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展计划、统计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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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计划管理章程-中国11发展总企业计划、统计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愈加好地适应中国11发展总企业(下称11企业)在国家计划单列后新形势要求,加紧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科学有效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对全系统计划、统计管理,特制订本要求。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二条11企业计划管理体系遵照总企业及所属企业分级管理标准,各所属企业计划是制订总企业计划基础,总企业计划是所属企业各项工作依据。 第三条总企业综累计划部是全系统计划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总企业计划并组织协调各所属企业计划,各所属企业应依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配置对应人员,并指定计划责任人。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依
2、据本单位上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年度计划、于每十二个月一月三十日前报送总企业计划部。年度计划内容关键应包含年度经营计划、商品进出口计划、项目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对于各专业企业上报年度计划,总企业计划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于每十二个月三月底前正式批复下达,作为年底考评关键依据。 第六条总企业计划部依据国家对11企业下达任务和各所属企业上报年度计划,汇总、编制总企业年度发展计划草案并提交总企业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七条总企业年度发展计划内容包含总体经营计划、商品迸出口计划、项目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计划等。 第八条每十二个月四月底前和八月底前各经贸企业应填报上六个月和下六个月出口配
3、额追加计划和纺织品配额追加计划,由总企业计划部统一汇总、平衡,上报经贸部。 第九条每十二个月九月初,各经贸企业应填报配额和特定限量登记商品进口计划);各项目企业、子企业应填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计划、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等,上报总企业计划部进行汇总分析后,统一报送国家计委。 第十条每十二个月十月初,各经贸企业、子企业应填报下十二个月度出口总值计划、出口收汇计划、出口配额计划及对原苏东国家易货贸易出口计划等,上报总企业计划部,汇总后统一报送经贸部。第三章 总结、考评 第十一条总企业计划部对总企业和各所属企业计划实施情况定时进行检验。对总企业计划完成情况标准上每六个月检验一次,对各所
4、属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年底检验一次。一旦发生重大偏差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方法,。以纠正,或依据新情况立即调整、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各所属企业应依据本单位当年计划实施情况,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十二个月一月三十日前报送计划部。 第十三条总企业计划部依据总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及各所属企业年度总结情况做好总企业年度总结工作,并于每十二个月二月十五日前报送总企业领导。 第十四条总企业计划部依据对各所属企业计划实施情况检验结果和各所属企业年度总结情况,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对所属企业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对计划实施情况很好所属企业将给一定物质奖励;不能完成计划指标者,将区分不一样情况,对关键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
5、撤销职务。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充足发挥统计信息和统计监督作用,总企业计划部负责组织11系统年度基础情况统计和对外贸易业务月度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11系统年度基础情况统计工作由总企业计划部会同总企业投资管理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及办公室共同完成。统讨范围包含11系统各专业企业、子企业,统计内容包含迸出口、生产经营、财务、投资、人员结构等。 第十八条各所属企业于每十二个月一月底前将年度基础情况报表上报总企业办公室,办公室收齐报表后按报表内容分送给总企业各有前部门。相关部门整理汇总后,于2月10日前送总企业计划部。进行整体汇总后,于2月底上报总企业领导。 第十九条各经贸企业每个月须填报(进
6、出口贸易协议实施情况统计表调各子企业每个月须填报进出口贸易情况统计表),于每个月5日前上报总企业计划部。 第二十条进出口业务统计范围、统计基础标准、统计原始凭证、贸易方法统计标准。商品价格等应遵守中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要求和总企业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所属企业应配置对应统计人员(条件不含有,可由计划管理人员兼职)。统计人员必需严守秘密,妥善保管统计资料,未经总企业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对外泄露秘密,不然将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总企业下发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各所属企业统计人员应根据报表制度中要求项目和指标认真如实填报,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逾期不报,总企业将给
7、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年底考评时给处罚。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要求由总企业综累计划部负责解释。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11系统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充足发挥配额及许可证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作用,依据配额使用公平高效标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中进出口配额包含出口配额中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也包含进口配额中通常配额、机电配额、特定登记产品。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三条11企业配额管理实施计划分配、有偿使用标准,各所属企业进出口配额计划由计划部审查后统一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总企业计划部统一下达并负责监督、检验配额使用情况。 第四
8、条各所属企业申领配额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配额申请表,并按要求立即报送总企业计划部,总企业计划部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依据各下属企业填报申请表情况,统一平衡编制上报。 第五条为确保配额分配和使用公开性,总企业计划部应在收到国家下达配额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所取得配额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为充足发挥各下属企业业务优势,发明更高效益,避免配额浪费,为深入争取配额打好基础,配额分配将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激励自营、签约优先、到证优先标准; (二)各所属企业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上报情况及所反应对应业绩; (三)各所属企业配额申请表申报情况; 第七条所下达配额
9、采取有偿使用标准;视具体情况实施对效益好商品配额多收费,对效益不好甚至略有亏损商品配额少收费或不收费措施,以确保配额分配合理性。 第八条对已下达配额商品进出口业务实施业务跟踪管理。全部使用配额下属 企业(部门)需填写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总企业计划部将综合不一样商品配额市场情 况批复、签章,并在财务本部收到配额使用费后从许可证事务管理局领取相关配额许可 证。 第九条对于已领取配额而未能完成计划或估计不能完成计划者,应立即写明情况, 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计划部,不然取消以后配额分配资格。 第十条总企业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额,总企业计划部将依据上一贸易年度配额使用实绩对配额使用效益好单位给予表彰,以促
10、成配额商品规模化经营。第三章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总企业计划部负责申领配额商品许可证及以总企业名义签约非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单位须取得总企业分配配额指标,不然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非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各经贸企业应在签约之前咨询相关所经营产品许可证申领具体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必需时总企业计划部可帮助进行相关咨询工作。在确定符合申领条件并备齐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计划部提出申领。 第十四条申领单位申领许可证时,须在装船期前留有充足时间。填写许可证申领表,由所在企业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真实、有效协议及相关资料报送总企业计划部。总企业计划部在取
11、得多种文件后,通常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证,并通知申领单位。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要求由总企业综累计划部负责解释。下属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所属企业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明确相关及手续办理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集团化管理格式,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各所属企业标准上不再设置任何分支机构,特殊需要设置分支机构,应向总企业计划部提出申请,由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设置。第二章 企业注册 第三条申请注册新企业,须向总企业计划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含:项目概况、成立企业必需性、注册资金、地址、人员、合作方名称及情况等,并说明需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如在
12、境外设置企业须另提供可行性汇报,内容包含:所在国家或地域相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企业章程、效益估计汐卜汇回收计划等,总企业计划部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同财务本部、人事本部、投资管理部审核后,上报总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同意成立新企业后,新企业确实定法定代表人须向总企业计划部提交汇报,内容关键包含:和总企业责、权、利关系,经营方向及经营设想,当地经营投资政策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总企业计划部对汇报审核后,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制订出总企业和拟成立企业“责任书”,明确总企业和拟成立企业责、权、利关系,报总企业领导审批并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确定后,总企业计划部方予办理注册手续。
13、第五条需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总企业计划部在申领单位将各项所需材料交齐后负责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需要在地方工商局注册,总企业计划部帮助出具所需总企业相关资料,交由申办单位自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成后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企业计划部立案。 第七条在境外设置企业,总企业计划部帮助出具总企业相关资料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申办单位负责在所在国家或地域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成后须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企业计划部立案。第三章 企业变更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及注册资金等,须向总企业计划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变更项目、内容、变更
14、原因等。总企业计划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总企业领导审批,经批复同意后,由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企业计划部立案。第四章 企业注销 第九条总企业有计划地对所属企业进行整理、改造或注销,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企业或因业务调整等方面原因需对所属企业进行整理改组或注销,总企业计划部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向总企业领导提出整理(包含合并、改组或注销)提议,经总企业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拟被注销企业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须将企业人员及工作情况、财务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书面汇报总企业计划部。总企业计划部依据汇报及所了解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提议,上报总企
15、业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对总企业领导决定注销企业,由投资管理部进行财务审计和债权债务清算后,出具财务审计清算汇报交总企业计划部,并由人事本部做出相关人事任免等决定以后,总企业计划部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形式办理注销手续。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本要求由总企业综累计划部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要求投资项目审批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总企业(以下简称总企业)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议,提升投资项目标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并结合总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总企业及专业企业、子企业(以下简称11)投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
16、营等项目,其它性质投资项目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总企业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企业投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标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定论证工作中,应邀请相关方面教授参与。 第四条总企业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需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标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企业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累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第二章项目提议书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提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项目; (二)需
17、要总企业投入资金或需以总企业名义实施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负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项目; (四)和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域)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相关部门申报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项目。 第六条本要求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经过后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企业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提议书审查通常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合适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经过或总企业总经理未同意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要求第五条以外项目标项目提
18、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立案。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汇报审批 第九条全部投资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均应推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及相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评定审查通常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合适延长。 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评定论证,提出评定汇报及项目可行是否审查意见,审查经过项目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审查未经过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评定论证,提出评定汇报,再提交总企业投资
19、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采取会议方法,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组员参与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提问和质询。审查经过项目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审查未经过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总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统计在可行性研究汇报审批表中。复议经过项目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经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由投资部以总企业名义行文批复。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企业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
20、总企业领导同意,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总企业总经理未予同意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第四章 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企业应立即着手准备。项目企业设置协议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总企业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立即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协议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需时,投资部可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经复审后协议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企业总经理审批。审批经过后,按总企业相关签约授权要求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企业应按中
21、国11发展总企业下属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管理措施向总企业综累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项目企业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企业设置协议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要求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发觉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提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汇报评定审查所发生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本要求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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