签“发票已验”,财务责任人签“已审”,领导签“同意核销”。具体程序为: 机关部门报费用:经办人--部门审核--财务审核--领导审签; 基层烟(组)报费用:烟站会计—站(组)长审核--财务审核--领导审签 部门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经办费用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签字。 财务审核:对照预算对各部门费用支出正当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审核; 领导审批:经部门审核,财务审核签字后推行审签手续。 费用报销时,财务手续不全,财务办给予退回,对经办人一次处罚5元。对于手续不全实施签字审核,对部门审核人一次处罚20元,对财务责任人一次处罚40元。 为了正确掌握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费用发生后票据不得积压不报,无特殊原因跨月度费用将不予核销。跨年度费用,由经办人自行负担,单位将不予报销。各站定额费用或个人需报销其它费用,每个月报销一次,应由站(组)会计统一推行报销手续,个人平时报销费用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三)费用预算定额制度。在“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也要节省开支”前提下,机关费用实施预算管理,各站(组)费用实施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定额费用包含电话费、水电费、人员补助、油料费。对实施定额费用项目任何站(组)不得突破。单位实施“超支自负,节省下转”管理措施。 (四)费用归口管理制度。对费用实施归口管理,严禁超范围授权、超范围实施、超范围审核。各部门在费用监控过程中,既要独立管理,又要协调配合。 (五)油料费管理 1、实施用油申请和百公里耗油管理制度。车辆每个月依据行程及百公里耗油提出用油计划报综合办审核,然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凭审批单申请资金。次月再申请资金时必需核销上月用油,不然不予再申请资金。核销用油必需附耗油清单及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需在外现金加油,由随车人员签字证实,不然不予核销。 2、车辆用油一月一结算,一月一公布。 (六)修理费管理 1、车辆维修 (1)车辆修理前,须由司机提出书面详实汇报,列出修理部件清单及费用估价,由综合办公室核实,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修理。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不经过核实,随意同意车辆修理汇报,一次罚款200元。 (2)出差在外车辆出现故障(不含车辆正常保养)需修理,必需将故障情况及部件修理估价报综合办公室立案(事后需补汇报),由综合办公室报经领导同意后,司机方可按申报情况修理,超范围维修财务部门不得核销。 (3)对车辆更换零部件维修,车辆管理人员必需分车登记台账,注明更换时间、品种、金额。对司机因日常保养不周造成机械损坏发生维修费用,由司机自行负担。操作标准按维修厂专业人员判定或维修台帐上更换零部件是否达成行驶定额公里数确定。 (4)对事前无汇报私自修车或购置车辆上一切配置,由司机自行负担,财务部门不得核销。 2、其它基础设施修理 单位应严格控制日常修理项目支出,对金额在500元以上修理项目,必需实施汇报审批制度,凭汇报单方可核销。1000元以上修理项目,综合办公室必需有预算汇报,无预算汇报,对维修授权人或经办人给200元罚款。 (七)招待费管理 1、招待费归口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它各部门不得开支任何招待事项,需要招待客人,报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 2、单位来客实施派餐单制度。先由综合办公室在派餐单上审核签字,报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开支。派餐单上必需注明待客事由及人数、自带酒水品种和数量等(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就餐点开支啤酒以外酒类)。严格依据综合办公室和领导签字派餐单进行结算。对无派餐单和派餐单手续不全招待事项,财务人员不得核销。 3、就餐标准:⑴省级以上干部及随行人员,按70元/人餐(含烟、酒水)标准接待。⑵市级干部及随行人员,通常业务按50元/人餐(含烟、酒水)标准接待。⑶通常工作人员,每餐按30元/人餐(含烟、酒水)标准接待。⑷陪餐人数通常控制在3人以内。特殊情况需提升招待标准,报领导同意。 4、就餐地点。通常在内部食堂接待,特殊情况在外接待,需报领导审批后方可。 5、烟酒:通常招待用酒批量、定点采购,定点以外采购,报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发放,并严格推行领用签字手续,财务每个月盘点查对。对领用签字手续不清,盘点账实不符,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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