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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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措施已经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4月17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11月12日 第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该遵守本措施。 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行使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该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标准。 第四条 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订基准、公布案例等多个方法,对行政裁量权行使实施综合控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2、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裁量权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该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对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指导。省以下实施垂直管理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领导。 第二章 通常要求第六条 实施行政裁量权源头控制制度。 除法律另有要求外,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行政管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处理;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整; (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经过
3、自律能够处理。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该严格控制和合理设定行政审批、行政确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验、行政征收等行政管理方法;对已经设定且不合理,行政机关应该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立即修改或废止。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该对行政权力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要求,尽可能降低行政裁量权空间。 第九条 实施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该遵守下列通常规则: (一)符正当律目标; (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三)考虑相
4、关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排除不相关原因干扰; (四)所采取方法和手段必需,能够采取多个方法实现行政目标,应该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方法,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得和所保护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改变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决定应该和以往依法作出决定基础相同。 第十条除遵守通常规则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还应该遵守本措施要求行政审批、行政确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验、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尤其规则。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该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要求要求回避、公开、通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5、 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应该明确由不一样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责。实施重大行政行为,应该由本机关责任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享受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能够量化和细化行政裁量权内容进行梳理,并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 下级行政机关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应该参考上级行政机关制订适用范围相同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通常不得少于3个。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裁量权
6、案例指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经典案例向社会公开公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 行政机关处理相同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改变外,应该参考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经典案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经典案例公布。经典案例公布应该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该根据要求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案例。 第十六条 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行政行为,通常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由上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能够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章 行政审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
7、人民政府应该主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目录管理。 行政机关不得继续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主动创新行政审批机制,经过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发展电子政务等方法,推行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该参考中国行政许可法要求招标、拍卖、考试、考评等审批方法办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所属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审批期限进行压缩,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增加行政审
8、批条件;对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该根据便民标正确定行政审批条件。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接收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需要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 行政确定第二十三条本措施所称行政确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具体行政行为。包含: (一)自然资源全部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事项确实定; (二)学历、学位、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等事项证实; (三)户口、婚姻等事项登记; (四)事故责任、工伤等事项认定; (五)产品质量等事项认证; (六)法律
9、、法规、规章要求其它行政确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定应该遵照依法、客观、公正标准。 行政机关不得对违法、虚假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实施行政确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定,应该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行政机关应该立即作出书面行政确定决定。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行政机关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确定申请进行审查时,发觉行政确定事项直接关系她人重大利益,应该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该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10、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申请人必需亲自到场行政确定,行政机关应该严格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未亲自到场,不得进行行政确定,已确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和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该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觉遵法。违法行为轻微并立即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该采取公布信息、提醒、提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法,预防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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