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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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措施》已经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4月17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11月12日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该遵守本措施。 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行使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该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标准。 第四条 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订基准、公布案例等多个方法,对行政裁量权行使实施综合控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裁量权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该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对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指导。省以下实施垂直管理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领导。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六条 实施行政裁量权源头控制制度。 除法律另有要求外,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行政管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处理;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整; (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经过自律能够处理。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该严格控制和合理设定行政审批、行政确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验、行政征收等行政管理方法;对已经设定且不合理,行政机关应该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立即修改或废止。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该对行政权力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要求,尽可能降低行政裁量权空间。 第九条 实施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该遵守下列通常规则: (一)符正当律目标; (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三)考虑相关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排除不相关原因干扰; (四)所采取方法和手段必需,能够采取多个方法实现行政目标,应该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方法,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得和所保护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改变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决定应该和以往依法作出决定基础相同。 第十条除遵守通常规则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还应该遵守本措施要求行政审批、行政确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验、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尤其规则。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该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要求》要求回避、公开、通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应该明确由不一样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责。实施重大行政行为,应该由本机关责任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享受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能够量化和细化行政裁量权内容进行梳理,并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 下级行政机关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应该参考上级行政机关制订适用范围相同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通常不得少于3个。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经典案例向社会公开公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 行政机关处理相同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改变外,应该参考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经典案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经典案例公布。经典案例公布应该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该根据要求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案例。 第十六条 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行政行为,通常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由上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能够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章 行政审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主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目录管理。 行政机关不得继续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主动创新行政审批机制,经过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发展电子政务等方法,推行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该参考《中国行政许可法》要求招标、拍卖、考试、考评等审批方法办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所属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审批期限进行压缩,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增加行政审批条件;对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该根据便民标正确定行政审批条件。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接收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需要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 行政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所称行政确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具体行政行为。包含: (一)自然资源全部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事项确实定; (二)学历、学位、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等事项证实; (三)户口、婚姻等事项登记; (四)事故责任、工伤等事项认定; (五)产品质量等事项认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行政确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定应该遵照依法、客观、公正标准。 行政机关不得对违法、虚假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实施行政确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定,应该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行政机关应该立即作出书面行政确定决定。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行政机关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确定申请进行审查时,发觉行政确定事项直接关系她人重大利益,应该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该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申请人必需亲自到场行政确定,行政机关应该严格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未亲自到场,不得进行行政确定,已确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和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该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觉遵法。违法行为轻微并立即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该采取公布信息、提醒、提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法,预防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法,致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该立即采取方法给予纠正,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连续存在。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不一样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个类行政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罚款幅度,能够依据当地域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决定。不过,包含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除外。 第六章 行政强制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该选择合适方法,以最大保护当事人权益为标准。 第三十五条 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方法能够达成行政目标,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方法。 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显著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行政机关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方法。 第三十六条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行政机关应该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因保管不善或使用造成财产损毁,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方法后,应该立即查清事实,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应该事优异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全部推行行政决定,不再实施行政强制实施。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机关能够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利益情况下,和当事人依法达成实施和解。 第七章 行政检验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该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常性行政检验。 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包含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关键和特殊事项行政检验。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通常性行政检验,应该合理确定检验范围和检验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检验对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该在每十二个月年初制订通常性行政检验计划,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立案。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单位由多个政府工作部门实施通常性检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由一个政府工作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验。 不一样层级相同政府工作部门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通常性行政检验,应该由一级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检验或由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合并检验。 政府工作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实施通常性行政检验,应该在本部门组织领导下实施综合检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单位实施行政检验,应该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相关文书;未出示,单位能够拒绝检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证件和其它证件进行定时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对定时检验间隔时间未作明确要求,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键设备、设施进行定时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对定时检验间隔时间未作明确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应该依据设备、设施客观属性和安全要求确定定时检验间隔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行政征收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决定延期缴纳税款、减税、免税必需符正当定条件和范围,并遵遵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该逐步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对不正当、不合理收费项目应该给予取消,对反复收费项目应该给予取消或合并。 未经依法同意,不得私自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五十条 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升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权限和程序,并举行听证。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行政事务交由其它单位和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服务性收费。 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经过依靠政府部门或代行政府部门职能,进行服务性收费。 第九章 行政给付 第五十二条 本措施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给物质帮助和服务行政行为,包含救助、补助、扶贫、优待、抚恤等。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该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立即标准,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该向社会公开适用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确定行政给付对象,应该组织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能够采取民主评议等方法听取意见,必需时能够举行听证会。 行政机关应该将确定行政给付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行政机关决定不予行政给付,应该充足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和其它紧急情况,行政机关能够采取简易程序,立即作出行政给付决定。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该定时对行政给付实施情况进行评定。经评定,行政给付不合理,应该立即作出调整。 第十章 行政奖励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实施行政奖励,应该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相关要求。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相同条件下,享受相同取得行政奖励机会和权利。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奖励应该遵照奖励和贡献相适应标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该将行政奖励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奖励条件、范围和标准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应该给予明确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奖励应该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实施专业性、技术性行政奖励,评审委员会多数组员应该由专冢组成。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应该在合适范围内公告拟奖励对象名单和事迹,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奖励结果。不过,公开奖励事项可能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除外。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奖励,不得向奖励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一章 监督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裁量权层级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该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层级监督。 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能够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接收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对受理投诉、举报应该进行调查,依据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觉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应该主动、立即自行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行为,应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通知书,责令停止实施,提议自行纠正,相关行政机关应该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十七条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裁量行为,由有监督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要求》分别作出责令推行、撤销、责令补正或更正、确定违法处理。 责令推行、责令补正或更正、确定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决定,或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六十八条 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给予撤销: (一)严重违反行使行政裁量权通常规则和尤其规则; (二)违反法定程序,不过能够补正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考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经典案例。 第六十九条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要求》给行政处理和处分: (一)行政裁量行为被撤销; (二)不制订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不公布经典案例; (四)其它严重违反本措施。 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侵犯其正当权益,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收委托组织行使行政裁量权,适用本措施相关行政机关要求。 第七十二条 本措施自4月17日起施行。[1]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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